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基本案情与办案经过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某晚,年仅二十几岁的死者陈某因与朋友喝酒后觉得身体不适,于0点左右前往某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医生对其进行醉酒治疗,之后陈某一直呕吐不止;凌晨4点左右,陈某突然昏迷不醒,医生对其进行抢救;凌晨6点左右,陈某被宣告抢救无效死亡。
二、办案经过
陈某家属在第一次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委托的本律师。该案立案后,某县人民法院委托安徽某司法鉴定所对某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陈某死亡之间因果关系和参与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某县人民医院的过失医疗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约为15%-20%。
陈某家属对第一次鉴定结果极为不满,2021年2月,家属委托本律师进行接下来的诉讼程序。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申请调取监控、申请证据保全等,并将之前未封存病历进行封存,找出病历存在的问题,向法院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经过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重新鉴定程序启动。第二次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陈某死亡之间因果关系和参与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医院对死者陈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该过失的诊疗行为与其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至同等原因。
2021年9月,某县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最终生效判决认定某县人民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亲属各项经济损失572643.52元(含之前县医院已支付的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