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皖0705刑初227号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官检二部刑诉[2021]Z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受贿罪,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亚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吴红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崔某某担任铜陵市供水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和铜陵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水务物资供应部经理,其利用负责工程项目安排和物资采购等方面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安排和物资采购以及工程协调、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谢福陆等七名有关人员现金48.2万元和购物卡12万元,合计人民币共计60.2万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记录收受人情的笔记本、相关财务凭证,证人谢某、刘某1、黄某、刘某2等人证言以及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据此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构成受贿罪,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被告人崔某某承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建议法庭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20日经铜陵市人事局批准,被告人崔某某被录用为铜陵市供水总公司国家干部。
2009年7月27日,经铜陵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首创水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被告人崔某某任铜陵市供水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供水安装公司”)经理。其工作职责为全面负责供水安装公司的日常事务,确保供水安装公司的各项指标的完成。
2015年6月29日,经首创水务公司总经理提名,党委建议,公司党政会议研究决定,被告人崔某某任物资供应部经理。其工作职责为组织物资的采购、供应和管理工作,保证生产、工程等部门的物资需要。
2018年12月,被告人崔某某办理退休手续。
受贿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9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崔某某收受安徽龙邦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谢某现金18万元和购物卡3.2万元,为谢某承包供水安装公司管道安装工程给予关照。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2011年端午节,共收受合百购物卡3000元。
2、2010、2011、2014年、2015年中秋节,共收受合百购物卡1.1万元。
3、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2017年、2018年春节,共收受现金16万元和合百购物卡1.8万元。
4、2011年,被告人崔某某母亲去世,收受“随礼”现金5000元。
5、2013年5月,被告人崔某某的儿子结婚,收受“随礼”现金1万元。
6、2015年,被告人崔某某的孙子出生,收受“随礼”现金5000元。
(二)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崔某某收受安徽铜山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某1现金6.5万元和购物卡1万元,为刘某1承包供水安装公司管道安装工程给予关照。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2014年中秋节,共收受合百购物卡1万元。
2、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春节,共收受现金5万元。
3、2013年5月,被告人崔某某的儿子结婚,收受“随礼”现金1万元。
4、2015年,被告人崔某某的孙子出生,收受“随礼”现金5000元。
(三)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崔某某收受铜陵市安铜井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分公司项目经理刘某2现金5.5万元和购物卡1.1万元,为刘某2承包供水安装公司管道安装工程给予关照。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中秋节,收受合百购物卡5000元。
2、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春节,共收受现金5万元和合百购物卡6000元。
3、2013年5月,被告人崔某某的儿子结婚,收受“随礼”现金5000元。
(四)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崔某某收受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吴某购物卡2.4万元,为吴某承包供水安装公司管道安装工程给予关照。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2013年、2014年端午节,共收受合百购物卡6000元。
2、2012年、2013年、2014年中秋节,共收受合百购物卡6000元。
3、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春节,共收受合百购物卡1.2万元
(五)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崔某某收受铜陵广厦住宅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李某现金2.9万元和购物卡9000元,为李某承包供水安装公司管道安装工程给予关照。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8月一天,李某向被告人崔某某提出希望参与农饮水项目招投标,在本市何村别墅处,崔某某收受李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和烟酒等物。
2、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春节,共收受现金3000元和合百购物卡9000元。
3、2012年底,被告人崔某某位于本市友好家园的房屋装修,要求李某安排工人施工,并收受李某现金1万元。
4、2013年5月,被告人崔某某的儿子结婚,收受“随礼”现金6000元。
(六)2010年2016年期间,被告人崔某某收受铜陵新特阀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某现金9.7万元和购物卡9000元,为盛某参与项目招投标、成为供水安装公司固定承包商以及资金结算等方面给予关照。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端午节,收受合百购物卡2000元。
2、2010年、2011、2012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中秋节,共收受现金2.3万元和合百购物卡5000元。
3、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春节,共收受现金5.4元和合百购物卡2000元。
4、2013年5月,被告人崔某某的儿子结婚,收受“随礼”现金1万元。
5、2013年,被告人崔某某脚部扭伤,收受现金5000元。
6、2015年,被告人崔某某的孙子出生,收受“随礼”现金5000元。
(七)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崔某某收受铜陵市安铜井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分公司负责人黄某现金5.6万元和购物卡2.5万元,为黄某承包供水安装公司管道安装工程给予关照。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中秋节,共收受合百购物卡1.5万元。
2、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春节,共收受现金4万元和合百购物卡1万元。
3、2010年底,黄某以庆贺乔迁为名,给予被告人崔某某现金1万元。
4、2013年5月,被告人崔某某的儿子结婚,收受“随礼”现金6000元。
到案后,被告人崔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其中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的数额为30.9万元。被告人崔某某亦将上述60.2万赃款全部退出。
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记录收受人情的笔记本、相关财务凭证,证人谢某、刘某1、刘某2、吴某、李某、盛某、黄某等人证言予以证明,被告人崔某某亦予以供认,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担任供水安装公司经理和首创水务公司物资供应部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60.2万元,为他人在管道安装工程、业务合作、资金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数额巨大。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能积极退赃并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崔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万二千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 骏
审 判 员 王 婧
人民陪审员 马 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邱 林
书 记 员 查君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