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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吉0822刑初344号邢某某犯行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2-26  浏览:

​案由    行贿   

案号    (2021)吉0822刑初344号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9月18日以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1)Z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故意伤害、于2021年10月19日以通检一部三组刑补诉(2021)Z2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邢某某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故意伤害的事实。2016年5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邢某某驾驶一辆北京2**绿色吉普车载李某1(已被判刑)在瞻榆镇李某2板厂院内见被害人袁某驾驶摩托车驶过,因之前与袁某有过节,为泄愤,二人驾车追赶上袁某,李某1下车后手持木棒追打袁某,袁某转身就跑。邢某某驾车圈堵袁某,不让袁某离开,李某1追上并用木棒将袁某打伤后二人驾车离开。经鉴定,袁某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一处、构成轻伤二级三处、构成轻微伤两处。(二)行贿的事实。2016年5月9日,被告人邢某某伙同李某1在通榆县瞻榆镇李某2板厂附近对瞻榆镇农民袁某进行殴打,造成其身体多处轻伤。事后,邢某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通过他人找时任通榆县公安局瞻榆派出所所长方某帮忙,并送给其人民币4万元。后李某1被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邢某某得以逃避法律制裁。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李某1案件刑事案件卷宗材料等书证,证人李某1、方某等人证言,被害人袁某陈述,通榆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被告人邢某某供述与辩解及光盘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与李某1共同实施伤害袁某的行为,邢某某驾车追逐、圈堵袁某,使得李某1得以伤害袁某,造成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受贿罪判处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王洵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关于故意伤害罪。被害人袁某的伤是李某1造成的,不是邢某某造成的,邢某某只是驾车围着袁某绕圈,并没有开车撞击、也没有下车殴打;且袁某持刀,对矛盾的激化起了较大作用。2.关于行贿罪,邢某某在案发前就能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没有抗拒调查。3.邢某某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对其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之一,故意伤害的事实。

2016年5月9日,被告人邢某某驾车伙同李某1(另案处理)在瞻榆镇李某2家板厂院内遇到被害人袁某骑摩托车经过,邢某某驾车追赶并围堵袁某,李某1下车持木棒将袁某打伤。经鉴定,袁某的损伤程度构成一处轻伤一级、三处轻伤二级、两处轻微伤。

另查明,李某1于2017年6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通榆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2021年6月28日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2021年6月1日通榆县纪委监委找邢某某做谈话笔录,通榆县公安局将邢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

2.常住人口查询信息结果单,证明邢某某的身份信息等自然情况。

3.通榆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2021年6月28日出具的无前科劣迹证明:经查询,未发现邢某某有违法犯罪行为。

4.长春骨伤医院病例,证明袁某受伤后就诊相关情况。

5.案发时袁某所驾驶摩托车的照片。

6.李某1故意伤害案审理阶段相关材料。

7.通榆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书,证明李某1在该行的3万元贷款于2020年5月25日被定性为呆账,理由是李某1家庭非常贫困,在2017年5月走逃、不知去向,故形成呆账、进行核销。负责调查该笔贷款的信贷员为邢某某、侯喜刚。

8.通榆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2021年9月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张某1、李某1的电话号码已更换,经侦查人员多方查找,未找到二人。

9.李某1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卷宗,证明李某1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及审理阶段相关具体情况。

(二)通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袁某损伤程度构成一处轻伤一级、三处轻伤二级、两处轻微伤。

(三)证人证言

1-1.2016年5月10日证人李某3证言:2016年5月9日下午7点半左右,我们家工人说后面打起来了,我和我丈夫李某2、还有王某两口子就往出走,走到我家大门时,看见有个人正在打袁某,拿啥打的我没看清。我们往袁某那儿走时,打人的人就坐车走了。我问袁某是谁打的他、他哪儿被打坏了,他说不认识打人的人、他的胳膊被打折了。当时袁某脸上都是血,不一会儿派出所就到了。

1-2.2017年12月11日证人李某3证言:2016年5月9日晚7点多,我家工人杨玲跑回来叫我们,说外面好像有人在打架,我们就都出屋了,走到北侧大门,看见一辆车在水泥路南侧的地里追前面的一个人,那人跑到路的北侧,车也跟着追到了路的北侧。后来一个人拿着棒子追那个人,那个人倒在地上,拿棒子的人就上车了。我们到地方看见被打的人倒在地上,我问他叫啥,他说叫袁某,还让我们给他家属打电话,后来派出所的人就来了。当时袁某的摩托车在我家东侧的路上倒着,我就把摩托车推进了我家院里。

