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案号 (2021)晋01刑终720号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1)晋0108刑初14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某、助理检察官贾景轩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为获取利益,在明知对方使用其本人的银行卡、手机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按照“肥波”(具体信息不详,公诉机关指控另案处理)要求办了一张移动手机卡,并在“肥波”的带领下到广州市番禺区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和U盾,以每张卡500元的价格将两张银行卡、两个U盾及一张手机卡都交给“肥波”。经查,被告人张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支付结算金额为1359235.99元,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支付结算金额为269762.28元。
2020年9月2日15时,被害人吴琼在其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区的家中接到陌生男子的电话,对方称可以帮助其消除校园贷记录,被害人吴琼添加对方QQ后按对方要求将所有贷款APP、信用卡的额度全部借出并转账至对方指定银行账号,共计被骗183067元,其中12000元转账至被告人张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中。
被告人张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被用于诈骗被害人樊雨晴人民币9435元、诈骗被害人郭敏人民币700元、诈骗被害人薛丹人民币17000元、诈骗被害人李海鹏人民币9126元、诈骗被害人吴婷娟人民币30140元、诈骗被害人王明礼人民币60000元、诈骗被害人杨晨人民币6368元、诈骗被害人陈大杨人民币25000元、诈骗被害人卜淼淼人民币50000元、诈骗被害人陈敏人民币73889元。被告人张某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被用于诈骗被害人孙丰东人民币2000元、诈骗被害人王玉兰人民币24028元、诈骗被害人朱立仁人民币25000元、诈骗被害人黄翠兰人民币261元、诈骗被害人王厚普人民币10099.76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12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侦查终结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经反复讯问和调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拟将此案移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追究被告人张某刑事责任的事实。
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材料,证实2020年5月份,其在广州市番禺区的一个酒吧认识了名叫“肥波”的一名男子。该男子说他是收银行卡的,可以教其如何赚钱。后来因为缺钱,其就联系了“肥波”,并按他的要求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网上申请办理了一张中国移动的手机卡。后来,“肥波”先后带其在番禺区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各办了一张储蓄卡、申请了U盾,让其将密码统一设置,并将刚申请的手机号绑定在储蓄卡上,办卡的费用都是“肥波”出的。当天办理完毕,其就将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农业银行卡、两个U盾和一张手机卡全部交给了“肥波”,肥波答应每张卡给其500元,总共给其1000元,但一直没给。其知道“肥波”用其的银行卡就是用来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
3、被害人吴琼的询问笔录、报案材料及转账截图,证实2020年9月2日15时30分许,其在家中接到了一个电话,对方称可以帮助其注销校园贷账户,其就同意了。于是其就按照对方的指示进行操作,一共向对方指定的账户转账10笔,共计被骗183067元,其中向对方指定的农业银行卡(×××,张某)中转账12000元的事实。
4、被害人樊雨晴的询问笔录、明细查询,证实2020年9月2日17时02分,一个湖北恩施的电话号码给其打电话自称是圆通公司的工作人员,询问其前几日快递丢失的情况,然后告诉其一个退赔客服的QQ号。其按照客服的指示操作后,对方说账号不行,让其操作支付宝,并把支付宝里的钱全部提现到银行卡里。其刚提现之后就发现钱被转走了,其被骗金额总共9435元,都是从其自己的邮储银行卡中转到了一张农业银行卡(×××,张某)中的事实。
5、被害人孙丰东的询问笔录、转账记录,证实2020年8月30日,其支付宝收到一个叫“京东-小李”的人请求添加好友,说是可以给其提供贷款。其同意之后,对方给其发了一个二维码,让其下载了一个叫“京东白条”的APP,其在下载、填写个人信息后,平台显示其的3万元贷款已经审批通过,但不能提现。对方以账号被冻结为由,让其交纳6000元解绑,其按照对方的指示操作后向对方先后转账3次,共计12000元,其中最后一次转账为2020年9月2日9时30分09秒,其向卡号为×××(中国工商银行,张某)的银行卡中转账2000元,后发现被骗的事实。
6、被害人郭敏的询问笔录,证实其曾经在网上报名网上课程,随课程附送的三本书其只收到两本,因为同卖家一直没有协商成功,其就想申请退课。过了几天,一个广东佛山的号码给其打电话自称可以给其退运费和书本费。对方让其先下载一个网商贷,然后从该平台借4万元钱,转给他之后再退课,其就照做了。随后其又按照对方指示,分别从58同城、携程、京东及其他APP上借了钱,全部转给了对方,总共有53000余元,后发现被骗的事实。
7、被害人王玉兰的询问笔录、明细清单,证实2020年8月底的一天,其在网上看到一个贷款信息,看到利息低,其就点进去注册了个人信息。过了几天,有人给其打电话询问贷款事宜,以看其还款能力如何为由,让其将24000元存进了银行卡中。9月2日10时许,对方告其可以放款了,让其将收到的验证码告诉他,随后其卡里的24000元就被转到了一个名叫张某(卡号为×××)的账户中,其总共被骗24032元的事实。
8、被害人朱立仁的询问笔录、转账截图,证实2020年9月1日,其收到一个贷款成功的提示信息,加了对方企业微信后,对方用刷流水、解冻资金的方式让其向对方提供的账户打款,其共向对方打款63091.7元,其中向工商银行卡(×××,张某)的账户中打款25000元,后来发现被骗的事实。
9、被害人薛丹的询问笔录、转账记录,证实2020年9月2日13时10分的时候,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360注销组客服,可以帮其解决在360借条上借过款的事情。其按照对方的指示操作,向卡号为×××,户名为张某的农业银行卡账户中转账17000元,事后发现被骗的事实。
