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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082刑初125号单某某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2-12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鲁1082刑初125号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以荣检二部刑诉[20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某某犯受贿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晓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卫东、齐明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2年,被告人单某某利用担任威海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威海市国资委主任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51.29742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单某某利用担任威海市国资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推进PUM发展有限公司与威海港集团有限公司合作项目过程中为中间人张某1在审批、加快进度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07年2月左右和2008年3月左右,分别收受张某1现金50万元和20万元,共计70万元。

2.2002年至2010年,被告人单某某利用担任威海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威海市国资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评选“威海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及协调新增公交线路等方面为山东环球渔具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于2007年上半年向该公司董事长索取丰田牌凯美瑞轿车一辆,该车价值26.98万元。

3.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单某某利用担任威海市国资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国有股份处置过程中为威海影城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于2008年12月收受该公司卢常武现金4万元。

4.2008年底,被告人单某某利用担任威海市国资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补贴资金拨付、贷款审批、融资担保审批等方面为其下属单位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于2009年9月、2011年上半年,分别向该公司董事长索取现金3万元、18万元,共计21万元。

5.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单某某利用担任威海市国资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应威海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丛某2请托,在干部调整任命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09年中秋节前夕、2012年年初,分别收受该公司现金10万元,共计20万元。

6.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单某某利用担任威海市国资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对外投资审批、贷款审批以及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等方面为威海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于2010年5月左右要求该公司董事长为其支付了威海经区悦海花园小区5号楼501室的房屋装修费用27万元。

7.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单某某利用担任威海市国资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国有企业公交集团采购汽车及贷款担保审批等方面为威海宁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威海昌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于2011年、2016年夏,先后向上述两公司董事长赵某1索取现金3万元和20万元;于2012年年初,收受赵某1现金5万元,共计28万元。

8.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单某某利用担任威海市国资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贷款审批、融资担保审批以及对外投资审批等方面为威海市第二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于2011年6月左右向该公司董事长要求低价购买该公司下属企业威海新力热电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2011年6月3日,被告人单某某之特定关系人于某1以20万元购得该房产。经鉴定,该房产在2011年6月3日的市场价格为59.84612万元,被告人单某某变相索取39.84612万元。2017年初,被告人单某某在因违纪违法被威海市审查期间,安排于某1补交部分购房差价28.78203万元。

9.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单某某利用担任威海市国资委主任的职务便利,为谷某持股的威海星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违规取得奖励资金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1年下半年收受谷某现金20万元。2017年2月,因谷某被威海市纪委调查,被告人单某某将该20万元退还给谷某妻子仲某。

10.2011年,被告人单某某利用担任威海市国资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在银行授信审批及贷款审批等方面为威海港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于2011年9月初,向该公司董事长丛某2要求低价购买该公司下属企业威海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水岸名居11号1001室房产。2011年9月6日,被告人单某某安排山东环球渔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签订购房合同并交纳房款169.7万元。2011年11月16日,被告人单某某之特定关系人于某1将该房产转至自己名下。经鉴定,该房产在2011年9月6日的市场价格为250.4772万元,被告人单某某变相收受80.7772万元。

11.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单某某利用担任威海市国资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补贴资金拨付、购车审批、贷款审批及融资担保审批等方面为威海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于2011年10月,向该公司董事长索取路虎牌神行者越野车一辆,该车价值67.6941万元。

12.2011年9月左右,被告人单某某利用担任威海市国资委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张某1妻哥丛旭日在刑事诉讼中提供有利证据,于2011年11月左右,收受张某1现金50万元。于2019年1月,收受张某177万元,以上共计127万元。

13.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单某某利用担任威海市国资委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刘某2的儿子刘京琦到其监管企业威海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应聘就业提供帮助,于2011年年底、2013年春节前夕,分别收受刘某2现金4万元、6万元,共计10万元。

14.2010年6月,被告人单某某利用担任威海市国资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等方面为威海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于2012年9月左右要求该公司董事长将其特定关系人于某1所有的一辆斯巴鲁牌傲虎越野车高价抵顶出去。2012年9月7日,该车被威海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以31万元的价格抵出。经鉴定,该车在2012年9月7日的市场价格为22万元,被告人单某某变相索取9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单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被告人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单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2年,被告人单某某利用担任威海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威海市国资委主任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512974.2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单某某利用担任威海市国资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推进PUM发展有限公司与威海港集团有限公司合作项目过程中为中间人张某1在审批、加快进度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07年2月左右和2008年3月左右,分别收受张某1现金50万元和20万元,共计7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单某某供述,张某1、陈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以及项目资料、相关企业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2.2002年至2010年,被告人单某某利用担任威海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威海市国资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评选“威海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及协调新增公交线路等方面为山东环球渔具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于2007年上半年向该公司董事长索取丰田牌凯美瑞轿车一辆,该车价值2698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单某某供述,周某、丛某1等人的证人证言,以及威海市专业技术人才文件、开通公交线路资料、账目资料、车辆档案资料、相关企业信息等证据证实。

