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粤0115刑初278号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刑诉〔2021〕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受贿罪,于2021年月4日29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利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龙杏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韩某在担任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民航学守)学生工作处副处长、后勤管理处党支部副书记、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了不正当利益,向他人索取或收受他人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44.7万元。具体如下:
(一)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韩某在担任民航学院学生工作处副处长、后勤管理处党支部副书记、书记期间,利用其在担任学生工作处时负责开展学校招生、就业等方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及离任后基于原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其家乡河北省行唐县相关人员的子女、亲属乔某2、刘某4等13人在入学、就业上提供帮助,主动索取及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涉案学生杨某2、乔某2等的学籍卡,韩某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流水,证人乔某1、刘某1、杨某1、韩某1、韩某2、刘某2、高某、李某、米某1、刘某3、宋某、韩某建、赵某、孟某、韩某3、韩某忠、米某2、盛某的证言,证人提供的转账记录等,韩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2年3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韩某在担任民航学院后勤管理处党支部副书记及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管理学校小额零星维修维护工程的职务便利,在日常管理中对广州汕濠建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某文经营或挂靠的公司承接的小额零星施工工程给予关照,分3次收受郑某文贿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承包合同、采购书等书证,证有郑某文的证言,韩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14年底,被告人韩某在担任民航学院后勤管理处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负责民航学院食堂日常管理和牵头开展食堂项目招投标的职务便利,在花都赤坭校区一楼食堂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通过在现场考察调研及实际招投标程序中发表倾向性意见、在评分环节给出最高分的方式,帮助广州寅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并通过陈某1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危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承包经营项目合同等书证,证人危某、陈某1的证言,韩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2017年7月,被告人韩某在担任民航学院后勤管理处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负责民航学院食堂日常管理和参与食堂项目招投标的职务便利,在白云机场校区一楼食堂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通过提前透露招投标规范要求及注意事项、现场考察调研中发表倾向性意见的方式,帮助广州上善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并通过陈某2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1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食堂承包经营项目采购合同等书证,证人陈某2、王某1的证言,韩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韩某在担任民航学院后勤管理处党支部书记其间,利用负责管理民航学院食堂、物业的职务便利,在日常监管中给予他人关照,并收受上述食堂、物业负责人邹某、吴某等4人所送的好处费现金人民币共计4.7万元及礼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廖某、邹某、吴某、郭某的证言,韩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韩某被广州市南沙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向该监察委员会退出人民币180万元。2021年3月23日,被告人韩某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全案事实,还有侦查机关出具的《韩某涉嫌受贿一案发现、调查经过》,韩某及其他涉案人员的人口信息资料,韩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等,民航学院出具的《关于韩某在校期间工作情况说明》《关于韩某退休的通知》等文件,搜查笔录,查封、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其多次索贿、坦白、认罪认罚、已退回全部赃款等情节,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韩某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韩某认罪态度好、已全部退赃等,请求本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并采纳。被告人韩某受贿144.7万元,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被告人韩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于庭前签署具结书,可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4年12月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监察委员会的赃款144.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名态
人民陪审员 李长荣
人民陪审员 陈艮心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建丽
书记员马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