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行贿
案号 (2021)辽0105刑初364号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21〕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行贿罪,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郝某某为帮助时任沈阳市交通警察支队北站地区大队中队长的亲属王某提干、调动工作,通过高某给予时任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警察局)支队长(局长)的赵某人民币20万元。2020年1月,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王某提拔为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警察局)苏家屯大队交通秩序管理科科长。
另查,2021年4月7日,被告人郝某某经中共沈阳市皇姑区纪律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王某、高某、张某1、张某2的证言;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人民警察证;会议记录;职务任免通知;情况说明;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自首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郝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金 军
审 判 员 宁 妍
人民陪审员 吴秀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