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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黔0281刑初60号胡某某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2-07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黔0281刑初60号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2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受贿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转、解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卢成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贵州恒利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六盘水黔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贵州广电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云南华龙煤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王某、贵州天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陈某、六盘水恒生煤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林某、贵州圣杰煤炭供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四人在煤炭采购、货款拨付、资金周转、项目承接等方面谋取利益,被告人胡某某先后收受或索取上述人员给予的现金、车辆、金条、茅台酒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4.020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2年年底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其担任贵州恒利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六盘水黔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为云南华龙煤业有限公司、泸州市招川煤业有限公司、镇雄县同鑫煤业有限公司在煤炭采购、货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上述公司实际负责人王某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60.9252万元。

(一)2012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壹号公馆洗浴中心停车场内收受王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人胡某某以向王某借款买房为由,在2013年4月至2013年10月,收受王某所送人民币93.825万元:2013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钟山区,收受王某所送的交通银行卡一张,2013年4月初至同年6月,被告人胡某某持该卡取现、刷卡消费共计使用人民币53.825万元。2013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将该交通银行卡归还王某;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钟山区家土菜馆门口收受王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13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六盘水时代假日酒店王某入住的房间内收受王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0万元。

(三)2013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收受王某所送的丰田牌兰德酷路泽普拉多越野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1万元。

(四)2014年1月11日,被告人胡某某在钟山区青少年宫停车场收受王某所送现金人民币30万元,在钟山区惠美水汇洗浴中心对面王某车上收受王某所送两根金条(价值人民币25.66万元)。

(五)2014年春节,被告人胡某某在海南省三亚市丽思卡尔顿酒店内收受王某以给被告人胡某某儿子压岁钱名义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六)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成都环球中心天堂洲际大酒店房间内收受王某所送现金人民币3万元。

(七)2014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在钟山区路边收受王某所送15年茅台酒18瓶、53度飞天茅台酒30瓶,共计折合人民币12.2352万元。

(八)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贵州恒利物流有限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王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0万元。

(九)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钟山区门口路边收受王某所送30年茅台酒6瓶、53度国宴茅台酒24瓶、53度飞天茅台酒120瓶,共计折合人民币29.205万元;

(十)201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贵州恒利物流有限公司地下停车场收受王某所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

二、2014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六盘水黔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安排公司出借870万元给贵州天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周转,事后在钟山区附近收受贵州天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陈某所送现金人民币30万元。

三、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贵州恒利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与贵州恒利物流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水城县玉舍大坪煤矿的股东、六盘水恒生煤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贵州三得利达工矿贸易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林某在煤炭贸易、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林某所送贵州茅台酒18瓶,共计折合人民币3.0954万元。

(一)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贵州恒利物流有限公司的车库内收受林某所送53度飞天茅台酒6瓶,折合人民币0.7194万元。

(二)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贵州恒利物流有限公司车库收受林某所送53度国宴茅台酒12瓶,折合人民币2.376万元。

四、2017年5月的一天,时任贵州广电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胡某某以需要补偿贵州广电实业有限公司损失、承诺由贵州圣杰煤炭供销有限公司优先向CCDI项目产业园区供应钢材为由,向贵州圣杰煤炭供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索要40万元好处费,付某当即表示同意。2017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贵阳小河区中国银行附近收受付某所送现金人民币4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田某、孙某、胡某、徐某、李某、陈某、龚某、贾某、黄某、林某、蒋某、付某,云南华龙煤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银行流水,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车辆档案资料,贵州恒利物流有限公司、六盘水黔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华龙煤业有限公司、泸州市招川煤业有限公司往来明细账、煤炭买卖合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煤炭供应合同、煤炭采供合同、焦粉采购合同,实物贵金属买入/卖出凭证,胡某某、王某的行程轨迹,工商档案资料,合同及往来明细账,拨付款凭证,情况说明,采购合同,转账凭证、汇款申请单,合同签订审批表,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工商注册登记材料、营业执照等,任职文件,贵州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到案经过,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银行回执,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贵州恒利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六盘水黔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贵州广电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云南华龙煤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王某、贵州天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陈某、六盘水恒生煤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林某、贵州圣杰煤炭供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等4人在煤炭采购、货款拨付、资金周转、项目承接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索要上述人员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34.020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中向付某索贿40万元,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退交违法所得。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胡某某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建议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胡某某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该辩护意见及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30年7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六盘水市监察委员会的赃款人民币334.0206万元及其孳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

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支兰芬

审判员  唐明春

审判员  叶乙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