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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辽0113刑初71号翟某某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2-13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辽0113刑初71号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北新区检公诉刑诉(202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红卫、检察官助理李存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思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至2020年,翟某某在任道义街道办事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人员承揽工程建设项目等事宜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钱款、购物卡价值共计人民币120.5万元。

1.2018年初至2020年4月,崔某通过以业主甲方名义向招投标公司“打招呼”入围和直接在入围中标企业中指定施工方等方式为旗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雨田实验中学西侧地块、龙湖1-4号地块等多个绿化(清理平整树地)工程项目和后期顺利结算提供帮助。期间,道义街道共支付给旗霖公司工程款300余万元(2020年工程尚未结算),翟某某先后五次收受旗霖公司负责人张某2送予的钱款共计现金90万元,后均用于本人购房和日常支出。

2.2018年3月至2020年10月,翟某某将街道垃圾清运工程项目承包给廖某,并安排街道经管站预借现金为其解决资金问题。期间,道义街道共支付给其工程款300余万元(2020年工程尚未结算),廖某及其妻王某2为了感谢翟某某的帮助,先后八次送给翟某某钱款共计现金22万元。翟某某如数收下,后均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3.2018年12月,翟某某将东场村沙场部分复耕恢复工程承包给爱美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1,张某1利用建筑工地的扣槽土运送到复耕土地上进行覆盖复耕,道义街道支付给其工程款7.7万余元。2019年12月,为了感谢翟某某的帮助和日后获得更多工程项目,张某1送给翟某某现金7万元,翟某某如数收入,后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4.2018年12月,道义地区拆迁工程从业者王某3为了感谢翟某某在办理拆除合同、手续方面提供的便利和拉近关系,送给翟某某现金1万元,翟某某如数收入,后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5.2019年12月,翟某某协调相关部门为沈阳市融通安装工程有限农司在拆除泰丰苑西区东侧门市房过程中解决了纠纷矛盾。2020年初,该公司负责人王某1为了感谢翟某某的帮助,送给其购物卡5张,价值总计5000元。翟某某如数收下,后用于个人消费。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认罪认罚,自愿如实供述涉嫌受贿罪的犯罪事实,主动退赃120.5万元,调查期间主动供述了调查组尚未掌握的张某2给予其好处费等其他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翟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留置后能够主动配合调查,积极交代受贿事实,符合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二、被告人属于初犯,在职期间积极肯干,任劳任怨,无索贿行为;三、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较好,鉴于司法所出具相关材料证明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翟某某在任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道义街道)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人员承揽工程建设项目等事宜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钱款、购物卡,价值共计人民币120.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初至2020年4月,被告人崔某通过以业主甲方名义向招投标公司“打招呼”入围和直接在入围中标企业中指定施工方等方式,为沈阳旗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雨田实验中学西侧地块、龙湖1-4号地块等多个绿化(清理平整树地)工程项目和后期顺利结算提供帮助。期间,道义街道共支付给沈阳旗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余万元(2020年工程尚未结算),翟某某先后五次收受沈阳旗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2送予的钱款共计现金人民币90万元,后均用于本人购房和日常支出。

2.2018年3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翟某某将道义街道垃圾清运工程项目承包给廖某,并安排街道经管站预借现金为廖某解决资金问题。期间,道义街道共支付给廖某工程款300余万元(2020年工程尚未结算),廖某及其妻王某2为了感谢翟某某的帮助,先后八次送给翟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2万元。翟某某如数收下,后均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3.2018年12月,被告人翟某某将道义街道管辖内的东场村沙场部分复耕恢复工程承包给爱美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1,张某1将建筑工地的扣槽土运送到复耕土地上进行覆盖复耕,道义街道支付给其工程款人民币7.7万余元。2019年12月,为了感谢翟某某的帮助和日后获得更多工程项目,张某1送给翟某某人民币7万元,翟某某如数收下,后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4.2018年12月,道义地区拆迁工程从业者王某3为了感谢翟某某在办理拆除合同、手续方面提供的便利和拉近关系,送给翟某某人民币1万元,翟某某如数收下,后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5.2019年12月,被告人翟某某协调相关部门为沈阳市融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拆除泰丰苑西区东侧门市房过程中解决了纠纷矛盾。2020年初,该公司负责人王某1为了感谢翟某某的帮助,送给其购物卡5张,价值人民币5000元。翟某某如数收下,后用于个人消费。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翟某某在监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调查组尚未掌握的张某2给予其好处费等犯罪事实,并上缴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关于翟某某同志分管工作情况的说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人口信息常表、翟某某主动交代材料、忏悔反思录、证实材料;沈阳旗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道义街道办事处文件、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G19-13-0019)、成交通知书、场地平整施工合同、场地平整施工合同合同补充协议书、企业活期明细信息、李某支付房款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证人张某2、张某3、关某的证言;廖某鑫九洲、九洲、浩宇三家公司2018-2019创城支出明细、创卫施工合同、借款签单、记账凭证、清运合同书、垃圾清运有偿服务明细、杂物清运合同、道路清扫清运合同、工程承包服务协议书、沈阳市沈北新区浩宇工程队存款账户交易查询、沈阳市沈北新区鑫九洲工程队交易历史明细清单、沈阳市沈北新区九洲防水工程队存款账户交易查询、证人廖某、王某2、郭某的证言;沈阳市爱美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对公活期存款交易明细报表、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人王某3、王某1的证言;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调查组尚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回全部赃款且积极缴纳罚金,可对其从宽处理。沈阳市沈北新区司法局建议对翟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翟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翟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沈阳市沈北新区司法局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二、涉案赃款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 红

人民陪审员 郭 颖

人民陪审员 郭 凡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沈中楠

书 记 员 朱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