当时我没看见开车的人下车,拿棒子的人是怎么打袁某的我也没看见。开车的人是否撞到了袁某我没看见,就看见车在追人。

1-3.2021年6月8日证人李某3证言:2016年5月9日19时许,我和我丈夫李某2、王某和他对象,我们四个人都在我家板厂屋里,工人杨玲进屋说外面好像有人在打架。我们四个出去后,看见对面的地里躺着一名男子,后来知道他叫袁某。我们问他怎么样,他说胳膊、腿都被打坏了;之后他让我们通知他家属,王某用手机给他家里打了电话,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我们把袁某送到救护车上。当时我不知道是谁打了袁某、没看见袁某被打的过程、不知道他为什么被打,也没看见绿色的213吉普车。

2-1.2017年12月27日证人李某2证言,与李某32021年6月8日证言证明内容基本一致。

2-2.2018年1月4日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其没看见李某1和袁某打架的过程、没看见213车。

2-3.2021年6月8日证人李某2证言:2016年5月9日19时许,我和我妻子李某3、还有王某和他对象在我家板厂屋里刚要吃饭,工人杨玲进来说外面打起来了。我们四人出去看,我走在最后面,看见对面的地里冒起很大的尘土,看不清什么情况。等我出门时,李某1走过来说他把别人打坏了、好像腿折了。我骂了他一句,之后李某1把他的车从我家院里开走,之前我都不知道他把车停我家院里了。李某1开车没有走公路,而是从地里往西开走了。之后我们看见地里躺着一名男子(后来知道是叫袁某)。我们过去问了袁某他家的联系电话,王某拨了过去,是一名女子接听的,后王某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来了以后我们一起把袁某抬到车上。

此事之前我不认识袁某。我没看见李某1打袁某的过程;我看见的时候都已经打完了,地里冒烟咕咚的。李某1和我是四合村一个队的,我管他爸叫姐夫,他管我叫舅。

2-4.2021年8月11日证人李某2证言:在李某1打伤袁某之后的一天,我在我岳父李守业家见过李某1的父亲李某4。当时我俩说起了李某1打袁某的事儿。我说有人开车把袁某撵沟里去了,具体是谁开车我不知道。当时我没看见过程,是后期听别人说的,想不起来是听谁说的了。我当时还跟李某4说了什么话现在已经记不清了。

2-5.2021年8月31日李某2证言:结合公安机关给我播放的袁某被打时现场的监控录像和我记得的实际情况,2016年5月9日19时16分至19时43分,在我家门口停着两台车,一辆是李某1的黑色捷达轿车、一辆是邢某某的丰田霸道越野车,之后有人开来了一辆墨绿色的213越野车、同时开走了丰田霸道越野车。李某1把黑色捷达轿车停在我家院里、跟墨绿色的213越野车一起、车头朝向路口停着。袁某骑摩托车路过我家门口时,213越野车冲出来追赶袁某;袁某骑摩托车向南拐,213越野车也拐了过去;袁某向北跑了出来,后面追他的应该是李某1,213越野车也一直追到北面的地里;这时地里起了很大的尘土,我看不太清。之后袁某躺在地里,213越野车把李某1送到我家门口,李某1取他的捷达车,这时我就从屋里出来碰见他了,他说“大舅,我把人打坏了。”我骂了他两句,说真让人操心。李某1开车走了,我和王某几个人去看袁某。公安机关给我看的监控录像就是袁某被打时的监控录像。

3-1.2017年12月11日证人王某证言:2016年春的一天,我和我对象赵璐在李某2家跟李某2夫妇唠嗑时,看见他家东侧道南有辆车在地里跑,地面上全是烟。这时板厂有个女工在院里喊,我记得她当时好像是说打仗了。我们四人跑到院里,看见一辆车在路下停着,车头朝南,一个人拿着东西正在打另一个倒在地上的人,打了一会儿,打人的人上了绿色213车的副驾驶,车往西开走了。我们几个人走到打仗的地点,看见路基上躺着一个人,他说他叫袁某,不知道是被谁打的、不知道为什么挨打,还说自己胳膊、腿都被打折了。我们问了他家属的电话号、给他前妻打了电话,后来派出所就到了。打仗的地点离李某2家大概有二百米,看不太清楚,只能看见大概情况。开车的人和打人的人我都不认识,打人的人手里拿的是什么东西我没看清楚。一开始车在地里跑,我没看见车前面有人,等我出去的时候,看见地里都是烟,车已经停了。

3-2.2018年1月4日证人王某证言,证明其看见打架的是两个人,驾驶213吉普车的人没下车。打完仗后213吉普车开到了李某2板厂,车上下来的人到板厂开走了一辆黑色捷达车,后来知道这个人是李某1。当时在场人还有杨玲、李某3、赵晓光,而李某2是在打完仗之后才出来的。

