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藏刑终28号
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昌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藏03刑初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同时征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书面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2012年至2020年在任西藏自治区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简称福彩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索取或接受刘某、雷某、刘某1、朱某、刘某2、王某、王某1、冯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777万元,现金欧元共计2.3万元(折合人民币17.54234万元),实物苹果手机四部价值人民币4.9388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799.48114万元。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185万元。其具体受贿、索贿的事实分述如下:
一、主动索取或收受××(北京)彩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分公司)负责人刘某财物共计150万元。2012年11月21日,××西藏分公司与福彩中心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开展技术服务合作,并于2016年、2018年签订补充协议。合同到期后,2019年12月16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期间具体事宜由××西藏分公司负责,福彩中心按月将协议中约定的报酬打给××西藏分公司。
(一)2014年唐某向刘某索贿60万元。2014年下半年,唐某电话联系刘某,以民政厅开展活动需要资金支持为由,要求刘某提供60万元资金作为赞助。刘某请示××(北京)彩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后将60万元现金送至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唐某办公室,唐某予以收受。
(二)2016年唐某收受刘某20万元现金。2015年唐某安排××西藏分公司为拉萨市各彩票站点装修门头和背景墙,刘某以其弟弟名下的××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义与××西藏分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再将该工程转包给唐某指定的雷某名下的公司,从中赚取差价,2016年刘某送给唐某现金20万元表示感谢,唐某予以收受。
(三)2018年唐某收受刘某现金10万元。2018年4月,刘某趁与唐某及其女儿唐某在成都太古里附近一家饭店吃饭之机,送给唐某10万元现金,唐某予以收受。
(四)2018年唐某以要求××西藏分公司垫付转让费的名义,向刘某索要现金60万元。按照福彩中心的要求,2018年××西藏分公司承租了西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拉萨市××小区的××号商铺,作为福彩中心北郊服务大厅,唐某虚构承租该商铺需要支付转让费60万元的事实,并要求刘某垫付该款。为套取该款项,唐某安排雷某以西藏××创新科技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西藏分公司签订合同价款为60万元的装修合同,××西藏分公司将该款转至西藏××创新科技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后,雷某取现60万元现金送至唐某家中,唐某予以收受。
二、收受、索要××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西藏××创新科技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西藏××信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股东、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西藏××科贸有限公司股东雷某现金327.5万元、欧元1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唐某收受雷某采购小商品、为福彩中心提供UPS设备维保的好处费40万元。2013年至2018年,唐某帮助雷某承揽福彩中心彩票促销小商品采购业务,2017年,唐某建议为福彩中心的UPS设备进行维保,该UPS设备维保服务最终由西藏××信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为表示感谢,雷某多次将促销小商品利润和UPS设备维保好处费共计40万元送给唐某,唐某予以收受。
(二)2015年,唐某将福利彩票背面广告授权给雷某公司,××科贸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西藏分公司签订合同,为表示感谢,雷某将彩票背面广告业务所得利润送了5万元给唐某,唐某予以收受。
(三)2015年,唐某给雷某介绍××西藏分公司的业务,2015年至2017年,雷某名下的××科贸有限公司、西藏××信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承揽了福彩中心全区部分地市福利彩票销售站点的监控安装和拉萨市福利彩票销售站点的LED显示屏安装项目,为感谢唐某,雷某一共送给唐某50万元好处费。
(四)2015年至2018年,雷某借用西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揽福彩中心30S广告宣传片业务,雷某将37.5万元好处费分给唐某,唐某均予以收受。
(五)根据唐某的要求,雷某向曾某、沈某、张某转账共计35万元。按照唐某要求,2015年3月31日,雷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给曾某20万元,2016年3月20日和4月30日,雷某通过银行卡分别给沈某转账5万元共计10万元,2017年10月6日雷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给张某5万元。
(六)2018年,雷某借用××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了福彩中心拉萨市72家福利彩票销售站点的装修业务,为感谢唐某,雷某到唐某家中送给了唐某60万元好处费。
(七)2018年,唐某介绍西藏××科贸有限公司与××西藏分公司签订××高速户外××广告合同,为感谢唐某,雷某一共送给唐某10万元好处费。2018年至2019年,经唐某帮忙,西藏××科贸有限公司承揽福彩中心在××高速三面户外高炮广告业务,2018年合同结算后,雷某送给唐某20万元好处费。
(八)2018年,唐某女儿唐某考取了法国一所大学,雷某送给唐某1万欧元,唐某予以收受。