3.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单某某利用担任威海市国资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国有股份处置过程中为威海影城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于2008年12月收受该公司卢常武现金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单某某供述,卢常武的证人证言,以及企业改制资料、相关企业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4.2008年底,被告人单某某利用担任威海市国资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补贴资金拨付、贷款审批、融资担保审批等方面为其下属单位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于2009年9月、2011年上半年,分别向该公司董事长索取现金3万元、18万元,共计2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单某某供述,张某2、姜某1、王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以及出入境记录、账目资料、相关企业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5.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单某某利用担任威海市国资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应威海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丛某2请托,在干部调整任命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09年中秋节前夕、2012年年初,分别收受该公司现金10万元,共计2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单某某供述,丛某2、董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以及职务任免文件、相关企业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6.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单某某利用担任威海市国资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对外投资审批、贷款审批以及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等方面为威海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于2010年5月左右要求该公司董事长为其支付了威海经区悦海花园小区5号楼501室的房屋装修费用27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单某某供述,连某、刘某1、姜某2等人的证人证言,威海国际时装城改造工程市内设计相关材料、瑞和公司付款账目材料、授权委托书、付款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7.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单某某利用担任威海市国资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国有企业公交集团采购汽车及贷款担保审批等方面为威海宁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威海昌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于2011年、2016年夏,先后向上述两公司董事长赵某1索取现金3万元和20万元;于2012年年初,收受赵某1现金5万元,共计2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单某某供述,赵某1、吴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以及贷款担保审批资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相关企业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8.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单某某利用担任威海市国资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贷款审批、融资担保审批以及对外投资审批等方面为威海市第二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于2011年6月左右向该公司董事长要求低价购买该公司下属企业威海新力热电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2011年6月3日,被告人单某某之特定关系人于某1以20万元购得该房产。经鉴定,该房产在2011年6月3日的市场价格为598461.20元,被告人单某某变相索取398461.20元。2017年初,被告人单某某在因违纪违法被威海市审查期间,安排于某1补交部分购房差价287820.3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单某某供述,汤某、于某1、宋某1、于某2、卢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以及贷款审批资料、融资担保审批资料、账目资料、不动产登记资料、处分决定、相关企业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9.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单某某利用担任威海市国资委主任的职务便利,为谷某持股的威海星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违规取得奖励资金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1年下半年收受谷某现金20万元。2017年2月,因谷某被威海市纪委调查,被告人单某某将该20万元退还给谷某妻子仲某。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单某某供述,谷某、仲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以及专题会议纪要、账目资料、银行交易明细、处分决定、相关企业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10.2011年,被告人单某某利用担任威海市国资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在银行授信审批及贷款审批等方面为威海港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于2011年9月初,向该公司董事长丛某2要求低价购买该公司下属企业威海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水岸名居11号1001室房产。2011年9月6日,被告人单某某安排山东环球渔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签订购房合同,并自行支付房款1697000元。2011年11月16日,被告人单某某之特定关系人于某1将该房产转至自己名下。经鉴定,该房产在2011年9月6日的市场价格为2504772元,被告人单某某变相收受807772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单某某供述,丛某2、周某、于某1等人的证人证言,以及银行授信审批资料、贷款审批资料、银行交易明细、房产合同、不动产登记资料、相关企业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11.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单某某利用担任威海市国资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补贴资金拨付、购车审批、贷款审批及融资担保审批等方面为威海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于2011年10月,向该公司董事长索取路虎牌神行者越野车(车辆识别代码SALFA2BA2BH274001,发动机号B6324S01091114105)一辆,由其特定关系人于某1占有、使用,该车价值676941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单某某供述,丛某1、赵某1、于某1、栾某、孙某1等人的证人证言,以及补贴资金拨付资料、购车审批资料、贷款审批资料、融资担保审批资料、账目资料、银行交易明细、车辆档案资料、相关企业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12.2011年9月左右,被告人单某某利用担任威海市国资委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张某1妻哥丛旭日在刑事诉讼中提供有利证据,于2011年11月左右,收受张某1现金50万元。于2019年1月,收受张某177万元,以上共计127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单某某供述,张某1、邹某、宋某2、丛某2、于某1等人的证人证言,以及丛旭日涉嫌犯罪案卷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13.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单某某利用担任威海市国资委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刘某2的儿子刘京琦到其监管企业威海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应聘就业提供帮助,于2011年年底、2013年春节前夕,分别收受刘某2现金4万元、6万元,共计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单某某供述,刘某2、尹某、孙某2等人的证人证言,以及劳动合同、相关企业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14.2010年6月,被告人单某某利用担任威海市国资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等方面为威海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于2012年9月左右要求该公司董事长将其特定关系人于某1所有的一辆斯巴鲁牌傲虎越野车高价抵顶出去。2012年9月7日,该车被威海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以31万元的价格抵出。经鉴定,该车在2012年9月7日的市场价格为22万元,被告人单某某变相索取9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单某某供述,赵某2、于某1、毕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以及烂尾楼资料处置审批资料、账目资料、车辆档案资料、相关企业信息、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无犯罪信息查询、组织关系证明、办案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单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6日起至2032年8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单某某退缴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4348212.90元,上缴国库;

(款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向仲某追缴被告人单某某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20万元,上缴国库。

四、向于某1追缴路虎牌神行者越野车(车辆识别代码SALFA2BA2BH274001,发动机号B6324S01091114105)一辆,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单某某及于某1退缴车辆贬损价值款,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王冬梅

人民陪审员  周玉珍

人民陪审员  孙 跃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