3-3.2021年5月14日证人王某证言,证明其看到过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显示那台2**越野车在地里追袁某,将袁某撞倒在地,又从车上下来一名男子,手持棍棒打了袁某,之后该男子上车离开。案发时其最先到现场,其他人都是后到的。

3-4.2021年9月1日证人王某证言,证明内容与2021年8月31日李某2证言证明内容基本一致。

4.2021年5月18日证人杨某1证言,证明其在李某2板厂上过班。因2020年做了大手术,导致记忆力特殊不好,很多事都想不起来了。

5-1.2016年5月10日证人郭某(俗称郭军、郭大军)证言:2016年5月9日上午10点多,邢某某打电话问我的绿色213吉普车在哪儿,说有人想买、要看车。我说车就在我家小区,钥匙在车里。当晚8点多我从松原回到家,我姐夫说我车出事儿了,我一看,发现车的保险杠和左侧的大灯都坏了,就给邢某某打电话问他怎么回事。他说不知道。10日下午我问邢某某,我把车修了行不行,他说完事儿了,我就把车开到修理部去了。我不知道是谁开走了我的车,除了邢某某、没有其他人给我打电话说要开我的车。

5-2.2017年12月18日证人郭某证言,证明其不知道自己的213吉普车是怎么坏的,邢某某说有人要买车,就把车开走了,回来以后发现右前包角裂开了8厘米左右的口子。后其将该车卖给了长岭的一个收二手车的人。

6.2018年1月3日证人刘某1(绰号“二胖”)证言:2016年5月的一天,郭某给我打电话,说邢某某联系了一个买车的人、想看车,让我把停在我家刷车厂的213吉普车给邢某某送去。我把车开到砖厂,见邢某某和一名男子在那儿,我把车留下就走了。当时车上没有镐把,车也没有损坏。

7.2017年12月11日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2016年郭某找其修过一次车,是一辆绿色的213,车的右前侧塑料包角裂开了约10厘米的口子,右后侧轮眉有约20厘米的划痕,车大灯没坏。

8.2021年5月13日证人张某3(俗称张力)证言:我知道2016年袁某被打一事,听说是李某1打的,听说还有邢某某,但邢某某是否动手我不知道。事后邢某某和韩某都找过我,让我去跟袁某谈赔偿的事儿。我和邢某某、邢凯、韩某、徐某、庞丽丽一起坐车去长春看了正在住院治疗的袁某,又在袁某出院后去他家找过他,他要求80万元赔偿款,我听完没说什么。

9.2021年5月13日证人韩某证言:袁某被打后,邢某某找我帮忙跟袁某谈赔偿问题。我到医院看袁某受伤严重,就没有提。在袁某出院后邢某某再次找我帮忙,并表示同意赔偿50万元;我问袁某的意见,袁某要求赔偿80万元,我告诉邢某某后,邢某某没再说什么。

10.2021年5月13日证人刘某2证言:我知道李某1打袁某的事儿,李某1说他看不上袁某,就把袁某打了。因为我是袁某的小舅子,所以事后他找我去跟袁某说情、谈赔偿的事儿。袁某从长春出院回家后,我去找他,问他要多少钱,他说一百万。我说如果对方认罪伏法,他就得不到多少钱。袁某的意思是打他的是两个人:李某1和邢某某。我劝他差不多得了,别要那么多,但他也没松口。之后邢某某也找过我,让我劝袁某少要点钱,说李某1没有钱。我又去找了袁某,他还是之前的态度。

袁某之前处了个对象叫杨慧,俩人分开之后杨慧跟邢某某处上对象了,袁某就经常骚扰他俩。因为袁某欠杨慧的欠,杨慧还起诉了。李某1跟邢某某关系好,所以我认为袁某被打可能跟这事儿有关。

11.2021年5月14日证人张某1证言:袁某出院之后,李某1找我,说事情在法院可以调解,但需要双方签字,他想找我去当见证人。到了法院,我给袁某打电话,问他跟李某1是不是唠好了;他说唠好了,但是因为他欠别人钱,如果在法院收李某1的钱,钱就得被法院执行,所以不能去法院;我说不通过法院,万一出问题呢;他还是不同意到法院;之后我就说我不管这事儿了。当天我没看见李某1拿钱,他的意思是如果袁某到法院来,他可以出去取钱,但我不知道他能否取出几十万元。

12.2021年5月18日证人徐某证言,证明在李某1打伤袁某之后,邢某某称自己跟李某1关系好,想帮忙运作此事,便找其去跟袁某沟通赔偿问题;后邢某某为使自己不被追究责任,又通过其送给瞻榆镇派出所的所长方某4万元钱。

