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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陕1022刑初3号郑某某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1-28  浏览:

​案  由    受贿   

案  号    (2021)陕1022刑初3号   

丹凤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一部刑诉(2020)Z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受贿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周留、检察官助理李丹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徐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20年,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商南县金丝峡镇镇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9.5万元人民币。

1、收受商南苗木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某某30万元人民币

2015年2月至2020年4月,商南县金丝峡镇小河口至金丝峡景区旅游道路沿线的绿化补栽工程和金丝峡镇太子坪村王家坡农庄绿化工程承揽人华某某,为承揽工程及工程款拨付得到郑某某的帮助,先后六次送给郑某某30万元。郑某某均予以收受,并帮助华某某办理上述事项。

2020年5月,因商洛市监察委员会调取商南县金丝峡镇美丽乡村相关工程资料时,郑某某担心自己被查,将上述30万元退给华某某。

2、收受陕西恒佳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某19万元人民币

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商南县金丝峡镇美丽乡村建设相关项目招标及监理业务承揽人段某某,为请郑某某在工程款拨付上提供帮助,先后三次送给郑某某19万元。郑某某予以收受,并帮助段某某办理上述事项。

2017年5月,因时任金丝峡镇镇长潘某某被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郑某某担心自己被查,于2017年5月、2019年3月先后两次将19万元退给段某某及其丈夫。

3、收受商南煦坤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17万元人民币

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商南县金丝峡镇美丽乡村提升改造三期二标段项目工程承揽人余某,为请郑某某在工程承揽和工程款拨付上提供帮助,先后三次送给郑某某17万元。郑某某予以收受,并帮助余某办理上述事项。

2020年5月,因商洛市监察委员会赴金丝峡镇调取账务资料,郑某某担心自己被查,将17万元退给余某。

4、收受工程承包商陈某某11万元人民币

2018年12月至2020年4月,商南县金丝峡镇美丽乡村提升改造项目二期三标段工程承揽人陈某某,为请郑某某在工程款拨付上提供帮助,先后三次送给郑某某11万元。郑某某予以收受,并帮助陈某某办理上述事项。

2020年5月,因商洛市监察委员会赴金丝峡镇调取账务资料,郑某某担心自己被查,将11万元退给陈某某。

5、收受商南桂良租赁个体工商户张某某10万元人民币

2017年12月,商南县金丝峡镇富裕沟村刘太通村水泥路硬化工程承揽人张某某,为请郑某某在拨付工程款上提供帮助,送给郑某某10万元,郑某某予以收受,并帮助张某某办理上述事项。

6、收受工程承包商孟某5万元人民币

2019年5月,商南县金丝峡镇美丽乡村提升改造项目二期四标段工程承揽人孟某,为请郑某某在拨付工程款上提供帮助,送给郑某某5万元。郑某某予以收受,并帮助孟某办理上述事项。

2020年5月,因商洛市监察委员会赴金丝峡镇调取账务资料,郑某某担心自己被查,将5万元退给孟某。

7、收受个体工商户杨某某5万元人民币

2017年10月,商南县金丝峡镇二郎庙民居改造项目、省级旅游示范村项目承揽人杨某某,为请郑某某在拨付工程款上提供帮助,送给郑某某5万元。郑某某予以收受,并帮助杨某某办理上述事项。

8、收受工程承包商田某5万元人民币

2018年3、4月份,金丝峡镇美丽乡村提升改造项目四期七标段工程项目承揽商田某,为请郑某某在工程款拨付上提供帮助,在商南县城东畈小区送给郑某某5万元,郑某某予以收受,并帮助田某办理上述事项。

2020年5月,因商洛市监察委员会赴金丝峡镇调取账务资料,郑某某担心自己被查,将5万元退给田某。

9、收受工程承包商程某5万元人民币

2016年至2018年,商南县金丝峡镇太子坪村王家坡美丽乡村提升改造项目二期一标段民居改造工程承揽人程某,为请郑某某在工程款拨付上提供帮助,先后两次送给郑某某5万元。郑某某予以收受,并帮助程某办理上述事项。

2020年5月,因商洛市监察委员会赴金丝峡镇调取账务资料,郑某某担心自己被查,将5万元退给程某。

10、收受工程承包商杨某某3.5万元人民币

2017年1月至2019年6月,商南县金丝峡镇富裕沟村三岔杨家屋场工程和金丝峡镇环境整治工程承揽人杨某某,为请郑某某在拨付工程款上提供帮助,先后送给郑某某3.5万元,郑某某予以收受,并帮助杨某某办理上述事项。

11、收受工程承包商杨某甲3万元人民币

2018年2月和2019年2月,商南县金丝峡镇美丽乡村提升改造项目三期六标段、一期五标段工程承揽人杨某甲,为请郑某某在拨付工程款上提供帮助,先后两次共送给郑某某3万元。郑某某予以收受,并帮助杨某甲办理上述事项。

