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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陕1021刑初62号张某某等犯​串通投标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4-05  浏览:

​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陕1021刑初62号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一部刑诉[2021]Z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1、师某某2犯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鑫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1及其辩护人林斌、被告人师某某2及其辩护人陈波、张亚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1从被告人师某某2处获知洛南县永丰镇城东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工程招标信息。其在不符合投标资格情况下,找到渭南某某水电建筑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张某1,以给该公司缴纳工程造价1%管理费为条件,协议“挂靠”该公司进行投标,并以给每家帮助其“围标”的公司2000元,给帮助其“围标”的公司派来“投标”报名、开标参会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次500元费用为条件,让陕西某某水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帮助其“围标”,以1.6万元费用聘请高某1(已相对不起诉)为上述八家公司制作“标书”,对洛南县永丰镇城东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二标段工程“围标”,其“挂靠”的渭南某某水电建筑公司以16851517.37元工程造价中标该工程。

被告人师某某2明知被告人张某某1无其负责招标的洛南县永丰镇城东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二标段工程投标资格,同意张某某1投标,并“出主意”让张某某1最好找十二家企业“围标”该工程。违规联系高某1为张某某1“找”的八家公司制作“标书”,授意高某1等五名参加投标公司资格审查的专家对张某某1“围标”的八家公司资格审查“照顾”。在张某某1找人代八家“围标”公司签名、领资料、替八家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时不予制止,帮助被告人张某某1“围标”该工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洛南县纪委监委“案件移送函”、洛南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同案已被不起诉人张某3、张某2、高某1供述;4.被告人张某某1、师某某2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1、师某某2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1、师某某2违反国家有关招标规定,串通围标,损害其他投标人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买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1为主犯,被告人师某某2为从犯。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埋。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1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师某某2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串通投标罪的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某某1经电话通知到案,有自首情节;2.本案没有造成任何损失;3.被告人张某某1一贯表现良好。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张某某1从轻处罚。

被告人师某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串通投标罪的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师某某2的犯罪行为不具有严重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2.被告人师某某2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师某某2主观恶性小。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师某某2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1从被告人师某某2处获知洛南县永丰镇城东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工程招标信息。其在不符合投标资格情况下,找到渭南某某水电建筑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张某1,以给该公司缴纳工程造价1%管理费为条件,协议“挂靠”该公司进行投标,并以给每家帮助其“围标”的公司2000元,给帮助其“围标”的公司派来“投标”报名、开标参会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次500元费用为条件,让陕西某某水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帮助其“围标”,以1.6万元费用聘请高某1(已相对不起诉)为上述八家公司制作“标书”,对洛南县永丰镇城东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二标段工程“围标”,其“挂靠”的渭南某某水电建筑公司以16851517.37元工程造价中标该工程。

被告人师某某2明知被告人张某某1无其负责招标的洛南县永丰镇城东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二标段工程投标资格,同意张某某1投标,并“出主意”让张某某1最好找十二家企业“围标”该工程。违规联系高某1为张某某1“找”的八家公司制作“标书”,授意高某1等五名参加投标公司资格审查的专家对张某某1“围标”的八家公司资格审查提供“照顾”。在张某某1找人代八家“围标”公司签名、领资料、替八家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时不予制止,帮助被告人张某某1“围标”该工程。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1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师某某2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1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师某某2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

1.洛南县公安局110警情信息、洛南县公安局四皓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对该案的立案受理情况。

2.中共洛南县纪委监察委员会案件移送函证明,洛南县纪委监委在核查省委第二巡视组交办的问题线索过程中,发现在洛南县永丰镇城东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项目招投标存在围标、串标问题,涉嫌犯罪,移送洛南县公安局处理的情况。

3.洛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民警贺军、董荣军出具的到案说明证明,2019年12月25日电话传唤被告人张某某1接受讯问。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师某某2被西安警方抓获。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1、师某某2的出生年、月、日及其他个人身份信息。

5.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现金缴款单、洛南县公安局随案移送清单证明,侦查机关扣押高某1违法所得16000元、张某3违法所得2000元、邓某某违法所得2000元、曹某某违法所得2000元的情况。

6.商洛市某某工程公司工作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1于2017年7月从该单位退休,张某2系该公司职工的事实。

7.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证明,高某1具有执业资格的情况。

8.延安市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耿某某于2015年3月至2018年元月在办事处工作,2015年11月任办事处业务负责人;张某22016年2月至2017年9月份在办事处工作的情况。

9.户籍注销证明证实,耿某某于2018年5月19日因煤气中毒事故死亡的情况。

10.永丰社区移民搬迁专用会议记录证明,某某项目管理公司招标代理、中标单位工程开工的会议讨论经过等情况。

1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商洛第二分公司的企业信息等情况。

12.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分公司日常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证明,该公司对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况。