13-1.2021年9月1日证人李某4证言:在袁某被打十多天之后,有一天在我回家的时候路过我儿子李某1家门口,看见邢某某、张某1、杨慧等人说要去送钱、让张某1给袁某送40万元。我问他们,为什么打袁某,邢某某和张某1说,因为之前袁某跟杨慧处对象,欠了杨慧二三十万不还,现在邢某某跟杨慧处对象呢,邢某某为帮杨慧要钱、跟袁某起的矛盾,找李某1打了袁某。我问张某140万元钱是谁的,他说是邢某某的,钱在车里。两三天后,我又去李某1家问他为啥打袁某,他说是邢某某用贷款的事儿威胁他、把他骗去的。邢某某说如果李某1不去打袁某,他就不再帮李某1办贷款,还让李某1把之前的贷款都偿还,不然就起诉。李某1没办法,就跟邢某某去打了袁某,而且李某1还说,这事儿不能说出去,不然邢某某的工作就没了,贷款也没法还。还有一次我在李守业家遇见了李某2,他说打架那天,他看见一个人拿棒子追袁某,另一个人开车追着撞袁某,拿棒子的人开始追不上,是开车的人把袁某撞倒了,拿棒子的人才追上去打的,打的挺严重,后来他才知道打人的是我儿子李某1。

13-2.2021年4月23日证人李某4证言:李某1因为打袁某的事被判了一年。其实是邢某某让李某1去打的袁某,邢某某跟袁某之间的矛盾是因为一个叫杨慧的女的,他们那点事我们村都知道。李某1打架的时候我没在场,打完之后李某1凑了五六万元钱给袁某赔付医药费,赔偿款是邢某某拿的,张某1从中撮合,最后袁某没同意。具体过程是:李某1打架后的一天,我遇见了张某1,我问他去干什么,他说还是邢某某、李某1跟袁某干仗的事儿,他去替这几个人送钱;我问多少钱,他说四十万;我问钱是哪儿来的,他说是邢某某拿的。过了几天我又看见了张某1,问他事情办的怎么样了,他说袁某不同意、他要七八十万呢。李某1拿不出四十万,他出的医疗费都是卖羊、卖牛犊凑的;我跟李某1说了很多次,让他不要说假话。李某1说他不能说出邢某某,因为他有30多万的贷款没还上,都是邢某某帮他办的。李某1早些年做买卖,通过邢某某贷的款,后期买卖赔了、还不上钱,邢某某又帮忙做的转贷,滚雪球似的越滚越大。李某1说干仗的时候邢某某威胁他,说如果他不去的话,明年就不帮忙贷款了,李某1就得还款,不然就起诉他。

这件事之后邢某某没找过我,但是我碰见过两次,我问他这事儿咋整,他说没事儿,已经找人了,给派出所的方某拿了10万元钱,不追究邢某某的刑事责任。第二次我听见邢某某、李某1在说这事儿,好像给方某拿完钱后效果不太好,还得去看看方某;邢某某还说要去找检察院的孙占辉。

14.2017年12月12日证人杨某2证言:袁某是我妹夫,邢某某是我朋友,李某1是我家蛋糕店的顾客,除此之外我跟我他们三个人没有别的关系。袁某欠我钱,我起诉过他,2016年在瞻榆法庭开庭,当时是律师跟我去的;我没找过李某1,我和他不熟悉。我不知道袁某为什么被打,我是在事后听说的,我也不知道他们之间是否有矛盾。

(四)被害人陈述

1.2016年5月11日、2016年8月29日、2018年1月4日被害人袁某陈述:2015年10月,我跟邢某某因为一个叫杨某2的女人在电话里吵架,开始他约我在他家门口见面,后来他总找人给我打电话找茬打架。2016年5月9日晚7点多,我骑摩托车回家的路上,身后过来一辆吉普车撞我,把我撞倒,我看见车里有两名男子。我把摩托车扔在道下,自己跑到地里,为了防身,我拿出了随身携带的卡簧刀。李某1从副驾驶下来,见我拿刀,就没敢直接上来打我,而是告诉开车的男子撞我;我被车撞倒,躺在地里。李某1拿着镐把走到我跟前,上来就照我脑袋打,我用左胳膊挡,他就打在了我的胳膊上;当时我感觉胳膊疼,就放下了,李某1又一棒子打到了我的左侧眼眶,之后我就没有知觉了。到医院醒了之后我才知道我左侧的腿骨也骨折了,当时怎么被李某1打的我都不知道了。我的伤是李某1用镐把打的,还有一名男子开车撞我、但他一直没下车,我没看清是谁。我当时拿的卡簧刀被撞丢了。我要求公安机关处理这件事。

我不认识李某1,不知道我为什么被打。之前李某1给我打过电话,说一些挑衅的话,当时我问他是谁、他也不说,这次之后我才知道之前给我打电话的是他。杨某2起诉我的时候我也不知道当时跟她一起去的人里有李某1。邢某某之前也给我打过电话,也是说一些挑衅的话,是因为杨某2的事儿。我听说过邢某某这个人,但是没见过。