2020年5月,因商洛市监察委员会赴金丝峡镇调取账务资料,郑某某担心自己被查,将3万元退给杨某甲。

12、收受商洛绿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2万元人民币

2017年1月,商南县金丝峡镇政府卧龙谷美丽乡村环境景观一期二标段工程承揽人周某某,为请郑某某在工程款拨付上提供帮助,送给郑某某2万元。郑某某予以收受,并帮助周某某办理上述事项。

2017年5月,因时任金丝峡镇镇长潘某某被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郑伟春担心自己被查,于2017年12月将2万元退给周某某。

13、收受商南建筑公司施工员周某某甲2万元人民币

2014年1月和2018年1月,商南县金丝峡镇门户区民居改造工程项目和金丝峡太子坪美丽乡村环境景观工程(一期)承揽人周某某甲,为请郑某某在拨付工程款上提供帮助,先后两次共送给郑某某2万元。郑某某予以收受,并帮助周某某甲办理上述事项。

2020年5月,商洛市监察委员会赴金丝峡镇调取账务资料,郑某某担心自己被查,将2万元退给周某某甲。

14、收受商南县金丝峡镇太子坪村党支部副书记何某某1万元人民币

2017年1月,商南县金丝峡镇美丽乡村提升改造项目四期八标段工程承揽人何某某,为请郑某某在拨付工程款上提供帮助,送给郑某某1万元。郑某某予以收受,并帮助何某某办理上述事项。

15、收受工程承包商方某某1万元人民币

2017年1月,金丝峡镇美丽乡村提升改造项目三期五标段工程承揽人方某某,为请郑伟春在工程款拨付上提供帮助,送给郑某某1万元。郑某某予以收受,并帮助方某某办理上述事项。

2017年5月,因时任金丝峡镇镇长的潘某某被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郑某某担心自己被查,将1万元退给方某某。

2020年7月5日,被告人郑某某向商南县主要负责人交代了其收受段某某19万元的犯罪事实,归案后又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14笔犯罪事实,且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事实并经商洛市监察委员会查证属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金丝峡镇镇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9.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前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向商南县主要负责人交代犯罪事实,系自动投案,且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能主动退回部分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无异议,提出其协助商洛市纪委拍摄宣传片,有立功表现,请求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本案行贿人行贿行为较为隐秘,被告人郑某某当时并不知情,无受贿主观故意;被告人发现方某某等人送钱后及时退还,或由其本人尽力退交,或委托纪委干部退还,持续的、反复多次催促对方取回财物,虽时间较长,但均由于客观原因,且最终都将财物原封不动地退还,且未为方某某等人谋取利益,金丝峡镇所有工程款均是统一公示、签字,拨款按比例发放,不存在谁送钱谁优先的情形,被告人的退还行为也并不是为了掩饰犯罪而退还,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的情况,其主动退还的100万不属于受贿。被告人有自首、立功、退还全部赃款等从轻、减轻的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刑处罚。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参加工作期间多次被省、市、县表彰,社会危险性小,应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9年3月26日段某某被商洛市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19年4月5日被解除留置措施。2020年7月5日,被告人郑某某携带检讨书主动向商南县县委书记许某某交代收受段某某19万元的犯罪事实,许某某要求郑某某积极主动交给纪委,主动投案。2020年8月12日商洛市纪委监委对段某某留置期间供述向郑某某行贿19万元的线索进行核查,2020年8月17日对被告人郑某某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又主动交待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收受其他14人贿赂款的犯罪事实。在留置期间,被告人郑某某检举揭发副县长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蒋某某、余某谋取利益的重要线索,同时交代了其向徐某某送5万元要求早日向金丝峡镇拨付资金的线索,经商洛市监察委员会查证属实。本案涉案赃款119.5万元在审查起诉前已经全部退缴,由商洛市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依法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本案由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

2、案件线索来源、商洛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商南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立案时间。

3、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案件破获经过。

4、被告人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职务任免通知、中共商南县委关于终止郑某某商南县第十八届党代会代表资格的通知,证实被告人系国家工作人员及被告人职务任免情况。

6、委托退赃书、退赃凭证、扣押通知书、银行交易凭证,证实被告人委托其妻余某某退缴22.99万元赃款,其中19.5万元赃款(张某某、何某某、杨某某、杨某某行贿),3.49万元违纪款。

7、扣押财物清单,证实除段某某行贿款5万元、田某行贿款5万元未能实际收缴外,其余涉案行贿款共计90万元均由商洛市监察委员会从行贿人处依法予以扣押。

8、搜查笔录、扣押物品登记表、郑某某悔过书,证实办案人员8月17日16时许在被告人郑某某办公室搜查出悔过书及其他物品。

9、证人许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前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向商南县县委书记许某某交待违法违纪事实,许某某要求郑某某积极主动交给纪委,主动投案。

