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行贿
案号 (2021)云0702刑初17号
公诉机关以古检二部刑诉〔202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行贿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0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沈瑞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夏某为了获得时任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柳某某(另案处理)以及时任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处长刘某某(另案处理)的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的帮助和支持,在丽江市古城区“新迎饭店”与柳某某、刘某某一起吃饭过程中,夏某分别送给柳某某、刘某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
经调查人员通知,夏某于2020年3月27日19时许至丽江市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夏某为了获得时任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柳某某(另案处理)以及时任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处长刘某某(另案处理)的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的帮助和支持,在丽江市古城区“新迎饭店”与柳某某、刘某某一起吃饭过程中,夏某分别送给柳某某、刘某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
经调查人员通知,夏某于2020年3月27日19时许至丽江市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信息及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到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退休呈报表、公务员登记表、成立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基建工程领导小组的材料、对账明细表、证据材料移送情况说明、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绿化工程招标材料及施工合同、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夏某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行贿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 莉
审 判 员 赵俊梅
人民陪审员 杨志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方淑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