2.2021年4月26日被害人袁某陈述,我在2015年离婚后,跟杨某2(别名杨慧)有男女关系。2015年秋的一天晚上,我在杨某2的蛋糕店里还她钱时,邢某某给杨某2打电话打扰我俩谈事儿,我把电话拿过来,跟邢某某在电话里发生了争吵。邢某某找了一伙人到蛋糕店找我,但他自己没下车。我一打听才知道邢某某和杨某2也有男女关系。之后就总有人给我打骚扰电话,不说自己是谁,就问我在哪、说要杀了我。给我打电话的手机有尾号是“8855”的、“4444”的、还有一个人报号说自己是“大庙大郎”的,后来我打听出来“8855”是李某1的手机号。虽然我没见过邢某某,但是我知道他开的是一辆白色丰田霸道车。

我之前不认识李某1。2016年4月,杨某2因债务纠纷起诉我,开庭的时候李某1在场,但当时我不知道他是谁,直到当年5月9日,李某1用木棒殴打我之后,我才知道他是李某1、是邢某某的朋友。5月9日下午四五点钟,我吃完饭骑摩托车回家,走到转盘附近看到了邢某某的白色丰田霸道车,走到李某2板厂,我想往南下道去趟厕所,我从摩托车上下来,一辆213吉普车就停在我面前了,李某1拿着棒子就下车了,开车的人报号说他是大庙的谁谁谁,李某1啥也没说,过来就要打我。我向北往公路上跑,并拿出了我随身携带的卡簧刀。李某1不敢过来,就喊那辆213车来撞我。我往北边的地里跑,车撵了我几圈,李某1在边上截我,因为地里土多,我摔倒了、刚要起身时、车又把我撞倒,李某1过来拿着棒子把我打了。当时司机没下车,我不知道那辆213车是谁在开。我被车撞到了右胳膊,当时整个一侧胳膊都被撞肿了。李某1用棒子打到了我的眉骨、把我打晕,后来发生什么我就不知道了。我的手机跑丢了,还是用别人的手机给我前妻打的电话,她来以后把我送到医院。我的左侧胳膊、左侧小腿、眉骨多处骨折,当时脑袋上都是血。如果没有213车,李某1不敢上前打我,因为我手里拿着刀防身。

我随身带着刀是因为之前总有人打电话骚扰我。我因此事住院治疗期间,邢某某的大哥邢凯给我交过3万元医药费;我出院后,邢某某的同事韩某代表邢某某家第一次找我谈,问我要多少赔偿,我说80万,他说那差的太多了,邢某某家50万都不想出。第二次是我们村的村书记张力来看我,顺便替邢某某家谈赔偿的事儿,他跟邢某某的父亲关系好;但当时我不想用钱解决这件事,他就走了。孙某(瞻榆派出所副所长)、徐某、张某1、林宝子、刘某2都替邢某某找我谈过赔偿的事儿,就是想私了,让我不再追究邢某某的刑事责任,但是我都没同意。

等这起案件到了必须起诉的时候,孙某把我找到派出所,跟方某一起跟我谈,说这是自诉案件,让我自己去起诉,我没同意,要求提起公诉。我走之后,孙某又把我叫回去,说让李某1赔偿我,这件事私了得了,我没同意。

我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这起案件遗漏了犯罪嫌疑人,还谈什么赔偿,这也是我一直上访的理由,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把邢某某的刑事责任做没了。我认为这起案件的起因就是我和邢某某的矛盾,因为我根本就不认识李某1,李某1就是帮邢某某打的我;再一个,事后谈赔偿的问题都是邢某某家找人跟我谈的,如果没他的事儿他为什么要赔偿我,后来派出所也告诉我,邢某某就是当时213车的司机,他开车撞我、直接参与了打我。这些话我在公安机关都说了,但是大多数都没给我记录。我后来多次上访,公安机关一直也没给我答复。

(五)被告人及另案处理共犯供述与辩解

1-1.2021年6月1日被告人邢某某供述:李某1跟我说过他想买辆四驱越野车,我联系好后,在2016年5月9日带他到李某2板厂院里试车,当时车头朝着马路停在院门口,我想把四驱档挂上再让他驾驶、试车,所以是我坐在驾驶室、李某1坐在副驾驶室。这时我看见袁某骑摩托车往东行驶,之前李某1跟我说过,袁某因为他陪杨某2起诉袁某的事儿骂过他、让他少管闲事;而且袁某之前也骂过我,我当时就想让李某1打袁某,所以看见袁某之后我就告诉了李某1。李某1让我开车追上去,说找袁某唠唠。我开始开车追袁某,他骑摩托车就往南就拐下道了,我追了过去,见袁某把摩托车停在了地里,李某1就下车了,袁某下车拿把刀奔李某1就过来了,李某1往回跑,旁边有个柴火垛,李某1捡起一根木头棒子奔着袁某去,袁某往北跑,李某1在后追。我开车跟在他俩后面,喊李某1上车。袁某跑到北侧的土地里,李某1一直追,我就也开车下到地里。他俩转圈跑,我转圈跟着,让李某1上车。后袁某被李某1追上了,李某1用棒子打了袁某很多下。我在车上喊李某1上车,他才上车。我开车把李某1送到李某2板厂,之后我们就各自回家了。

