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行贿
案号 (2021)粤0605刑初240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刑诉[202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行贿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辉英出庭支持公诉,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至2017年期间,从事房产中介业务的被告人张某某为帮助他人加快办理他项权证,找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房管所工作人员杨某明(另案处理)帮忙,杨某明每加快办理一份,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予杨某明好处费500元,共计给予杨某明好处费10200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处罚;张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知悉并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其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表示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行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因涉嫌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被羁押期间主动如实供述了其行贿的犯罪事实,同年11月5日,佛山市南海区监察委员会对张某某涉嫌行贿一案立案调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张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自首,且属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伟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阳 芳
书 记 员 关颖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