(九)2020年1月左右,唐某以急需用钱为由让雷某准备20万元,安排堂弟唐某1与雷国岩联系,雷某在自己居住的拉萨××小区门口将准备好的20万元现金交给唐某1,该20万元被唐某1用于支付房款,且未归还雷某。
(十)2020年4、5月份,唐某以朋友生意中标急需大额资金为由让雷某准备50万元,雷某让其丈夫周某准备50万元现金送给唐某。唐某将50万元现金交给其朋友曾某平,2020年6月初曾某还款,唐某未归还给雷某。
三、收受西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四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现金157万元。2016年5、6月份,经唐某介绍,2016年至2019年,××西藏分公司分别与西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科技有限公司、拉萨××广告有限公司合作××高速户外高炮广告,刘某共计给予唐某119万元好处费。2017年底或2018年初,刘某承揽了福彩中心在电视台投放广告的业务,刘某送给唐某38万元好处费。
四、收受重庆市××印务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某1现金30.5万元,苹果手机4部,价值4.9388万元。2018年刘某1在唐某办公室送给唐某0.5万元好处费。2018年至2020年,重庆市××印务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流程,承接了福彩中心彩票打印纸采购业务。2018年6月份,刘某1到唐某办公室送给唐某20万元,2019年3月份刘某1到唐某办公室送给唐某5万元和一部苹果10手机,2020年5月份刘某1到唐某办公室送给唐某5万元现金和三部苹果11手机,唐某均予以收受。
五、收受朱某1.3万欧元。××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负责福彩中心技术维护。唐某女儿唐某考取了法国一所大学,××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朱某2018年送给唐某0.5万欧元(汇率740.74,折合人民币3.7037万元),2020年送给唐某0.8万欧元(汇率757.78,折合6.06224万元),共计1.3万欧元(折合人民币9.76594万元)。
六、在福彩中心开展广告宣传业务时,唐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福彩中心原市场部负责人、现综合部部长李某向刘某、王某、王某1、冯某索要贿赂。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通过李某向刘某1索要42万元。2016年、2017年西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福彩中心合作,承接福彩中心路牌灯箱广告、电影院影厅冠名广告,2017年刘某1借用拉萨××广告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接福彩中心的柳梧户外高炮广告业务。唐某通过李某收受刘某1好处费共计42万元。
(二)通过李某向王某、王某1索要好处费48万元。2017年至2019年西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接福彩中心公交车车身广告业务,西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理王某1一共给李某公交车车身广告18万元好处费,由李某转交唐某,唐某予以收受。2019年,王某1通过已离职的王某联系李某,确定由西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接福彩中心南北环户外立柱高炮广告,王某1将该项目的好处费30万元交给王某,由王某将该款交给李某转交唐某,唐某予以收受。
(三)通过李某索要冯某好处费22万元。2016年、2017年冯某利用拉萨××传媒影视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了福彩中心的人行××广告业务。2016年冯某通过李某转交唐某4万元、9万元共计13万元好处费,唐某予以收受。2017年冯某通过李某转交唐某9万元好处费,唐某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确认的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合同、广告合同、支付申请书、入账通知书、记账凭证、银行业务回单、中标通知书、手机购买发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领导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移交保管涉案款物呈批表等书证,刘某、雷某、刘某1、刘某2、王某、王某1、冯某、李某等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利用其西藏自治区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在履职过程中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99.4811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唐某多次向他人索贿,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唐某能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且在到案后积极退赔违法所得185万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8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昌都市监察委员会依法上缴国库,剩余的614.48114万元继续追缴。
唐某的上诉理由为,1.唐某并未利用职务便利为××西藏分公司谋取利益,是正常的履行合同行为。其未向刘某索贿60万元,该资金系其服从民政厅主要领导安排,请求××西藏分公司所给予的赞助费用,且该款送给当时民政厅主要领导。2.将收受款项中的60万元用于慰问驻村工作队、民政厅接待等事项,根据领导安排将购买的价值110万元虫草用于民政厅沟通协调工作、410万元送给民政厅主要领导,唐某不应该承担责任。3.雷某曾向曾某转账20万元,是曾某的借款,有曾某给雷某的丈夫周某出具的借条为证。4.其未向刘某1、王某、王某1、冯某等人索要贿赂。李某均称是这些人做福彩中心项目分红,送给唐某用于接待费和购买土特产。5.唐某检举揭发上级领导应为立功表现,昌都监委曾向李某和雷某核实过陪同唐某把收受款项送到领导家的证言。6.唐某所收受的刘某1现金157万元,系唐某主动交代,应当认定为自首,请求从轻处罚。7.请求减免罚金,其所交给纪委的185万元均系借款,现无能力承担100万元罚金。
