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诈骗行贿
案号 (2020)粤0111刑初3110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439号起诉书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行贿罪二罪,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倩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招小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在广州白云区国际机场第二高速公路项目征收人和镇汉塘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为获取更多的征地补偿款,向时任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项目办任政府雇员的刘正辉(已判刑)贿送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并以伪造租赁合同、虚构经营事实的方式,骗取征地补偿宗号“HT0XX”汉塘村新庄北路自编某号、某号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搬迁补助等补偿款共人民币885258.5元。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分别以诈骗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犯诈骗罪、行贿罪二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请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行贿罪二罪不持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较轻,主观恶性不大,其行贿也是通过梁某1索要而贿送给刘正辉,情节较轻,其又当庭认罪认罚,请法庭对其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
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在广州新白云区国际机场第二高速公路项目征收人和镇汉塘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为获取更多的征地补偿款,向时任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项目办任政府雇员的刘正辉(已判刑)贿送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并以伪造租赁合同、虚构将汉塘村新庄北路自编某号、某号承租给广州市好吃点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经营的方式,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第二高速公路项目征收人和镇汉塘村集体土地地上物补偿协议八十八》,骗取测绘宗号“HT0XX”汉塘村新庄北路自编某号、某号停产停业损失及搬迁补助等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885258.5元。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2020年12月9日,李某某委托其家属退款885258.5元至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账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证人万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人胡某的证言,另案人被告人刘正辉、梁某1的供述,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搜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查询清单,人和规划和自然资源所关于白云区人和镇新庄北路自编8号的情况说明、整改前照片、现场照片、遥感影像图、卫星影像图,《租赁合同》,证人胡某关于新庄北路自编某号、某号厂房手绘图,《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第二高速公路项目征收人和镇汉塘村集体土地地上物补偿协议八十八》,征收补偿代理授权书,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第二高速公路北段工程人和段土地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征收土地预公告,广州市好吃点食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法人代表万某身份材料等书证,刘正辉刑事判决书,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民政府关于刘正辉同志身份及任职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合作建房协议书、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书、合作协议等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材料,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行贿罪二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行贿罪二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关于辩护人提出李某某被索贿的意见,经查,证人刘正辉、梁某1均先于李某某到案,刘正辉的证言稳定陈述系李某某多次找其修改、提高补偿标准,被其拒绝后李某某遂通过梁某1说情并给予其5万元好处费;刘正辉的证言得到了证人梁某1证言的印证,且梁某1亦详细陈述系李某某主动找其约刘正辉吃饭并在席间向刘正辉贿送款项;综上,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贿送财物,其不是被索贿,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于理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本案的量刑,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虽否认指控的事实,但其在庭审上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让家属代为全额退赃,考虑李某某在庭审后确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加大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幅度,辩护人就此提出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30年7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崔友爱
审 判 员 吴云山
人民陪审员 王肇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 助理 玉苗苗
书 记 员 曾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