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黑0781刑初18号
本案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指定本院管辖。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检察院以黑铁检二部刑诉﹝202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受贿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疫情原因于2021年3月9日中止审理,2021年4月16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凡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王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何某任明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以下简称明水信用社)理事长、明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水农商行)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王某、文某1、赵某等5人谋取利益;在经济往来中,收受文某12回扣,索取、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281.4万元,钱款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花销。案发后,被告人何某退缴全部赃款。
1.2014年8月,被告人何某接受山东亮亮电子科技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王某的请托,为其承揽明水信用社福乾分理处室外安装LED电子屏业务提供帮助,工程竣工后,于2014年10月,在办公室收受王某人民币10万元。
2.2014年下半年,明水县宝盛房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文某1急于将其开发的融鑫商务服务中心写字楼(明水县民生保障中心)卖给明水信用社来回笼资金,多次请托被告人何某促成此事,何某以找领导运作需要费用为由向文某1索要人民币200万元,于2014年12月分两次在明水县北出城口附近的公路上收受文某1人民币200万元。
3.2014年5月,被告人何某接受绥化市宏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赵某的请托,为其承揽明水信用社办公楼暖气改造工程、办公楼外墙保温及维修工程、招待所整体装修工程和明水崇德社择址新建498平方米营业用房并装修工程提供帮助,于2015年春节前、2015年中秋节前、2016年春节前、2016年中秋节前,分4次在办公室收受赵某人民币14万元。
4.2016年12月,黑龙江宝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在开发恒盛豪庭小区的过程中需动迁明水信用社第二储蓄所,为此请托被告人何某帮忙,何某以自家房屋需装修为由向陈某索要人民币40万元,于2017年10月在办公室收受陈某人民币40万元。
5.2018年11月,被告人何某接受黑龙江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魏某的请托,优先选取其开发的福湾壹号小区的一处商服和一个车库作为明水农商行“废弃房产”安置地点,于2018年11月在办公室收受魏某人民币10万元。
6.2018年9月,被告人何某经业务员推销,同意明水农商行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木朵服饰经销部订制工装240余套。2019年年初,何某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木朵服饰经销部实际控制人文某2办公室收受其所送回扣人民币7.4万元,该款被用于个人日常花销。
被告人何某于2020年9月15日被铁力市监察委员会查获到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后公诉机关变更起诉,认为被告人何某身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犯罪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积极退赃,可酌情处罚;2.被告人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3.被告人系初犯,工作期间勤勤恳恳,请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认罪认罚;5.被告人身患重病,请酌情考虑。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何某在担任明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以下简称明水信用社)理事长、明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水农商行)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文某1、赵某、陈某、魏某谋取利益,索取、收受5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74万元;在经济往来中,收受文某2回扣人民币7.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8月,何某接受山东亮亮电子科技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王某的请托,为其承揽明水信用社福乾分理处室外安装LED电子屏业务提供帮助。2014年10月,何某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人民币10万元。
2.2014年下半年,明水县宝盛房地产公司急于将融鑫商务服务中心写字楼卖给明水信用社,文某1多次请托被告人何某促成此事,何某以找领导运作需要费用为由向文某1索要人民币200万元。文某1于2014年12月分两次送给何某人民币200万元。
3.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何某接受绥化市宏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赵某的请托,为其承揽明水信用社办公楼暖气改造工程、办公楼外墙保温及维修工程、招待所整体装修工程和明水崇德社择址新建498平方米营业用房并装修工程提供帮助。2015年春节前、2015年中秋节前、2016年春节前、2016年中秋节前,何某分4次在办公室收受赵某人民币14万元。
4.2016年12月,黑龙江宝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恒盛豪庭小区的过程中需动迁明水信用社第二储蓄所,何某接受陈某请托为其提供帮助。2017年10月,何某收受陈某人民币40万元。
5.2018年11月,被告人何某接受黑龙江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魏某的请托,优先选取该公司开发建设的福湾壹号小区楼房作为明水农商行“废弃房产”安置地点。2018年11月,何某收受魏某人民币10万元。
6.2018年9月,呼兰区木朵服饰经销部中标明水农商行工装订制。2019年年初,被告人何某收受木朵服饰经销部实际控制人文某2回扣人民币7.4万元。
被告人何某于2020年9月15日被铁力市监察委员会查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流水、干部任免审批表,证人王某、文某1等21人的证言及被告人何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利用担任明水信用社理事长、明水农商行董事长的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何某返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9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赃款人民币281.4万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铁军
审 判 员 张文红
人民陪审员 曹丽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学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