如果我不开车追袁某、开车圈着袁某,他就不能被打,我这么做就是为了不让袁某跑,但是我开车没有撞到袁某。我当时驾驶的213吉普车在我下道的时候被磕了两下,前保险杠磕裂纹了。为了这件事不牵扯到我,影响我的工作,事后我找几个人跟袁某协商过,但因为他要的赔偿款太多,就没谈妥。

我在2015年11月给李某1办过3万元的贷款,2016年11月到期后我又帮他续贷。2020年5月,我为李某1核销了这笔贷款,因为他当时去服刑了,不在家。李某1出狱后我也没将这笔贷款转为正常贷款。我没跟李某1合伙经营合作社。

1-2.2021年6月3日被告人邢某某供述:在袁某被打之前半年左右,我见过他一次,当时互相都没说话。2016年5月9日19时许,袁某骑摩托车从我和李某1的车前经过时,我通过侧脸和体型上认出是他。李某1之前跟我说过,袁某骂过他,而且我跟袁某之间也有矛盾,所以我就告诉李某1了。如果我不告诉李某1,袁某不会被打;我跟李某1说“他再骂你、你就揍他”,我知道我这样做可能会导致李某1跟袁某打架,但当时李某1让我开车追,我就追过去了;如果我不开车追袁某,袁某就不会被打。

1-3.2021年8月25日被告人邢某某供述:我之前向公安机关交代的都属实。在2016年5月9日、也就是袁某被打当天,“二胖”把郭某那辆墨绿色的213吉普车交给我,当天一直是我在开。因为我想试一下车的四驱,所以把车停在了李某2家院里。在此之前,我在杨慧的蛋糕店见过袁某一次,当天看见他的侧脸我就能认出来。李某1之前跟我说过,袁某骂过他,所以我看见袁某骑摩托车经过就告诉了李某1,李某1让我开车追。我开车圈袁某,导致他跑不掉,这样李某1才能打到他。我没有开车撞袁某。

1-4.2021年9月2日被告人邢某某供述:我跟杨慧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是对象关系,在袁某被打之后我和杨慧分开的。当时杨慧在瞻榆镇开了一家蛋糕店,我不清楚她是否跟袁某处过对象,不知道袁某是否欠她钱。我不认识张某1,没找过他去跟袁某谈赔偿的事儿。不是我把李某1叫去帮忙打袁某的,李某1打袁某是因为袁某骂过李某1。我当时开车追袁某了,是李某1让我追的。事后我没遇见过李某4,没跟他说过这事儿。

2-1.2016年5月11日、2016年8月30日另案处理共犯李某1供述:2016年5月9日下午6点多,我到古榆新村小区去试邢某某帮我联系的二手车。我把车开出来以后遇见了邢某某,他说去溜达溜达,于是我坐到了副驾驶的位置,邢某某开车。不一会儿我俩碰见了袁某正骑着摩托车往东走,我就喊他说:“站那,站那,有事儿跟你聊聊。”邢某某开车带我追上袁某,他见是我俩,就骑摩托车下道了,邢某某也开车跟着下了道。袁某扔下摩托车,我下车问他前几天为啥打电话骂我,他拿出刀就奔我来了;我一看他拿着刀,就赶紧跑,跑到南边公路上,捡起一根杨木棒子回手打到了他左胳膊上;袁某见我拿棒子打他,就往东跑,我拿着棒子撵,他站住说“你他妈想咋的,我他妈的一刀扎死你得了。”说完就拿刀奔我来了;我拿棒子打在了袁某的左胳膊,棒子一弹、弹到了他的左脸上;袁某扔了刀,捂着脸,过了一会儿,他要捡刀;我怕袁某用刀扎我,就用棒子打了他的左腿,之后我上车,邢某某开车带我走了。袁某拿的刀和我拿的木头棒子都被我扔了。邢某某没开车撞袁某,就是在我撵袁某的时候,邢某某开车围着我和袁某转了两圈,我打完上车,邢某某开车带我走了。我跟袁某之前没什么矛盾,就是他前几天打电话骂我,我也就是想找他聊聊,没想到他拿出刀冲我来了,我就想拿棒子打他。