13.陕西某某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商洛第二分公司)承包经营协议书证明,该公司聘请师某某2担任分公司负责人的情况。

14.某某项目管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师某某2于2016年1月20日注册的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商洛第二分公司,系该公司的分公司,非独立法人机构,该分公司成立之后,自主经营,财务独立核算。2018年5月18日因故注销,分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师某某2个人承担,与该公司无关的情况。

15.陕西某某水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渭南市某某工程总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上述公司的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情况。

1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明,渭南市某某工程总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建筑资质情况。

17.企业名称变更通知函、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证明,渭南某某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情况。

18.二标段报名汇总表、资格预审初审审查结果汇总表、初审报告、二标段招标文件发放汇总表、二标段拦标价通知单、二标段招标文件变更通知领取汇总表、延期开标情况说明、投标单位确认单、授权委托书、开标记录、评标结果表、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报告证明,洛南县永丰镇城东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项目二标段发出招标公告后,陕西某1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渭南市某某工程总公司、陕西某2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21家公司参与报名竞标,经初审、评标,渭南某某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以第一名中标的事实。

19.洛南县永丰镇城东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项目(二标)资格预审公告、报名汇总表、投标企业资审表,评标结果公示、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报告(施工类)、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陕西某3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某4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5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洛市某1建筑有限公司、商洛某2建筑有限公司、陕西某6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2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某7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延安市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某8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洛南县永丰镇城东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项目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证明,洛南县永丰镇城东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项目(二标)工程的招投标、中标、评标情况。

20.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分公司)档案、商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分公司)档案、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明,渭南某某水电建筑有限公司、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商洛第二分公司、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性质、法定代表人、章程、住所等基本情况。

21.洛南县永丰镇城东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证明,投标公司资格预审情况。

22.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洛南县永丰镇人民政府与渭南某某水电建筑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

23.洛南县永丰镇城东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项目(二标段)投标文件签收单证明,参与该项目的投标单位及到场投标人的情况。

24.洛南县永丰镇城东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项目(二标段)初步审查记录表、资格预审初审审查结果汇总表证明,投标公司的初步审查情况。

2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证明,洛南县永丰镇人民政府和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商洛第二分公司就洛南县永丰镇城东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项目签订造价咨询合同情况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26.评标结果证明,经评标委员会2016年9月1日集体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为:1.陕西某某水电建筑有限公司;2.陕西某2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商洛市某1建筑有限公司。经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为渭南某某水电建筑有限公司的事实。

27.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证明,洛南县永丰镇人民政府和渭南某某水电建筑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及协议内容。

28.单位竣工验收方案、建设工程预验收记录表、竣工报告证明,洛南县永丰镇城东移民搬迁安置点工程二标段工程的预验收、竣工情况。

29.洛南县永丰镇城东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项目二标段工地收支明细证明,该工程工地的收支情况。

30.洛南县永丰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支付工程款的说明证明,洛南县永丰镇人民政府向渭南某某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告知该公司承建的城东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二标段工程由于工程资金没有到位造成项目垫资巨大,经研究决定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施工队负责人张某2,由镇政府监督支付人工费和材料费的事实。

31.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明,该公司对洛南县永丰镇移民搬迁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金额1605万元,收到洛南县永丰镇人民政府拨付工程款合计580万元,到账工程款已用于支付现场人员工资及机械费、材料费、税金,未收取管理费的事实。

32.洛南县永丰镇城东移民搬迁二标段项目明细账、工程费支付记录、城东移民搬迁报账汇总单、银行业务结算凭证、永丰镇财政所拨款明细证明,该工程的工程款结算、支付情况。

33.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借记卡历史账户明细清单证明,丁凡、高某1、张某2银行账户的资金来往情况。

34.洛南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银行商洛分行营业部协助查询结果明细表证明,张某某1、师某某2等人的账户信息及资金明细情况。

35.银行卡图片证明,张某2向高某1转账的银行卡账号及开户行情况。

36.银行回单证明,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商洛第二分公司退还保证金的情况。

37.借条证明,师某某2向张某某1借款30万元的情况。

38.陕西省农村合作社金融机构明细账查询、长安银行客户信息查询及活期存款账户交易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查询及交易明细证明,师某某2、张某某1等人在上述银行的开户信息及账户的交易明细情况。

39.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商洛第二分公司中国银行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支行账户证明,该公司收到参与投标公司的保证金及该账户的收支情况。

40.张某2手机短信截图证明,张某某1与张某2的短信交流记录情况。

41.张某某1QQ邮箱截图证明,该邮箱的邮件往来情况。

4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南县支行个人活期存款明细信息证明,张某某1等人的财产状况。

