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辽0111刑初265号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苏检一部刑诉〔2021〕Z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闻某犯受贿罪一案,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检察长朴明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闻某及辩护人刘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闻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先后接受梁某、苑某某、于某1、王某、于某2等人请托,对超载违法运输车辆予以关照,向梁某及其请托人索要人民币共计5.1万元;向苑某某索要人民币共计2.4万元;收受于某1人民币共计8000元;收受王某人民币共计8000元;收受于某2人民币共计2000元。
2021年6月1日,被告人闻某被依法传唤至监察机关,到案后闻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闻某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退还全部赃款,主动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闻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三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文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尹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