10、商洛市监察委员会情况说明、留置决定书,徐某某、余某、蒋某某讯问笔录,证实郑某某在留置期间检举揭发副县长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蒋某某、余某谋取利益的重要线索,同时交代了向徐某某送5万元的线索,经调查,郑某某检举的问题线索属实,确有犯罪发生,商洛市监察委员会认为对徐某某涉嫌受贿案件的侦破起到了重要作用。余某、蒋某某向徐某某行贿,徐某某已经被依法留置。

11、证人华某某证言,证实其在2014年至2018年在商南县金丝峡镇承揽绿化工程期间,为了得到时任金丝峡镇镇长、党委书记郑某某的关照,分6次送给郑某某30万元。2015年2月的一天在郑某某办公室送5万元;2015年12月的一天在商南县城送给郑某某5万元;2017年1月在郑某某办公室送3万元;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郑某某办公室送给郑某某2万元;2018年2月的一天在郑某某办公室送给郑某某5万元;2020年4月的一天在郑某某办公室送给郑某某10万元。这些钱郑某某当时都收下了。2020年5月郑某某将上述30万元全部退还。

12、证人段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7月至2016年11月,恒佳源公司先后从商南县金丝峡镇政府承揽了金丝峡镇美丽乡村提升改造项目监理项目、招标代理项目,实际承揽合同总价大概400多万元。为了和郑某某搞好关系让尽快给公司拨付款项,2017年1月的一天,其在商南县城水岸蓝钻酒店门口将装有5万元钱的大档案袋放在郑某某副驾驶座位前的空地上,并说给领导拜个年,这是一点心意。郑某某当时没多问也没推让。过了几天,金丝峡镇政府项目办工作人员张某甲通知其给公司拨100余万元工程款。2017年5月,时任金丝峡镇镇长潘某某被商洛市检察院反贪局带走调查后的一天,郑某某将之前收的5万元钱退还。2018年7月的一天,其想着金丝峡镇还有公司300多万元费用一年多了都没有支付,为了取得郑某某在拨付工程款上的关照,其在商南县水晶广场将装有10万元钱的档案袋放在郑某某车子副驾驶座位上,并给郑某某说这是项目资料,希望尽快拨付剩下的300多万元款项,郑某某说镇上有钱了就会考虑。2018年10月、11月,金丝峡镇政府先后两次给公司拨付了37万多款项。2019年1月的一天,其考虑向金丝峡镇政府要钱的人多,为了让郑某某尽快安排拨付工程款款项,其在郑某某办公室将装有4万元钱的两个信封放在办公室的书柜里,就离开了。2019年3月其因涉嫌行贿被商洛市纪委监委调查,金丝峡镇政府没有再给公司拨过工程款。2019年4月5日被解除留置措施后,丈夫张某某乙说其被留置期间,郑某某退了14万元钱。如果郑某某不是金丝峡镇党委书记,在公司拨付工程款上提供不了帮助,其不会给送钱。

13、证人张某某乙证言,证实2019年3月底段某某被商洛市纪委监委带走调查后,郑某某给其说退还段某某以前送的14万元钱。后听段某某说以前确实为了让郑某某在恒佳源公司承揽的金丝峡镇美丽乡村提升改造项目工程款拨付方面予以照顾,给送过三次钱,第一次送5万元,郑某某收钱后几个月就退给段某某了。第二次送了10万元,第三次送了4万元币,郑某某都收下了。

14、证人余某证言,证实其承揽的金丝峡镇古街改造项目工程款一直未给结清,为了求得郑某某在工程款支付方面的照顾,2015年1月的一天,在镇长办公室,郑某某和其两个人在,其从衣服口袋里拿出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在了办公桌上。2016年3月的一天,其听说金丝峡镇美丽乡村相关建设项目要启动,就想找时任金丝峡镇的党委书记郑某某找个工程。在商南县委大门口,其将装有10万元现金的蓝色手提包递给郑某某,2016年5月份在郑某某的帮助下其承揽金丝峡镇美丽乡村提升改造项目三期二标段工程。2017年7月该标段项目快完工了,为在工程款拨付方面取得关照,在雅都花园小区大门口的路边,其将装有5万元现金的蓝色手提包递给郑某某说给领导拿两条烟,郑某某接过手提包。2020年5月的一天下午,在金丝峡镇政府党委书记办公室,郑某某将其送的17万元现金予以退还。