43.证人高某1证言证明,2016年六七月份,师某某2给其打电话说,让其给他的工程做标书,是洛南县永丰镇城东移民搬迁集中安置工程二标段项目。他让做了八个报价,每份有八九十页,工程造价是一千多万元,师某某2让做这么多份工程造价就是把不同的造价分给他找的各个公司,在招标时围标以提高中标率,不管是哪个公司中标都是他干工程,每份工程造价比拦标价低几万元不等,一共给其支付了1.6万元的费用。其参与了投标公司的资质审查,当时参与资质评审的有永丰镇甲方的代表和专家,这几个专家不是专家库抽取的,是师某某2让其给联系的。在他的招标公司的办公室进行的,师某某2说让把二标段打分表排在前面的十几家分打高点,尽量让评审通过,其说行,主要看资料符合条件就行。后来四个专家来了,其就把师某某2的意图给他们一说,他们同意了。评审结束后,二标段师某某2交代的十几家公司有的通过此次评审,有的没有通过。资格评审,师某某2给每个人付了1000元的评审费的事实。

44.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在洛南县永丰镇城东移民搬迁项目二标段工程投标中,其父张某某1让其负责把他联系的参与投标的八家公司的一、两家委托人带到洛南县建设处报名缴纳投标保证金,其父联系制作标书的人,标书制作好后,其去取制作好的参与投标的八家公司的标书,把标书交给其父,并通过银行给制作标书的人支付制作费用。工程款一些付到其账户上,一些付到渭南某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户上。总共给了1520万元,按中标价,还欠一百六十多万元没有付,另外补差价有三四百万元没有给的事实。

45.证人张某3证言证明,2016年6月份张某某1联系其让找几个有二级房建资质的工程公司参与围标洛南县永丰镇城东移民搬迁工程二标段工程。其给张某某1介绍有其上班的陕西某某水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1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邓某某,陕西某9建筑有限公司的曹某某,另外还联系过成某某。张某某1让邓某某和曹某某帮忙围标的是洛南县永丰镇的工程,负责他们来参与投标的路费、餐费再另外给点儿钱作好处费,公司的保证金是张某某1交纳的。在公司报名,资质预审通过后,张某某1给其一张工程投标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内容是收取投标保证金10万元。开标前一天晚上,张某某1或者张某2把制作好的标书给其,其第二天拿着标书在商州区开标,张某某1借用其公司的资质给其了2000元的事实。

46.证人冀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其在网上看到洛南县永丰镇城东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项目招标公告。就找了几家公司和自己的公司报名参加这个项目二标段招投标,发包方资格审查后,其自己找的公司有12家公司入围,中标的可能性很大,结果到2016年8月发包方又重新进行了项目报名公司资格审查,其有五家公司入围,竞争对方有八家公司入围,开标后,中标的是渭南某某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其才知道是张某某1承包的项目的事实。

47.证人冯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6月份的一天,张某某1找到其公司工程科说想挂靠公司资质到洛南承包永丰镇城东移民搬迁工程,其同意了,后来其公司没有中标的事实。

48.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张某某1打电话联系其单位渭南市某某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公司张总(张某1)安排其参与洛南县永丰镇城东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项目二标段投标工作。张某某1负责其来往的花费。其报名后在招标办购买的资格预审文件,公司按照招标公司的预审要求准备资料,其公司通过了预审并以第一名中标,标书为张某某1所提供的事实。

49.证人曹某某证言证明,其在陕西某9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招投标工作,2016年6月份,经张某3介绍,商洛市一个张姓男子给其打电话说洛南县永丰镇城东移民搬迁工程二标段工程让其公司给帮忙参与投标,其拿着公司的委托书参与了该工程的投标活动,每次去张总(张某某1)给其付的往来费用的事实。

50.证人周某某证言证明,其所在的汉中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参与了洛南县永丰镇城东移民搬迁工程二标段工程的招投标的事实。

51.证人邓某某证言证明,经张某3介绍,2016年6月份,商洛市一个张姓男子借用其公司陕西某1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投标洛南县永丰镇城东移民搬迁工程二标段工程的事实。

52.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2016年,张某某1来到某某公司见到其,说是看准洛南一个项目,想借用公司的二级建筑资质投标,其了解到他是洛南人,以前干过很多工程,人比较实在,就同意借用公司资质招标,当时大概说了一下,如果中标将来给其公司交一个点的管理费,随后洛南这个工程招标报名,张某某1电话通知其,其安排公司的王某某负责参与投标工作。当时张某某1说借用公司资质参与投标,给公司出两三千元借用资质费,截至目前这个工程还没有出管理费,公司给开了一千多万的税务发票。2017年8月份,公司名称变更为新瑞建设有限公司的事实。

