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黑0104刑初331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二部刑诉[2021]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某某犯受贿罪,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丽丹、刘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9月,被告人冷某某在担任哈尔滨市水利机械工程公司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主管财务的职务便利,授意李某1将其同居女友刘某1经营的大联亚振家具有限公司名下的辽B××**奥迪A4L轿车,以40万元的价格抵账给施工单位,如施工单位同意抵账,可再支付施工单位部分工程款。后李某1与哈尔滨市道里区海峰水利建筑工程维修队张某1协商,张某1同意购买该奥迪轿车。2015年9月29日哈尔滨市水利机械工程公司支付哈尔滨市道里区海峰水利建筑工程维修队40万元转账支票一张,张某1取出现金40万元交给李某1,后该40万元现金转交给刘某1。2015年10月8日和9日哈尔滨市水利机械工程公司先后付给哈尔滨市道里区海峰水利建筑工程维修队工程款30万元和5万元。2015年11月25日该车更名过户。经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1万元,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为19万元。
2.2016年1月,被告人冷某某在担任哈尔滨市水利机械工程公司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主管财务的职务便利,授意李某1将其同居女友刘某1名下的黑AD××**奔驰R350商务轿车,以57万元的价格抵账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如同意,可再支付施工单位部分工程款。后李某1与哈尔滨市亚恒暖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梁某协商,梁某同意以57万元购买该奔驰轿车。2016年1月18日哈尔滨市水利机械工程公司支付哈尔滨市亚恒暖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7万元转账支票一张,后梁某支付1700元手续费串出现金56.83万元交给冷某某的司机马强,马强将56.83万元存入刘某1的招商银行卡内。2016年1月20日,哈尔滨市水利机械工程公司支付给哈尔滨市亚恒暖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万元。2016年1月20日该车更名过户。经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6万元。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为21万元。
综上,被告人冷某某索取他人财物40万元,其中支付串现手续费1700元,其余均用于个人花销。现全部赃款已被扣押。
2020年11月14日,被告人冷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监察机关通知到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冷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涉案赃款已主动上缴。被告人冷某某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冷某某患有严重的疾病,需要随时就医,并且冷某某独自照顾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儿。建议对冷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冷某某在担任哈尔滨市水利机械工程公司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主管财务的职务便利,授意李某1将冷某某同居女友刘某1经营的大联亚振家具有限公司名下的辽B××**奥迪A4L轿车及刘某1名下的黑AD××**奔驰R350商务轿车高价卖给施工单位,后给施工单位结算部分工程款。两次索贿共计40万元,具体行为如下:
1、2015年9月,李某1与施工单位张某1协商将冷耀斌女友刘某1经营的大联亚振家具有限公司名下的辽B××**奥迪A4L轿车以40万元的价格抵账给哈尔滨市道里区海峰水利建筑工程维修队。2015年9月29日哈尔滨市水利机械工程公司给哈尔滨市道里区海峰水利建筑工程维修队40万元转账支票一张,张某1取出现金人民币40万元交给李某1,后该40万元现金转交给刘某1。2015年11月25日该车更名过户。经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1万元,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为19万元。
2.2016年1月,李某1与施工单位梁某协商将刘某1名下的黑AD××**奔驰R350商务轿车以57万元的价格抵账给哈尔滨市亚恒暖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1月18日哈尔滨市水利机械工程公司给哈尔滨市亚恒暖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7万元转账支票一张,后梁某支付1700元手续费串出现金56.83万元交给冷某某的司机马强,马强将56.83万元存入刘某1的招商银行卡内。2016年1月20日该车更名过户。经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6万元。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为21万元。
综上,被告人冷某某索取他人财物40万元,其中支付串现手续费1700元,其余均用于个人花销。现全部赃款已被扣押。
2020年11月14日,被告人冷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监察机关通知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二)、干部任免审批表及任免文件;(三)、李某1干部任免审批表、聘用干部审批表;(四)、哈尔滨浴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说明一份及记账凭证、转账支票;(五)、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材料;(六)、车辆买卖协议书;(七)、哈尔滨市水利机械工程公司记账凭证;(八)、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明;(九)、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十)、协议书,证实哈尔滨水利机械工程公司与哈尔滨道里区海峰水利建筑工程维修队的协议;(十一)、大连亚振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十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十三)、哈水工字【2014】2号哈尔滨市水利机械工程公司文件,关于领导班子和各部门人员分工的通知;(十四)、哈水工字【2015】8号哈尔滨市水利机械工程公司文件,关于调整公司领导班子工作分工的通知;(十五)、哈水工字【2016】1号哈尔滨市水利机械工程公司文件,关于调整公司领导班子工作分工的通知;(十六)、哈水船字【2017】3号哈尔滨水务局般队文件,关于下发领导政子工作分工的通知;(十七)、阚青情况说明;(十八)、王英明情况说明;(十九)、邢立涛情况说明;(二十)、邢金良情况说明;(二十一)、哈尔滨市金良蔬菜加工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一份、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二十二)、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哈尔滨水务局提供的材料等;(二十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二十四)、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二十五)、证人刘某1的证言;(二十六)、刘某1提供情况说明;(二十七)、刘某1提供招商银行对账明细;(二十八)、马强交待事情经过;(二十九)、证人刘某2的证言;(三十)、证人李某1的证言;(三十一)、证人李某1于2020年12月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三十二)证人梁某的证言;(三十三)、证人张某1的证言;(三十四)、证人张某2的证言;(三十五)、证人王某的证言;(三十六)、证人赵某的证言;(三十七)、证人邢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三十八)证人庄某的证言;(三十九)、证人李某2的证言;(四十)、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四十一)、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机动车价格认定结论书;(四十二)、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机动车价格认定明细表;(四十三)、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四十四)、价格认定的明细表(机动车);(四十五)、扣押通知书、扣押涉案财物移交清单、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四十六)、被告人冷某某的诊断书、住院病案;(四十七)、被告人冷某某女儿冷珊珊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诊断书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及对施工单位在结算工程款上的主导地位高价卖车,系索贿行为,应从重处罚,对于超出市场价格部分应认定为犯罪数额,该部分金额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认罪悔罪并退回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本人患癌症及女儿需要照顾的实际情况,且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冷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二、本案扣押赃款人民币四十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至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丰彦
人民陪审员 李玉芳
人民陪审员 邹春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 助理 陈志鹏
书 记 员 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