15、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其为了获得在拨付工程款方面的照顾,2017年12月的一天,其在商南县信用联社门口将装有5万元钱和两瓶土蜂蜜的布袋子放到郑某某车的后座上,希望郑某某在年底拨付工程款的时候关照,郑某某说他尽量。在2019年8月的一天,其一人进入郑某某办公室把装有5万元人民币现金的档案袋放在办公桌和窗户的夹缝里面,回到车上后给郑某某发短信告知其在办公桌和窗户的夹缝里放东西,希望在工程款拨付时能照顾。2020年4月新冠疫情放松后的一天,其为了继续取得工程款拨付方面的关照,在金丝峡镇政府二楼郑某某的办公室将装有1万元人民币现金的信封塞到办公桌上的一沓文件下面,请郑某某在以后工程款拨付上多关心。2020年5月的一天,在商南县民政局门口,郑某某将其之前送的11万元予以退还。

16、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8月的一天,其找到郑某某说自己想承揽金丝峡镇富裕沟村刘太路通村水泥路工程,请关照一下,郑某某说让其参加项目推进会。其参会之后,就被确定为该工程的施工方,2016年年底完工。为了感谢郑某某,并想让郑某某在结算工程款上予以帮忙,2016年12月份的一天,其在商南县县城高速路口,将装有10万元钱和一箱国窖酒的大塑料箱放在郑某某车的后排座位上,给郑某某说“给领导拿了一箱酒,工程已经完工了,感谢关照,后面工程款的事还要多操心”。郑某某说好的,他知道了。

17、证人孟某证言,证实商南县王家坡河堤建设工程完工后,为了让郑某某安排金丝峡镇政府及时拨付工程款,2017年5月的一天,其拿着装有5万元现金的档案袋到金丝峡镇政府二楼党委书记郑某某的办公室,其和郑某某闲聊了几句后请求郑某某关照后期工程款结算,郑某某说会尽力。其就将装有5万元现金的档案袋放在沙发上,给郑某某说这是一点心意。过了几个月,金丝峡镇政府通知给其支付了20万元工程款。在之后的工程款拨付过程中,郑某某没有为难,都及时给拨付了。2020年5月的一天下午2点多,郑某某在办公室将之前其送的5万元装在蓝色手提包中予以退还。

18、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其承揽的二郎庙村民居改造工程完工后,为了和郑某某搞好关系,求得在工程款拨付上的关照,2017年上半年,其在商南县滨河路郑某某吃饭的饭店门口,将装有5万元钱的茶叶袋递给郑某某说这是给他拿的几盒茶叶,郑某某接过茶叶袋后就到路边将茶叶袋放在一辆小轿车上,其给郑某某说请帮忙给拨工程款。郑某某说随后镇上有钱了就给拨付。

19、证人田某证言,证实其2016年承揽金丝峡镇美丽乡村提升改造项目四期七标段民居改造工程,直到2018年3月份之前金丝峡镇政府只付了二百多万工程款,还欠四、五百万元。为了取得郑某某在工程款拨付方面的照顾,在2018年3、4月份的一天,其在东畈小区把装有现金5万元人民币的茶叶袋子放到郑某某车的后座上,后又给郑某某又打了个电话,告诉刚刚送的茶叶袋子里面还放了一些钱,并说希望在以后的工程款支付上面多关照一下,郑某某说知道了。

20、证人程某证言,证实2016年5月中下旬在郑某某的帮助下,金丝峡镇政府及时支付了第一笔100万元的工程款。为了感谢郑某某的帮助,和郑某某搞好关系,在后续的工程款拨付中继续得到关照,2016年6月的一天,其到金丝峡镇政府二楼郑某某的办公室,将装有3万元钱的白色信封放在郑某某办公室的沙发上,说这是一点心意。在2018年年底其给郑某某送2万元钱,2019年年初金丝峡镇政府给拨付了20万元的工程款,2020年年初又拨付了20万元工程款。2020年5月份的一天,在金丝峡镇政府二楼郑某某的办公室,郑某某将原来送的5万元装在蓝色手提袋里予以退还。

21、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12月其承揽的富裕沟村两个工程结束后,为了让郑某某关照给拨付些工程款,在2017年1月份的一天,其在郑某某办公室,就其与郑某某两人在时,其把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在办公桌上。2018年的1月的一天,其二郎庙村的两个工程也结束了,其在郑某某的办公室给拜年,请郑某某帮忙考虑工程款的事。郑某某说资金在争取,有了就付。其顺手把装有1万元的信封放在办公室桌上就离开。2019年6月份的一天其听说郑某某的孩子出生了,其到郑某某办公室恭贺,感谢在工程款拨付上的关照,将装有5000元钱的信封放在办公桌上。如果郑某某不是金丝峡镇党委书记,在工程款拨付及工程施工上提供不了帮助,其不会给郑某某送这35000元钱。

