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苏0925刑初218号
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诉刑诉〔2021〕Z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受贿罪,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曾志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春节前至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何某某在担任建湖县芦沟镇副镇长、党委副书记、镇长,建湖县上冈镇镇长,建湖县冈西镇党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招商补助兑付、协调担保合同签订、融资中介服务费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潘某、袁某、肖某、韦某等12人所送的人民币计48.4万元、超市购物卡0.8万元,折合人民币计49.2万元。
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系建湖县监察委员会在对何某某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期间,何某某主动供述组织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犯罪的事实,与组织上已掌握的违法问题属不同性质。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其亲属为其退出赃款49.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春节前至2016年春节前,何某某利用担任建湖县芦沟镇副镇长、党委副书记、镇长的职务便利,在矛盾协调解决等方面为盐城市崇达石化机械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并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崇达所送的人民币计2.4万元。
(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何某某在芦沟镇副镇长办公室收受曾崇达所送的人民币0.1万元。
(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何某某在芦沟镇副镇长办公室收受曾崇达所送的人民币0.1万元。
(3)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何某某在建湖县城太平新村南侧兴建路路边收受曾崇达所送的人民币0.2万元。
(4)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何某某在建湖县城太平新村南侧兴建路路边收受曾崇达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2.2015年春节前、2016年中秋节前,何某某利用担任芦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的职务便利,在招商补助兑付等方面为江苏潇岩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并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价值0.5万元大润发超市购物卡,折合人民币计1.5万元。
(1)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何某某在芦沟镇党委副书记办公室收受潘某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
(2)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何某某在芦沟镇镇长办公室收受潘某所送的价值0.5万元大润发超市购物卡。
3.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何某某利用担任芦沟镇镇长的职务便利,在货款结算等方面为江苏何老大酱醋业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并在芦沟镇镇长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汉山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
4.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何某某利用担任上冈镇镇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款超付问题整改等方面为个体工程老板吴某谋取利益,并在上冈镇镇长办公室收受吴某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5.2017年春节前至2018年春节前,何某某利用担任上冈镇镇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江苏银海置业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并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裔兆群所送的人民币计7万元。
(1)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何某某在上冈镇镇长办公室收受裔兆群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2)2017年3月的一天,何某某在上冈镇镇长办公室收受裔兆群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3)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何某某在上冈镇镇长办公室收受裔兆群所送的人民币3万元。
6.2017年8月、2018年3月,何某某利用担任上冈镇镇长的职务便利,在厂房、设备补助兑付等方面为江苏圣金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并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股东袁某所送的人民币计10万元。
(1)2017年8月的一天,何某某在上冈镇镇长办公室收受袁某所送的人民币5万元。
(2)2018年3月的一天,何某某在上冈镇镇长办公室收受袁某所送的人民币5万元。
7.2017年12月的一天,何某某利用担任上冈镇镇长的职务便利,在协调担保合同签订等方面为个体融资中介服务人肖某谋取利益,并在上冈镇镇长办公室收受肖某所送的人民币10万元。
8.2018年春节前、2018年4月,何某某利用担任上冈镇镇长的职务便利,在融资中介服务费结算等方面为个体融资中介服务人韦某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韦某所送的人民币计5万元。
(1)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何某某在上冈镇镇长办公室收受韦某所送的人民币3万元。
(2)2018年4月的一天,何某某在上冈镇镇长办公室收受韦某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9.2018年10月的一天,何某某利用担任上冈镇镇长的职务便利,在招商补助测算及兑付等方面为盐城满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并在上冈镇镇长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裔兆满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
10.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何某某利用担任上冈镇镇长的职务便利,在融资中介服务费结算等方面为盐城煜瑞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兆安谋取利益,并在建湖县城九龙华府小区西门附近收受卢兆安所送的人民币3万元。
11.2019年中秋节前、2020年春节前,何某某利用担任冈西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等方面为江苏星碟科技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并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敏伟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价值0.3万元大润发超市购物卡,折合人民币计1.3万元。
(1)201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何某某在冈西镇党委书记办公室收受包敏伟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
(2)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何某某在和包敏伟在建湖县城一起吃饭时收受包敏伟所送的价值0.3万元大润发超市购物卡。
12.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何某某利用担任冈西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厂房承建等方面为个体工程老板姚金标谋取利益,并在其建湖县城九龙华府小区家中收受姚金标所送的人民币5万元。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何某某存在自首情节;2.何某某从未存在主动索贿或者变相索贿的情形;3.何某某具有积极悔罪的表现,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4.何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综上,恳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何某某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何某某的户籍信息、干部履历表、镇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购房协议书、项目投资协议书、垫资结算明细、记账凭证、会议记录、信托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咨询服务协议等书证,证人曾崇达、吴某、潘某、裔兆群、袁某、肖某、韦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某在办案机关调查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本案受贿罪行,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何某某减轻处罚。相关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止。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何某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四十九万二千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 建
审 判 员 左武春
人民陪审员 颜立志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陈 佳
书 记 员 陈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