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行贿
案号 (2020)黑0882刑初199号
富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被告人胡某某请托时任富锦市宏胜镇党委书记李振波(已判刑)承揽宏胜镇人民政府办公楼粉刷及更换办公楼大门工程,在李某的帮助下胡某某承揽了该工程,在工程竣工后,胡某某在李某办公室送给李某人民币5万元。
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胡某某请托时任富锦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某承揽富锦市外墙保温工程,在李某家中送给李某人民币10万元。
2013年年初,被告人胡某某请托时任富锦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某承揽富锦市外墙保温工程,并在李某家中送给李某人民币10万元,在李某帮助下,胡某某承揽了富锦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
2016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胡某某请托时任同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某在同江市承揽工程,并在李某家中送给李某人民币10万元,在李某帮助下,胡某某承揽了同江市南悦新城廉租住房装修工程。
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胡某某请托时任同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某在同江市承揽工程,并在李某家中送给李某人民币20万元,在李某帮助下,胡某某承揽了同江市2017年棚户区瑞景华庭二期改造项目一标段工程。
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为了感谢李某将同江市2017年棚户区瑞景华庭二期改造项目一标段工程交给其承建,在李某家中送给李某人民币50万元。
综上,被告人胡某某向李某行贿6次,共计行贿数额人民币105万元。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5月3日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富锦市监察委员会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工作中发现问题线索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到案经过、富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汤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共佳木斯市委组织部文件、富锦市人民政府情况说明、干部任免审批表、2008年宏胜镇政府维修办公楼和大门财务凭证、现金记账及账页、情况说明、富锦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书,说明、财务凭证、同江市2017年棚户区瑞景华庭建设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润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同江房产局与润东公司隶属说明、拨付款凭证、同江市南悦新城项目中标通知书、工程质量竣工核验书、结算报告、装修合同、拨付款凭证、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升建筑有限公司档案,证人李某、祖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在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三-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08年8月,被告人胡某某请托时任富锦市宏胜镇党委书记李振波(已判刑)承揽宏胜镇人民政府办公楼粉刷及更换办公楼大门工程,在李某的帮助下胡某某承揽了该工程,在工程竣工后,胡某某在李某办公室送给李某人民币5万元。
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胡某某请托时任富锦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某承揽富锦市外墙保温工程,在李某家中送给李某人民币10万元。
2013年年初,被告人胡某某请托时任富锦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某承揽富锦市外墙保温工程,并在李某家中送给李某人民币10万元,在李某帮助下,胡某某承揽了富锦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
2016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胡某某请托时任同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某在同江市承揽工程,并在李某家中送给李某人民币10万元,在李某帮助下,胡某某承揽了同江市南悦新城廉租住房装修工程。
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胡某某请托时任同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某在同江市承揽工程,并在李某家中送给李某人民币20万元,在李某帮助下,胡某某承揽了同江市2017年棚户区瑞景华庭二期改造项目一标段工程。
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为了感谢李某将同江市2017年棚户区瑞景华庭二期改造项目一标段工程交给其承建,在李某家中送给李某人民币50万元。
综上,被告人胡某某向李某行贿6次,共计行贿数额人民币105万元。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5月3日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富锦市监察委员会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工作中发现问题线索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到案经过、富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汤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共佳木斯市委组织部文件、富锦市人民政府情况说明、干部任免审批表、2008年宏胜镇政府维修办公楼和大门财务凭证、现金记账及账页、情况说明、富锦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书,说明、财务凭证、同江市2017年棚户区瑞景华庭建设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润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同江房产局与润东公司隶属说明、拨付款凭证、同江市南悦新城项目中标通知书、工程质量竣工核验书、结算报告、装修合同、拨付款凭证、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升建筑有限公司档案,证人李某、祖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在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自首,认罪认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经评估富锦市社区矫正委员会同意对胡某某进行社区矫正,被告人胡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俞秀红
人民陪审员 郑庆伟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