22、证人杨某甲证言,证实2016年6月,其借用陕西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从金丝峡镇政府承揽了金丝峡镇美丽乡村提升改造项目三期六标段和商南县金丝峡镇桃花岛民居改造及外网工程一期五标两个工程。因是垫资修建,其资金压力非常大,为了能获得郑某某在拨付工程款上的照顾,2018年2月其到郑某某的办公室要求帮忙拨些工程款,郑某某说镇上给考虑着呢,其就把装有两条烟和2万元钱的手提文件袋放在办公室茶几下面,说给领导拜个年,就走了。过后没几天,金丝峡镇上办手续共给拨付了950万元工程款。2019年2月项目全部完工,为了在后面工程款拨付上取得郑某某帮忙,快过年了,其到郑某某办公室说出该想法后,把一个装有1万元钱的信封放到郑某某办公室茶几下面。郑某某给其提供了帮助,其做的这两个项目目前没有拖欠一分钱工程款。2020年5月份的一天,郑某某将其以前送的3万元钱装在蓝色手提袋给退回。

23、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其承揽商南县金丝峡镇政府的卧龙谷美丽乡村环境景观一期二标段工程,为了和郑某某搞好关系,获得后续在拨付工程款方面的照顾,在2017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将2万元钱装在一个大信封里,在东畈小区院子往郑某某衣服兜里塞,当时郑某某用手还挡了一下,信封掉在了地上,其赶紧把信封捡起来塞进郑某某衣服兜里,就快速离开。送钱后,其以商南县昊顺公司的名义开具了100万元工程款税票交给了金丝峡镇政府,镇政府通过昊顺公司给其拨付了100万元工程款。2017年12月份的一天郑某某将其送的2万元装在信封里退还。

24、证人周某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1月的一天,其为了让郑某某尽快拨付工程款,给郑某某打个电话说给准备了一个猪腿。在富兴路路口,其将装有猪腿的方便面箱子放在郑某某副驾驶的地板上,将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在副驾驶座位上。其给郑某某说给领导拜个年,希望在随后的工程款支付方面多给照顾一下,郑某某说他知道了。之后不久,金丝峡镇政府就给其拨付了65万元民居改造项目的工程款,后续工程款也都及时拨付。2018年1月的一天,快要过年了,当时其承揽的火神庙广场项目已经完工,但工程款只给支付了很少一部分,为了取得郑某某的关照,其在郑某某办公室说希望得到领导照顾,郑某某表示在工程款拨付上他会关照的。后其将装有现金1万元的信封放在了郑某某办公桌上。2018年2月份金丝峡镇分两次给拨付了150万元工程款,工程款是先由金丝峡镇政府拨付到其借用资质的县建司,县建司再将工程款拨付给其。在后来工程款的拨付上,郑某某也很关照。2020年6月的一天,郑某某将之前送的2万元装在一个蓝色手提袋予以退还,说现在反腐形势很严,钱一定要退。

25、证人何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下半年其从金丝峡镇政府承揽了金丝峡镇太子坪村台子组大河砭河堤工程,借用商州区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与金丝峡镇政府完善了招投标手续并补签了施工合同。2017年1月的一天,也就是春节前,为了取得郑某某在工程款拨付上的关照,其到金丝峡镇政府二楼郑某某办公室闲聊几句后,请他关照拨付工程款。郑某某说会考虑。其将身上装有1万元人民币的信封塞到办公桌上的一沓文件下面。给郑某某送钱后,2017年1月,金丝峡镇政府就拨付了30万元工程款,随后又陆续拨付了40万元工程款。

26、证人方某某证言,证实其承揽的金丝峡镇美丽乡村提升改造项目三期五标段工程从2016年5月开始施工,工程前期资金都由个人垫付,压力比较大。到2017年1月份的时候,马上就要过春节了,镇政府要钱的工队很多,为了取得郑某某在工程款拨付上的关照,其到郑某某办公室将其个人及所干的工程情况介绍了一下,说给领导拜个年,希望能给多拨些工程款,并将装有1万元人民币的信封放到了办公室的沙发上。送钱后不久,金丝峡镇就通知办理相关手续,在2017年农历春节之前,金丝峡镇政府给其挂靠的陕西广源建司商南分公司支付了260万元的工程款,陕西广源建司商南分公司扣除管理费及税费后给其支付了218万元工程款。2017年8月份的一天,郑某某让镇上一个干部将1万元钱退还,其妻子邹某某在家收的。

27、证人周某某乙证言,证实2017年5月,潘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带走调查后,县上通报情况并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过后几天郑某某把其叫到办公室给其一个信封,说是工程老板方某某送的1万元钱,让其把这1万元钱退还给方某某。后其到方某某家,将郑某某给的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交给方某某妻子。第二天给郑某某汇报,已将钱退回。

28、证人邹某某证言,证实2017年8月的一天,一个50多岁的中年男人自称是金丝峡镇的干部来家中找其丈夫方某某,后交给其一个装了1万元钱的信封,说是金丝峡镇的郑书记让他来退给方某某的。