10、被害人李海鹏的询问笔录、转账记录,证实2020年9月2日,其在支付宝申请贷款没有成功,几天后,一个叫“百度有钱花”的人加其好友,说可以帮其贷款3万元。其在将个人情况告诉对方后,对方发了一个二维码,让其下载APP,其按照对方指示操作后,在该APP中申请了3万元分36期的贷款,随后发现被骗。被骗的钱中,其中有9126元转账到了张某卡中的事实。
11、被害人黄翠兰的询问笔录、手机截图,证实2020年9月2日10时,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称其在淘宝买的衣服有质量问题,需要给其理赔239元,后以理赔需要开通支付宝备用金为由,诱骗其三次共向对方转款3759.89元。其中一次转给了一个中国工商银行卡的账户(×××,张某),转了261元,后来发现被骗的事实。
12、被害人吴婷娟的询问笔录、转账记录,证实2020年9月2日下午,其接到一个电话,说其丈夫网购的儿童电话手表的快递丢失了,要给其理赔。在添加了对方的QQ后,其按照对方指示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及银行卡一起拍照发了过去,随后其银行卡内的20690元被转走。随后,对方又以做资金流水为由,让其下载了三个贷款APP,其在这些平台上共借款9400元,后来发现被骗。对方将其的钱都转给了一个名叫“张某”的银行卡内,卡号为×××的事实。
13、被害人王厚普的询问笔录、转账记录,证实2020年,其在一个叫安逸花借钱的平台注册登录后,对方说贷款必须先交1万元的保证金。于是其就按照对方要求将1万元的保证金打到了一个叫张某的账户上,后对方又以刷流水为由,让其将1万元打到一个叫李小红的账户中,随后发现自己被骗的事实。
14、被害人王明礼的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证实2020年9月2日10时至2020年9月2日18时,其被自称“360借条”、“深圳市企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员工以办理贷款需要交纳保证金、做银行流水为由诈骗60000元。对方做流水所用的账户卡号为×××,户名为张某的事实。
15、被害人杨晨的询问笔录,证实2020年8月25日,其网购的化妆品一直未收到,9月2日17时,其接到一个电话自称是快递公司的理赔员,要对其进行三倍赔偿。在添加对方QQ之后,对方给其发了一个二维码,其没有操作成功,对方又让其登录支付宝,将支付宝的钱转到银行卡里。随后,其卡里的6368元被转到对方的银行卡中。其向对方要钱时,对方让其先下载“58同城”、“分期乐”APP并借款,于是其就按照对方指示操作,在贷款平台上分别借款1500元、4000元转到对方的银行卡内。对方的银行卡是两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其中一张卡的户名为张某的事实。
16、被害人陈大杨的询问笔录、交易明细,证实2020年9月2日16时,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可以帮其清除网上360借条中的借款额度,其同意后就添加了对方QQ,并按照对方的指示进行操作,将5000元转给了对方农业银行卡(×××,张某)中。之后对方又让其进入借呗官方借钱,其借了三笔,总共20000元,随后一次性转给了对方银行卡(×××,张某),后发现被骗的事实。
17、被害人卜淼淼的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证实2020年9月2日,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360借条的工作人员,以帮其注销账户为由,诱骗其在惠民贷中申请了158000元转到了对方的账户,其中往一个农业银行账户(×××,张某)中转了50000元。之后,对方又以相同理由让其分别在爱奇艺APP、中邮钱包APP、美团APP等平台分别借款后,其共向对方账户转账224654元,随后发现被骗的事实。
18、被害人陈敏的询问笔录、交易明细,证实2020年9月2日,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360借条工作人员,可以帮其注销360借条账号,并以此为理由让其共向对方账户转款142360元,其中向张某账户转款58880元,随后发现自己被骗的事实。
19、抓获经过,证实2020年12月2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佛山市××区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的事实。
20、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的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的事实。
2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证实被告人张某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经查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
22、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事实。
原审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自愿签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信。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的上诉意见: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定罪均无异议,原审判决重于原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原审量刑过重。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应予维持该罪名;原审认罪认罚,原审判决重于原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建议对上诉人酌情减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原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上诉人张某所提上诉意见及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经查,上诉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该上诉意见及出庭意见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综上,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准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量刑时酌情予以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鹏
审 判 员 赵鹏
审 判 员 董超格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闫彬
书 记 员 刘宇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