袁某跟杨某2处过对象,黄了以后杨某2跟邢某某处上了,我跟邢某某关系好,通过邢某某认识了杨某2。袁某花了杨某2不少钱,杨某2就把袁某起诉了。大概三四月份,杨某2找我陪她去法院开庭,在法庭上我才认识的袁某。回来后过了不长时间,袁某给我打电话,让我以后少管他们的事儿,我问他啥事儿,他就把电话挂了。我打回去问他给我打电话是什么意思,他就开始骂我,我俩在电话里互相骂了一会儿就挂了,之后没再通过电话。

我认为我打了袁某,应当负责任。袁某看病期间的医药费都是我花的,大概5.5万元;他出院以后我也去赔礼道歉了,但他要求太高了,一开始要100万、第二次降到80万、最后说不能少于60万。

2-2.2017年6月22日另案处理共犯李某1供述:我和邢某某之前没商量打袁某的事儿,我在公安机关说的都属实。自从出事后,我跟袁某多次沟通赔偿的事儿,我说我现在没钱、赔不上他。袁某话里话外的意思就是我让我去找邢某某、邢某某有钱。在法院庭审过程中,我说邢某某指使我打袁某的话是我酒后胡说的。一是因为这件事我被袁某折磨得够呛,二是我找邢某某帮我办了几件事、他都没帮忙,也不借我钱去赔袁某,我就挺生气,所以在庭审时胡说了。实际上我打袁某的事儿跟邢某某没关系。

2-3.2018年1月5日另案处理共犯李某1供述,证明其打伤袁某的经过,邢某某没有开车撞袁某,而是开车围着袁某和李某1跑。

2-4.2021年4月20日另案处理共犯李某1供述、李某1故意伤害案两次庭审笔录:2016年5月9日下午5点左右,我跟邢某某在瞻榆镇东转盘见面、准备试驾我想要买的一辆213吉普车。邢某某正在教我怎么挂四驱的时候,我看见袁某骑摩托车经过,便跟邢某某说看看去。邢某某开车撵上袁某,我开车窗喊了他一声;袁某见是我,就骑摩托车走远了。邢某某开车撵了一会儿,袁某在李某2板厂东侧下道,我俩也跟着拐了下去。袁某放倒摩托车,站着没动,我俩在离他10米左右的地方停车,我下车走向袁某,问他为什么跑。在我走到离袁某五六米远的地方,袁某从衣服兜里拿出一把约40公分长的尖刀奔我过来。我看他拿刀了,就往车附近跑,车门没打开,就跑车后面捡起了一根棒子。我问他前几天为什么骂我;他没说什么就往公路上跑。我拿着棒子追,邢某某也开车赶了上去。袁某先是站住,之后拿着刀想奔我过来,我想用棒子打掉他的刀,他用胳膊挡,棒子打到了他的眼眶。我俩厮打起来,邢某某在车上喊我,说他有刀,怕伤到我。袁某发现自己的眉骨出血了,就拿刀过来扎我,我又用棒子在他的腿上打了两三下。邢某某打开车门让我上车,之后我俩就开车走了。

我跟杨慧没有特殊关系,就是总去她的蛋糕店买蛋糕。她起诉袁某的案件开庭时,我就是送她一趟。打完架我才知道杨慧跟袁某、跟邢某某都是处过对象的关系,之前我都不知道。我跟邢某某是朋友关系,他前妻是我侄女。我打袁某是因为在那两三个月之前,我开车门的时候差点把袁某刮倒,他从摩托车上下来就骂我,过了几天又打的电话骂我;除此之外没有其它原因。我不知道袁某跟邢某某之前是否有过节,在我打袁某的时候邢某某没有开车撞袁,也没有开车圈袁,我不知道邢某某当时驾驶的那辆213车的前保险杠是怎么坏的。邢某某没有指使我打袁某,之前也没有预谋。

我在2016年5月10日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的时候没说实话是因为邢某某有工作单位,我怕他因此事受牵连。我不知道为什么邢某某2016年5月11日在公安机关做的笔录跟我说的假话一致。2017年5月在法院第一次庭审中说假话了,因为邢某某没帮我张罗赔偿款,我就在法庭上说我是替邢某某顶罪、其实就是想吓唬吓唬他。

2017年春天,我以自己的名义在信用社贷款3万元,还以我妻子庞丽丽的名义贷过款。每年都是春天贷款、秋天还。一开始都是每年贷3万元,2020年贷了5万元。这些贷款都是邢某某帮我办的。庞丽丽名下的贷款还完了,我名下的没还,我不知道邢某某帮我核销贷款的事儿,年前他还找我要了这笔钱。