29、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2月至2020年4月,其担任金丝峡镇镇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共收受了承揽金丝峡镇美丽乡村建设提供改造项目、金丝峡镇富裕沟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金丝峡镇二郎庙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关工程的承建商段某某、华某某、余某、方某某、张某某等15人的贿赂共计119.5万元,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上提供帮助。具体是:2017年1月收受段某某5万元,收受金丝峡镇美丽乡村建设农庄改造项目的承建商周某某2万元,收受金丝峡镇美丽乡村建设民居改造项目的承建商方某某1万元。2017年5月金丝峡镇时任镇长潘某某被组织调查后,其心里很害怕,退还给段某某5万元,委托金丝峡镇纪检干部周某某乙给方某某退还1万元。2017年12月商南县开展潘某某受贿案以案促改警示教育活动后,其给周某某退还了2万元钱。2017年9月其收受段某某10万元,给提供了帮助;2019年1月收受段某某4万元,当时答应拨付工程款,但2019年1月资金紧张没有拨付。后于2019年3月底段某某被组织调查后,其将14万元现金退还给段某某的丈夫张某某乙。2015年1月收受金丝峡镇古街改造项目承建商余某2万元;2016年春收受余某10万元,让余某承揽了金丝峡镇美丽乡村提升改造项目的一个标段;2017年夏天收受余某5万元。2018年12月收受金丝峡镇美丽乡村建设太子坪村王家坡栈道项目承建商陈某某5万元;2019年8、9月收受陈某某5万元;2020年4月收受陈某某1万元,共计11万元。2018年4月收受金丝峡镇美丽乡村建设民居改造项目的承建商田某5万元。2018年2月收受金丝峡镇美丽乡村建设太子坪村民居改造项目和桃花岛农庄建设项目的承建商杨某甲2万元;2019年2月收受杨某甲1万元。2017年5月收受金丝峡镇美丽乡村建设太子坪村王家坡河堤项目的承建商孟某5万元。2016年6、7月份收受金丝峡镇美丽乡村建设太子坪村王家坡民居改造项目的承建商程某3万元;2018年年底收受程某2万元,共计5万元。2014年1月、2018年1月,其分两次收受承建金丝峡镇美丽乡村广场建设项目的承建商周某某甲2万元(每次1万元)。2015年2月、2015年12月、2017年1月、2017年中秋节前、2018年2月、2020年4月,其分六次收受承建金丝峡镇美丽乡村建设绿化项目的承建商华某某30万元(每次分别是5万、5万、3万、2万、5万、10万)。2020年5月,商洛市纪委到金丝峡镇调取美丽乡村提升改造相关资料后,其给余某退还了17万元,给陈某某退还了11万元,给田某退还了5万元,给杨某甲退还了3万元,给孟某退还了5万元,给程某退还了5万元,给周某某甲退还了2万元,给华某某退还了30万元。共计退还了100万元。其在2016年12月收受承建富裕沟村通村路建设承建商张某某10万元,在2017年1月收受承建金丝峡镇美丽乡村建设河堤项目的太子坪村副支书何某某1万元人民币现金,在2017年10月收受承建二郎庙村民居改造项目的承建商杨某某5万元,在2017、2018年春节前,分三次收受承建富裕沟村民居改造和二郎庙村民居改造项目的承建商杨某某3.5万元(第一次2万元、第二次1万元、第三次0.5万元),该4人共计19.5万元,因其存在侥幸心理,没有退还。收受贿赂款中用于个人消费使用20多万元,主要是用于这五六年购买高档服装、生活用品、进出高档餐厅、请客吃饭、喝茅台、五粮液等高消费使用了。剩下的90多万元都存放在商南县东畈小区租住的家中柜子里没有使用,随后用于给各承建商退还贿赂款。其与上述15个行贿人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20年5月商洛市纪委到金丝峡镇调取美丽乡村提升改造相关资料后,其担心被调查,经过思想斗争带着悔过书找到县委书记许某某主动交代收受段某某19万元的问题,许某某要求把悔过书直接交给纪委。其表示一定配合,就带着悔过书离开。后由于脱贫攻坚及防汛等工作任务重,其一直坚守岗位没有离开,直至2020年8月17日被留置还没有来得及向纪委交悔过书。

