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受贿
案 号 (2021)辽0103刑初270号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刑检刑诉[2021]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失职罪,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忠、检察官助理王禹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及其辩护人耿宝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白某在担任沈某区教育局房产基建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沈某区教育局房产基建管理所工程项目招标、施工、结算过程中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70万元(以下未标明币种皆为人民币)、美金2000元,案发后已全部退缴赃款。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白某在沈阳市第一六五中学土建项目工程中,为施工方负责人任某1在提前告知招标信息、推进工程进度、协调工程现场事宜、推进结算进度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取任某1给予的好处费共计50万元。2、2012年12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白某在沈阳市第一四九中学土建项目、沈阳市第八十一中学土建项目工程中,为施工方负责人贾某在提前告知招标信息、推进工程进度、协调工程现场事宜、推进结算进度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取贾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50万元。3、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白某在沈河区远洋大河宸章幼儿园装修改造项目工程中,为施工方负责人董某在提前告知招标信息、协调工程现场事宜、推进结算进度等方面谋取利益,两次收取董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5万元。4、2012年4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白某在沈阳市第八十六中学土建项目、沈阳市第二十七中学土建项目、沈阳市育源中学土建项目工程中,为施工方负责人郑某在提前告知招标信息、推进工程进度、协调工程现场事宜、推进结算进度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取郑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6万元。5、2012年9月,被告人白某在沈阳市第八十六中学土建项目监理项目结算过程中,为监理方负责人王某1在监理款项结算过程中加快付款进度,收取王某1给予的好处费共计5万元。6、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白某在沈阳市第十七中学土建项目消防工程款项结算过程中,为消防工程施工方负责人阎某推进工程款结算进度,收取阎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万元、美钞2000元(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时价,折合人民币为12969元)。7、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白某在沈河区土建项目电暖设备安装改造过程中,为施工方负责人王某2在电暖设备款结算过程中加快付款进度,四次收取王某2给予的好处费共计8万元。8、2013年11月,被告人白某在沈阳市第七中学操场建设改造项目工程中,为施工方负责人赵某1在与校方协调施工现场事宜、推进工程款结算进度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取赵某1给予的好处费5万元。
二、被告人白某在任沈某区教育局房产基建管理所所长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沈某区教育局房产基建管理所配套办工作人员梁某提供的虚假合同及票据予以签字报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事实如下:2012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白某先后担任沈某区教育局房产基建管理所所长、沈某区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普通管理岗七级工作人员等职务,负责沈某区教育局房产基建管理所全面工作。2015年1月至2019年1月间,沈河区教育局房产基建管理所配套办工作人员梁志(另案处理)利用负责沈阳市育源中学(九十四中学校区)、沈阳市第八十二中学煤气施工改造项目的招标手续、订立合同、现场管理、结算付款等各项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工程量、虚构工程合同的手段,套取沈阳市育源中学、沈阳市八十二中学煤气工程款共计人民币4,127,577.15元。在梁某套取煤气工程款的过程中,被告人白某身为沈某区教育局房产基建管理所所长,未履行法定职责及严格审批义务,在审批付款环节对梁某报送的虚假合同付款材料中的部分材料予以审批通过,最终导致沈某区教育局房产基建管理所财政性资金被梁某套取,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在梁某套取育源中学及八十二中学煤气工程款的过程中,因白某本人的失职行为造成的国家直接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620,581.1元。案发后,该款已全部追缴。另查明,被告人白某经监察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任某2、贾某、董某、郑某、王某1、阎某、王某2、赵某1、齐某、赵某2、许某、田某、梁某、王某3等人的证言,书证案件来源、查获经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关于孙某1、孙某2等二十一名同志任职的通知、2015-2018年领导班子成员、沈某区教育局房产基建管理所领导班子成员名单、干部任免审批表、事业单位领导管理岗位聘用审批表、沈阳市第一六五中学工程档案、沈阳市第一四九中学工程档案、人民币汇率表、沈阳市第八十一中学工程档案、沈阳市朝阳一校幼儿园工程档4案、沈阳市大河宸章幼儿园工程档案、沈阳市第八十六中学工程档案、沈阳市第二十七中学工程档案、沈阳市育园中学工程档案、沈阳市第十七中学工程档案、沈阳市文萃小学工程档案、沈阳市万联小学工程档案、沈阳市第一六五中学工程档案、沈阳市第一四三中学工程档案、沈阳市第七中学工程档案、白某银行卡交易明细、沈阳市育源中学工程档案、沈阳市第八十二中学工程档案、情况说明、银行流水及被告人白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有事业单位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应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白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主动退缴受贿赃款、财产损失已另案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2024年12月22日止。)
二、监察机关在案扣押的违法所得1,712,96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刚
人民陪审员 来晶
人民陪审员 付微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