2-5.2021年4月20日另案处理共犯李某1供述:我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供述中说邢某某没跟我一起去打袁某,这是不属实的;其它内容都属实。其实我打袁某的时候邢某某一直在场,但我怕连累他、影响他的工作,才说他不在场的。邢某某当时开车追袁某了;为了不让袁某跑,他还开车围着我俩转了几圈;但他一直没下车。我不知道邢某某当时开的213吉普车是怎么坏的,我也没有出过钱维修。后期我赔偿袁某的过程中,向邢某某借过钱,但他没借我,他也没出钱。我和邢某某没有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但他给我和我妻子都贷过款;其中2017年有一笔3万元的贷款我没偿还,不知道邢某某是怎么处理的。

(六)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证明袁某被打的具体经过。

上述证据,均已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具有证明力,足可认定案件主要事实,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之二,行贿的事实。

2016年5月,被告人邢某某伙同李某1打伤袁某后,为逃避法律制裁,通过他人找到时任瞻榆派出所所长的方某,请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提供帮助,并因此送给方某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2021年8月16日通榆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通榆县监委在核查方某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过程中,发现邢某某违法行为,于2021年8月16日对邢某某立案调查。在传唤过程中,邢某某积极配合工作,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

2.调取自吉林通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简历表,证明邢某某的工作经历。

3.中共通榆县公安系统委员会职务任免通知,证明方某于2008年9月26日被任命为瞻榆派出所所长。

(二)证人证言

1.2021年4月25日、2021年6月3日证人方某证言及手书材料:2016年5月,我在瞻榆派出所任所长期间,孙某承办了袁某被打案。邢某某在该案中有共犯的嫌疑,但证据不好。在该案办理期间,徐某多次给我打电话询问案情,并提出不要追究邢某某的责任,因为一旦追究了邢某某的刑事责任,他的工作就没了;我说这不是小事。之后徐某因此事将老邢家的4万元钱送给我,我将其中的1万元给了孙某,并告诉他“照顾”邢某某,能从轻就从轻。如果徐某没给我这4万元钱,派出所继续深入调查的话可能会追究邢某某的刑事责任,但我收了钱后就让孙某“照顾”邢某某,孙某具体怎么处理的我不清楚。

2.2021年6月7日证人孙某证言:2015、2016年左右,我和方某主办了袁某被打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方某给了我1万元钱,说是徐某给的。我知道这意思就是邢某某家找人了,因为徐某跟邢某某的父亲关系好,给我钱就是让我在办案过程中照顾邢某某。该起案件中,邢某某肯定是参与了,但一是因为方某想照顾邢某某,二是证据不足,邢某某没承认犯罪事实,所以后来邢某某没受到刑事处罚。

3.2021年5月18日证人徐某证言:我跟瞻榆派出所所长方某、邢某某的父亲邢立国都是多年的朋友。四五年前的一天,邢某某找我说李某1和袁某打架、把袁某打住院了,他跟李某1关系好,想让我帮着“维持维持”,找方某把事儿压一压。我给方某打电话问了案件情况,方某说李某1得拘留,为了以后能对李某1从轻处理、还让我联系一下赔偿的事儿,我把意思转达给邢某某。过了几天,邢某某找我和六七个人一起去长春看正在住院的袁某,因袁某伤的很重,我们没提赔偿的事儿就直接回来了。过了几天,邢某某说派出所要拘留李某1,让我找找方某,方某说李某1必须得拘留。几天后的一个上午,邢某某再次找我,还给我拿了4万元钱,让我找方某帮忙,别牵扯到他。2016年6月、端午节左右,我以给方某送鸡蛋的名义约他见面,将邢某某的4万元钱放在装鸡蛋的箱子里送给了方某,并向他说明钱是邢某某给的。方某没说什么,收下钱离开。之后我没再问过案件情况,方某具体如何操作我不知道,但邢某某至今没被追究责任。

4.2021年6月4日证人姜某证言,证明方某于2017年左右,以3万元的价格向其购买了一辆二手车。

(三)2021年8月16日、2021年6月1日被告人邢某某供述:袁某被打一案是瞻榆派出所办理的,当时的所长是方某。我通过我父亲的朋友徐某找到方某运作此事,徐某打听之后告诉我说此事容易牵连到我,并让我准备钱摆事。当时我手里正好有4万元钱,就交给了徐某,让他找方某帮忙,别让李某1的案子牵扯到我,影响我的工作。我没指使李某1打袁某。

上述证据,均已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具有证明力,足可认定案件主要事实,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为逃避法律制裁,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邢某某在故意伤害犯罪后,未予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为逃避法律制裁,又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到案后能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中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有一定过错等量刑情节;以及邢某某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部分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2年10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逾期不缴纳,依法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 胡  洪  彬

审判员     董加旭

审判员     王海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铁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