30、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16年11月,其到金丝峡镇政府项目办担任资料员时,金丝峡镇34个美丽乡村改造项目工程施工队已经开始施工。2016年12月、2017年1月,其按照时任金丝峡镇党委书记郑某某、镇长潘某某的安排,与各施工方完善了这34个美丽乡村提升改造项目的招投标手续、出具中标通知书、补签施工合同。美丽乡村提升改造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是金丝峡镇政府向县政府争取的项目资金、县政府确定的各项目包抓部门争取的项目资金,资金到位后统一拨到金丝峡镇政府的财政专户,由镇政府统一支付给施工方挂靠的建筑公司账户,由各建筑公司直接拨付给施工方,一般每年拨付2次,大部分是在春节前和9月1日开学前。拨付流程是:金丝峡镇党委书记郑某某和镇长给其需付款的施工方名称及付款金额,其按领导安排制作拨款计划;还有一种情况是郑某某先让其提供工程项目付款底册,郑某某在底册上进行标注哪个施工方需要付款、付多少,其按照郑某某的标注制作拨款计划,随后在金丝峡镇党委会上将拨款计划予以宣布通过,会后其拿书面拨款计划找党委书记郑某某和镇长签字,再由其通知需要付款的施工方开会,将拨款计划告知各施工方,让各施工方提供正式税票及领款手续,其统一收集付款票据后按照金丝峡镇财务报账流程“三签制”找党委书记郑某某和镇长、镇纪委书记王某某签字,也有部分施工方自行找领导签字后将发票和领款手续交给其,“三签”后,其拿付款票据及拨款计划到金丝峡镇财政所办理付款手续,由财政所将工程款拨付给各施工方挂靠的建筑公司账户,由各建筑公司给各施工方支付工程款。2017年5月潘某某被市检察院带走调查后至今,拨款计划由郑某某一人或者和镇长张某某乙二人商议后决定。给施工方付款过程中郑某某没有找其一起商议过。有时郑某某和张某某乙镇长在一起商议如何付款后把其叫到当面安排给哪个施工方付多少钱。郑某某是金丝峡镇党委书记,如果他不在拨款计划、付款票据上签字,票据不能在财政所报账,工程款就不能拨付。郑某某作为金丝峡镇党委书记经常代表金丝峡镇党委政府向县政府争取项目资金,也经常和各项目包抓部门进行沟通对接争取项目资金。其记得有一些拨款计划在金丝峡镇党委会上宣布过,有些拨款比较急,拨款计划没有上镇党委会,但是其想拨款是大事,郑某某应该把拨款计划给镇上其他领导说了。2018年其按照郑某某的安排配合商南县城投公司与施工方挂靠建筑公司商南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招投标手续、签订了700多万元的施工合同,随后县城投公司将700多万元项目资金支付给县建司,由县建司给各施工方支付工程款。另外,富裕沟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足的项目资金,金丝峡镇向相关部门争取130多万元,拨付给富裕沟村委会,由富裕沟村给各施工方支付工程款。每个施工方付多少由郑某某给其提供富裕沟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每个施工方的付款比例,其将付款比例通知富裕沟村村干部,由村干部与各施工方完善付款手续,按照付款比例给各施工方发放工程款。2016年11月,其到金丝峡镇政府项目办工作时二郎庙村基础设施项目已经开始实施了,该项目有多个工程加起来总造价大概有1000多万元,工程包括通村通组路、产业路、环境整治等工程,该项目通村通组路、产业路工程由县建司和商南昊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县建司和昊顺公司的工程款由县城投公司争取的项目资金支付。二郎庙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二郎庙村文化广场和民居改造工程具体给施工方支付多少钱都是由郑某某决定的,郑某某将需付款的施工方及付款金额告知其后,其通知施工方到相关部门办理领款手续。

31、证人潘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金丝峡镇实施了美丽乡村提升改造项目,对30多个标段先行对外发包。其和郑某某共同选择施工方参与项目承揽。2016年11月份,郑某某给其说想让华某某来干王家坡绿化工程,其表示同意。随后其安排工作人员通知华某某承揽金丝峡镇美丽乡村提升改造项目王家坡绿化工程(五期九标)。2017年1月,金丝峡镇政府在与华某某完善招投标手续及补签施工合同时,华某某借用的是商南昊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金丝峡镇政府给施工方拨付工程款的流程是:项目办工作人员张某甲先提供美丽乡村提升改造项目30多个标段的工程情况统计底册,根据资金到位的情况,其和郑某某商议决定给哪些施工方支付工程款、各支付多少,确定后,由张某甲制作正式的拨付方案找其和郑某某签字同意,然后由张某甲负责通知各施工方拨付的金额,让施工方准备正式税票等领款手续统一交给张某甲,再由张某甲拿发票找其和郑某某签字,然后找金丝峡镇纪委书记王某某签字,票据“三签”后由张某甲到金丝峡镇财政所办理给各施工方付款的手续,由财政所将工程款拨付到各施工方所属的建筑公司账户,由各建筑公司再将工程款支付给各施工方。郑某某是金丝峡镇党委书记,工程款拨付属于重大事项,其必须和郑某某提前沟通商议决定,且金丝峡镇财务实行“三签制”,若郑某某不在付款票据上签字,就报不了账,不能顺利给施工方支付工程款。郑某某和其作为镇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都积极向县政府、各部局及项目包抓部门争取美丽乡村提升改造项目资金,给各施工方支付工程款。2016年下半年,金丝峡镇政府在贫困村富裕沟村实施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其和郑某某商议后,该项目没有进行招投标,二人共同从推荐表中选择施工队参与相关工程的承揽。郑某某说想让张某某来干金丝峡镇富裕沟村刘太路通村水泥路硬化工程,其表示同意,随后就安排镇政府工作人员通知张某某承揽富裕沟村刘太路通村水泥路硬化工程,进场施工。

