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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甘0105刑初214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3-28  浏览:

​案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案号    (2021)甘0105刑初214号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21)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温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电信诈骗团伙使用他人银行卡洗转网上违法所得资金的情况下,将其本人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和两张电话卡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1700元,经查证,涉案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3978)涉及本辖区被害人高某及全某诈骗案件12起,支付结算金额894766元。

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某的人口信息、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高某等被害人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涉案银行卡流水、汇总表、被害人高某等12人的陈述、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仍向他人贩卖银行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认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对上述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温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37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冯 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珊珊

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