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行贿
案号 (2021)黑0302刑初286号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依据指定管辖,以鸡冠检二部刑诉[2021]Z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行贿罪,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马莹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时任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政府市长、被告人何某某的朋友李某1(已判刑),主动提出可以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何某某承揽政府工程,获利后二人共同分配,何某某表示同意。后被告人何某某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以黑龙江瑞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之名,陆续中标了四
个由李某1利用市长、市委书记的职务之便获得的政府工程,共获利人民币1266万元,并将其中人民币580万元给付了李某1。破案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86万元。
综上,被告人何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李某1行贿共计人民币58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触犯了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八十六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李某1、刘某1、王某1、赵某、王某2、王某3、李某2、万某、车某1、宋某、车某1、车某2、孙某、刘某2、李某3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监察机关调取的本案所涉工程相关材料、所涉人员银行交易明细、黑龙江省密山市(2019)黑0382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等,监察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扣押款物决定书及清单、到案经过、被告人何某某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本案所涉人员身份证明、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1年10月18日,被告人何某某在监察机关表示认罪认罚,并于同年10月28日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的
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31年8月2日止。没收财产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何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八十六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唐静杰
审判员 徐莹莹
审判员 许 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