32、证人张某某乙证言,证实2017年9月起其担任金丝峡镇镇长。金丝峡镇政府实行“三签制”,付款票据需要镇党委书记郑某某、镇长、镇纪委书记王某某三人签字后镇财政所才能予以拨付工程款。如果郑某某不同意拨款,不在付款票据上签字,金丝峡镇财政所就不能拨付工程款。富裕沟村基础设施项目资金主要由商南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直接给施工方所属的商南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拨付700多万元项目资金,另外金丝峡镇还从其他部门争取130多万元工程款,由金丝峡镇政府拨付给富裕沟村,由富裕沟村直接给施工方兑付。县城投公司的700多万元富裕沟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由县城投公司直接拨付给县建司,由县建司支付给各施工方,但是工程拨付手续需要富裕沟村委会、金丝峡镇政府签字盖章同意拨付,工程验收也需要富裕沟村委会与金丝峡镇政府配合,县建司是各施工方所属的建筑企业,具体每个施工方领取多少,由县建司与各施工方协商。另外130多万元工程款由金丝峡镇政府拨付给富裕沟村,富裕沟村直接给施工方兑付,这130万元资金是郑某某向上级部门争取的,而且该项目是在郑某某手上启动的,郑某某对项目情况比较了解。二郎庙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多个工程加起来总造价大概有1000多万元,该项目通村通组路、产业路工程由县建司和商南昊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县建司和昊顺公司的工程款由商南县城投公司争取的项目资金支付。该项目中环境整治工程包括二郎庙村文化广场和民居改造等工程,由金丝峡镇政府安排私人施工方承建,资金由金丝峡镇政府向上级部门争取,通过金丝峡镇政府、二郎庙村、相关部门给私人施工方支付工程款。资金具体如何给施工方支付工程款,由郑某某决定。上述项目都是郑某某手上启动的,具体情况郑某某比其清楚,所以郑某某提出付款意见,其都没有反对过,郑某某安排项目办工作人员张某甲具体负责工程款拨付等事宜,其都及时在张某甲提供的相关付款手续上签字了。

33、金丝峡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商南建筑公司情况说明、商南县扶贫开发局情况说明、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凭证等书证,证实华某某、段某某、余某、张某某、孟某、杨某某、田某、程某、杨某某、杨某甲、周某某、周某某甲、何某某、方某某、陈某某实际在金丝峡镇承揽的工程项目及工程款支付具体情况,内容与证人证言陈述相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包、款项拨付时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9.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控、辩双方均提出被告人郑某某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在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前,监察机关已掌握其涉嫌收受段某某财物的线索;被告人郑某某得知段某某被留置的消息后向时任商南县县委书记许某某交代了本人收受段某某贿赂款19万元的事实,但并未交代其收受其他贿赂的事实;且在许某某要求其向纪委部门自首直至其被留置的长达四十余天的时间里,被告人并未自动投案,其辩解是因为工作任务繁重导致,不符合实际情况。结合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不具有投案的自动性,故不构成自首。被告人郑某某被留置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受贿事实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均涉嫌受贿犯罪,系同一罪名,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留置期间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商洛市监察委员会调查认为该检举线索属实,对犯罪案件的侦破起到了重要作用,属立功,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观点,本院认为,第一,关于其提出的被告人无受贿主观故意、收受财物后并未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案发前已退还行贿款项不应认定受贿的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其中“及时退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表现为及时退还或者上交。本案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均能证明被告人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且被告人承诺或实际提供了帮助,被告人自2014年1月至2020年4月陆续收取15人31笔贿赂款共119.5万元,主观犯意非常明显,后被告人分别在金丝峡镇镇长被查、商洛市监察委员会调取美丽乡村相关工程资料后,因害怕事情败露被查处,较为集中的退还行贿款项,不属于“及时退还”,也不影响认定受贿罪,故郑某某收受119.5万元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其在案发前已退还赃款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第二,关于提出的被告人郑某某配合商洛市纪委制作警示教育宣传片,有立功表现,应予从轻处罚的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配合市纪委制作警示教育宣传片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立功行为,但可以认定郑某某到案后确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案件审理中,公诉机关书面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本院认为,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该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15万元,其余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本案涉案赃款119.5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侯 凤

人民陪审员  耿小红

人民陪审员  李根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