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行贿
案号 (2021)辽1005刑初87号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隋某某向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镇长、党委书记马某(已判决)行贿折合人民币253,198.80元。
2014年至2018年春节前和2016年中秋节,被告人隋某某为与时任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镇长马某搞好关系,得到马某照顾,及感谢马某提拔其为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党委书记助理,帮其运作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副镇长职务,先后6次送给马某美元、购物卡、人民币折合人民币253,198.80元。
2.被告人隋某某向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副镇长刘某
(已判决)行贿人民币100,000.00元。
2016年底,在辽阳市宏伟区芳烃基地环氧乙烷管线150
米安全距离范围内动迁石厂峪相关企业过程中,时任辽阳市
宏伟区曙光镇书记助理的被告人隋某某找到时任辽阳市宏
伟区曙光镇副镇长刘某,请求刘某在其亲家张德财的天
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动迁中给予照顾,并送给刘某人民币
100,000.00元。
综上,被告人隋某某行贿折合人民币353,198.80元。
其中人民币250,000.00元,美元13,000.00元(折合人民
币82,198.80元),购物卡30,000.00元(实际花费21,000.00
元购得)。
被告人隋某某被传唤归案。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会议记录、动迁档案、中国银行外汇牌价等;证人马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被告人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认为:1.隋某某系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2.隋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隋某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不深,情节较轻。4.隋某某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隋某某向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镇长、党委书记马某(已判决)行贿折合人民币253,198.80元。
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隋某某为与时任辽阳市宏伟区曙
光镇镇长马某搞好关系,得到马某照顾,在马某办公室送给
马某3千美元(折合人民币17,935.80元)。2015年春节。
被告人隋某某为与马某搞好关系,送给马某20,000元鳄鱼
商行购物卡(实际花人民币14,000.00元购得)。2016年春
节前,为与马某处理好关系,并在以后得到照顾,在马某办
公室送给马某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4,263.00元)。2016
年中秋节,送给马某10,000元鳄鱼商行购物卡(实际花费
人民币7,000.00元购得)。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隋某某
为感马某东提拔其为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党委书记助理,在
曙光镇政府院内,将100,000.00元人民币马某马东。2018
年春节,被告人隋某某为马某马东帮其运作辽阳市宏伟区曙
光镇副镇长职务马某马东办公马某马东50,000.00元人民
币。
2.被告人隋某某向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副刘某凤雷
(已判决)行贿人民币100,000.00元。
2016年底,在辽阳市宏伟区芳烃基地环氧乙烷管线150
米安全距离范围内动迁石厂峪相关企业过程中,时任辽阳市
宏伟区曙光镇书记助理的被告人隋某某找到时任辽阳市宏
伟区曙光镇副刘某凤雷,刘某凤雷在其亲家张德财的天
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动迁中给予照顾,并刘某凤雷人民币
100,000.00元。
综上,被告人隋某某行贿折合人民币353,198.80元。
其中人民币250,000.00元,美元13,000.00元(折合人民
币82,198.80元),购物卡30,000.00元(实际花费21,000.00
元购得)。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隋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弓长岭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隋某某陆续交代马某马刘某凤雷行贿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证明本案系由辽阳市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5月14日指定弓长岭区监察委员会办理,弓长岭区监委于2020年5月14日对被告人隋某某立案调查。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隋某某被监察机关传唤归案。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隋某某的出生日期为1970年7月17日,作案时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3.会议记录,马某马东在会议中宣布聘任被告人隋某某为曙光镇党委书记助理,兼任杜家村党支部书记、村农工商经济委员会主任职务。
4.动迁档案,证明被征收人张德财动迁补偿情况。
5.中国银行外汇牌价,证明被告人隋英马某马东行贿时的美元汇率情况。
6.马某马东的证言,马某马东曾担任曙光镇镇长,其证明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隋某某在他办公室给他送了3千美元;2015年春节前,隋某某送给他2万元鳄鱼商行的购物卡;2016年春节前,隋某某在他办公室给他送了1万美元;2016年中秋节左右,隋某某在他办公室给他1万元鳄鱼商行的购物卡;2017年春节前,在镇政府院内隋某某把一个黑色塑料袋扔在他车内,里面是10万元人民币;2018年春节前,隋某某在他办公室给了他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是5万元人民马某马东称隋某某给他送钱有多方面原因,一是过年看望,二是在动迁工作中感谢他的支持,三是感谢他任命隋某某为书记助理,2018年送5万元是为让他帮着研究隋某某当副镇长的事。
7.刘某凤雷的证言,刘某凤雷曾任曙光镇副镇长,其证明2016年底,石厂峪村开始动迁,被告人隋某某的亲家张德财的企业也在动迁范围内,隋某某刘某凤雷请他帮忙把动迁往高了做,刘某凤雷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是10万元。事后张德财家动迁标准并未提高,实际上就是正常动迁的。
8.被告人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称,2014年春节前,隋英马某马东办公室马某马东3千元美金;2015年春节,马某马东2万元鳄鱼商行购物卡;2016年春节前马某马东办公室马某马东1万元美金;2016年中秋节,马某马东1万元鳄鱼商行购物卡;2017年春节前,在曙光镇政府院内,将10万元人民币马某马东;2018年春节马某马东办公室马某马东5万元人民币。2016年,隋某某为亲家张德财在石厂峪的公司动迁的事找到刘某凤雷,刘某凤雷给予照顾,并在石厂峪道边刘某凤雷10万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为谋取不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隋某某犯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隋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监察机关传唤归案,在留置期间主动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可以自首论,可依法从轻处罚;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隋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韩德林
审 判 员 王 聪
人民陪审员 王洪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