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行贿
案号 (2021)云0128刑初261号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禄劝县)人民检察院以禄检刑诉〔2021〕Z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受理后,经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禄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云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6月,被告人刘某某为使禄劝某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机械设备搬迁补偿款上浮,委托张某某请时任禄劝县屏山街道党工委书记黄某某(已判决)帮忙协调,并委托张某某送给黄某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经过黄某某帮忙协调后,被告人刘某某顺利获得石场机械设备补偿款,被告人刘某某为再次感谢黄某某对石场机械设备搬迁补偿价格上浮提供的帮助,再次委托张某某送给黄某某现金人民币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人民币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量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若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问题线索分流办理呈批表,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初步核实呈批表,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调查报告,被告人刘某某的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处理的黄某某、张某某的讯问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共禄劝县屏山街道工作委员会文件、关于刘某某工厂搬迁的有关情况说明、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武倘寻高速公路连接线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书、票据存根、领条、结婚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禄劝某某石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禄劝某某石材有限公司变更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行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认罚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琼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