上诉人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部分事实未予查清,唐某收受799多万元的证据不足。申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及我院调取以下证据:1.民政厅主要领导的调查笔录及自述材料,查清民政厅主要领导是否指示唐某向××公司索要60万元以及该60万元由主要领导收受,应将60万元从唐某受贿额中扣减;2.调取李某和雷某的证词,证实唐某是否将收受的分红410万元送给民政厅主要领导;3.民政厅是否存在将唐某收取的款项用于公务接待、购买110万元虫草用于民政厅协调关系等;4.核实唐某检举主要领导是否构成立功。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书面意见认为,一审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不再赘述。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某利用其担任西藏自治区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99.4811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上诉人唐某向他人主动索要贿赂,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唐某能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且到案后部分退赃,依法从轻处罚。
针对上诉人唐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上诉人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唐某未给××西藏分公司谋取利益,刘某所给予的60万元系根据民政厅主要领导安排赞助费用,并送给当时主要领导,申请调取主要领导调查笔录、自述材料等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技术服务合同、证人刘某证言、上诉人唐某的供述等证实,××西藏分公司为西藏福彩中心提供技术服务合作,双方长期存在服务与被服务合作关系。唐某作为西藏福彩中心的主任,2019年又代表西藏福彩中心与××公司西藏分公司续签技术合作服务协议。同时根据××西藏分公司负责人刘某的证言,刘某为了能够顺利开展与福彩中心合作工作及能保住其在××公司负责西藏业务的职位,对唐某所提要求予以满足。上诉人唐某亦供述,因为其是福彩中心主任,福彩中心与××西藏分公司有业务往来,且唐某帮助争取刘某在××西藏分公司的地位。故可认定唐某为××西藏分公司及刘某谋取利益。唐某将60万元交给民政厅主要领导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唐某主动向刘某索要60万元并且实际收受该60万元,主要领导是否授意唐某收取该60万元及将该款交给主要领导的情况现未查证属实。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将收受款项中的60万元用于慰问驻村工作队、民政厅接待等事项,根据领导安排将购买的价值110万元虫草用于民政厅沟通协调工作、410万元送给民政厅主要领导,唐某不应该承担责任,要求调查此部分涉案赃款去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受贿款项均由唐某收取,唐某应当对所有受贿款项承担责任;且现无证据证实其将收受的款项用于公务接待,即使部分款项用于公务接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唐某所称将410万元送给民政厅主要领导,因唐某举报主要领导的案件线索正在受理中,且唐某收受财物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已由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唐某对所收受的款物承担的责任并不因此而改变。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唐某所提雷某曾向曾某转账的20万元是曾某的借款,有曾某给雷某的丈夫周某出具的借条为证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雷某的证言,雷某并不认识曾某,雷某按照唐某的要求,于2015年向曾某转款20万元,转了钱之后唐某没有再提及这笔款项。唐某每次从雷某处拿钱均说领导安排、领导急用。雷某因承揽了福彩中心的业务,也明知唐某并不是向其真正借钱。唐某的供述称,其利用职务便利给雷某提供了业务上的帮助,所以收受了雷某的财物,其帮助他人向雷某借款,未提及还钱也未出具借条。故2015年唐某授意雷某将款项打入曾某账户,当时未提及系借款,至2020年案发时也未归还,应认定为唐某受贿。至于唐某从雷某处拿走的款项借给他人,系唐某受贿之后对赃款的处理。故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唐某所提未向刘某1、王某、王某1、冯某等人索要贿赂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李某的证言,唐某让其向刘某1、王某、王某1、冯某等人均提出要好处费,并将上述人员所给予的好处费交给唐某。根据刘某1的证言,李某向其要好处费,并说是唐某要的;根据王某的证言,唐某曾和他商谈公交车车身广告费用,要求拿好处费。根据王某1的证言,公交车车身广告系王某所谈与福彩中心广告的持续,按照先前所谈,将6万元现金交给李某;另外福彩中心对户外立柱广告要30多万元好处费。根据冯某的证言,在唐某的办公室唐某提出要××横幅广告的好处费。唐某也供认福彩中心的每个广告项目其确实通过李某拿到好处费。本院认为,唐某采用与服务提供者协商谈判方式通过李某拿到好处费,存在主动索要的情况。故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检举揭发区民政厅主要领导应为立功表现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唐某检举揭发民政厅主要领导的情况现未查证属实,在案证据亦未显示李某和雷某陪同唐某将所收受的贿赂款送到主要领导家中情况。另本案的所有赃款均由唐某本人收取,对赃款的去向是上诉人如实交代的范围。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唐某所提唐某主动交代收受刘某1贿赂,是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上诉理由。经查,2020年7月21日刘雪梅承认通过李某向唐某行贿的部分事实,唐某在2020年8月6日才交代了收受刘某1钱款的事实,虽在案证据显示唐某主动交代收受刘某1钱款的情况,但该主动交代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唐某所提减免罚金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判综合本案情况,在法定幅度内所判处的罚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原判认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本院认为,上述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具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法律适用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旦 珍
审 判 员 李瑞红
审 判 员 边巴次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次央
书 记 员 曲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