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行贿
案号 (2021)甘0103刑初133号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二部刑诉[202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原海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刘振、薄旭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受原兰州文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已被吊销)法定代表人张某请托,通过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宋某(另案处理)介绍,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静怡莲茶楼,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该公司实际负责人陆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主审法官杜某(另案处理)行贿现金20万元,恳求判处陆某缓刑。2014年年底,王某某为了感谢宋某对陆某案提供的帮助,在兰州市安宁区鑫海酒店停车场向宋某行贿现金8万元。杜某案发后,宋某于2019年11月退还王某某现金8万元。2020年5月14日,王某某向兰州市七里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退款8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破案报告、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
王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王某某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并配合侦破其他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行贿罪证据不足,张某为给陆某违法办理缓刑,托王某某找熟人,王某某充当中间人请托司法人员,约请陆某案的办案法官后将张某的行贿款转交办案人,充当的是介绍贿赂的中间人,构成介绍贿赂罪,并非行贿人。并未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不存在行贿的故意。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受原兰州文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已被吊销)法定代表人张某请托,通过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宋某(另案处理)介绍,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静怡莲茶楼,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该公司实际负责人陆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主审法官杜某(另案处理)行贿现金20万元,恳求判处陆某缓刑。2014年年底,王某某为了感谢宋某对陆某案提供的帮助,在兰州市安宁区鑫海酒店停车场向宋某行贿现金8万元。杜某案发后,宋某于2019年11月退还王某某现金8万元。2020年5月14日,王某某向兰州市七里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退款8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移送线索函、立案决定书等。证实2020年6月12日,中共兰州市七里河区纪委在核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宋某问题线索中,发现王某某涉嫌行贿犯罪,将案件线索移交七里河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2014年6月21日,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对王某某行贿案立案调查。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宋某向杜某行贿20万元;王某某向宋某行贿8万元。
4.现金缴款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回赃款8万元。
5.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宋某给其打电话要其审理陆某案件时予以关照,后宋某、王某某在七里河区西站附近的茶楼里给其20万元。
6.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其与王某某是老乡关系,王某某因为陆某的案件托其给杜某打招呼,并通过其给杜某送了20万元。王某某向其行贿8万元。
7.证人张某的证言。称其为了陆某的案子和牟某一起给王某某送了100万元,其自己联系了杜法官,给其送了50万元。
8.证人牟某的证言。称2014年其和张某在张某车上给了王某某30万元,后张某又给了王某某30万元,后又听张某说王某某将这30万元退给了张某。
9.证人陈某的证言。称其是陆某的朋友,其得知陆某因自己的案件花钱的事情,其让陆某去找王某某,通过王某某找到宋法官,他说当时王某某拿了一个袋子给他,他转手把袋子给了七里河法院杜法官,自己没有拿钱,几天后陆某、宋法官、杜法官和其在茶楼对账,杜法官说她拿了50万元。
10.证人祁某的证言。称2019年9月的一天,其帮宋某约王某某到兰石附近的一个茶楼里,当时宋某和王某某、王某某的女性朋友在花钱疏通关系的事情上对账,宋某要把当时王某某送给他的8万元退给王某某,王某某承认他收取其朋友家属100万元,其中50万元给了杜法官,30万元退给了家属,8万元给了宋某,宋某又退给他了,另外10万元是王某某朋友以前欠王某某的钱抵账了。
11.证人陆某的证言。称张某在我的案子上花了150万元,100万元给了王某某,50万元给了杜某。我找到王某某、宋某、杜某对账,杜某说收了50万元,10万元交了罚金,要把40万元退给我,当时我以为王某某给了杜某50万元,后来得知是张某给了杜某50万元。
1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称宋某和其都是永登人,从小就认识,关系还可以。2014年10月,陆某的家属张某托其花钱给陆某判缓刑,后牟某因为犯罪被判处缓刑释放后见到其也给其说了这个事。后其就联系了宋某,通过宋某联系了七里河法院杜法官,其又联系宋某说陆某的家属要花钱办事,宋某也同意,其跟张某要了30万元,当时牟某也在场,找到杜某送了30万元,第二次又找张某要了30万元,把其中的20万元送给杜某,第三次又找张某要了30万元,其把钱退给了张某。过了十几天,宋某约其吃饭,其开车和牟某一起约宋某在鑫海酒店停车场见面,其给宋某送了8万元,2019年10月上旬的一天,宋某退了8万元给其。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罪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某构成介绍贿赂犯罪的意见,经查,卷内有证人证言、宋某、杜某供述等证据证实王某某为帮助张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宋某行贿并通过宋某向杜某行贿的事实,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对辩称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的意见,予以采纳,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留置的,羁押、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赃款8万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海 涛
审判员 宋子锋
审判员 罗亚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曹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