53.证人郭某某证言证明,其公司渭南某某水电建筑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水利水电、房建工程。2013年升为二级资质。公司在2017年更名为新瑞建设有限公司,开始的股东是其和张某1的妻子张瑞,后来变成其和李楠。其公司2016年参与了洛南县永丰镇移民搬迁项目二标段工程投标,挂靠其公司的中标了这个工程项目的事实。

54.证人任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6月份,镇上领导给其说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在洛南县城建局有备案,是一家招标公司,让联系负责人师某某2了解一下这个公司的情况。后来镇上开了党委会,师某某2在会上介绍了公司的情况,大家同意让该公司代理洛南县永丰镇城东移民安置点项目招标工作。经洛南县城建局审查,镇上和这个公司签订了委托书,代理费是17.5万元,2016年发布了招标通告。洛南县永丰镇城东移民安置点项目分为三个标段。报名的建筑公司资格审查是代理招标公司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和洛南县城建局招标办,永丰镇政府全权委托给某某公司,代理公司做的工程造价和招标资料,请的评审专家进行报名公司的初审,由洛南县城建局进行再审,开标后中标的是渭南某某水电建筑有限公司的事实。

55.证人刘某1、刘某2证言证明,洛南县永丰镇城东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二标段的初步审查,其是评审委员,当时五个评审委员对报名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就是看招标代理公司提供的公司资料和标书、评标公司的评标办法,看投标公司的标书有啥问题,然后决定报名公司是否符合资质,在稿纸上把评审意见写出来,五个专家一起讨论存在问题,最后形成一致意见,评审后13家公司合格的事实。

56.证人成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6月份,张某3打电话说让联系几家公司帮忙参与工程项目投标,需要房建二级以上建筑公司,其联系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公司的刘某某和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耿某某帮忙围标,每个公司给2000元的事实。

57.证人张某3证言证明,其公司延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了洛南县永丰镇城东移民搬迁安置点项目二标段的投标,没有中标的事实。

58.证人侯某某证言证明,其按照公司项目经理耿某某的安排,参与洛南县永丰镇城东移民搬迁安置点项目二标段的投标,费用是自己垫付的,后来拿到公司报销的事实。

59.证人高某2证言证明,其2016年前半年到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商洛第二分公司上班,6月份按照师某某2安排负责招标报名、开标等工作。投标公司报名后,其和洛南县招标办的工作人员审查后把符合条件的报名公司资料收集后,向阮师朋汇报情况。评审专家是五个人,另外永丰镇派了两个代表,评审工作在办公室进行,师某某2和其在现场的事实。

60.证人何某某证言证明,其参与了洛南县永丰镇城东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工程资格预审初审,评审结果记不清了,是按照提供的公司资质资料进行评审的事实。

61.证人靳某某证言证明,其在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财务工作,2016年8月8日,公司公户上到账陕西某2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的保证金,每笔10万元,是通过陈某某和张某2的个人账户转来的,其把这情况汇报给师某某2,师某某2说不用管,这八家公司是投标报名公司的事实。

6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7月份,其和任某某一起到商州师某某2的招标公司进行资格评审,有五个评审专家,其对建筑行业不懂,是听取专家的意见对每个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审,结束后工作人员给每个参与评审的人一个信封,说是评审费。2016年9月1日,任某某说到商洛市住建局进行工程开标,其和倪高军是评审会委员,在现场把报名公司的工程报价输入电脑,屏幕自动生成打分,其在评审结果统计表上签字的事实。

63.证人高某3证言证明,洛南县永丰镇城东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工程的招标工作由镇武装部长任某某负责的事实。

64.证人高某4证言证明,其在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班,其公司在商洛的分公司承接了洛南县永丰镇城东移民搬迁安置点工程的招标代理工作,按照规定投标公司保证金不能交到分公司账户上的事实。

65.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永丰镇移民搬迁修建是其公公张某某1负责的,其丈夫张某2也参与了工程,其当时以自己名义报名了。二标段共有12个公司参与招标,这12个联系人中,除过其丈夫张某2,公公张某某1,还有其朋友,姨妈,张某某1单位的职工,交保证金是其和丈夫张某2到银行办的手续。其和丈夫名下的8个公司共80万元保证金是其家的钱,这8个公司没有交钱的事实。

66.被告人张某某1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6年其投标洛南县永丰镇城东移民搬迁工程二标段项目,是师某某2给其介绍的,师某某2当时是华润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商洛第二分公司负责人。该公司是洛南县永丰镇城东移民搬迁工程的招标公司。2016年6月份,师某某2告诉其他负责洛南县永丰镇移民搬迁的招标项目让其参与投标,找12家公司,其最后找了8家公司。报名时其联系认识的渭南某某水电建筑公司的张某1,陕西玉龙新源水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张某3帮忙。借用这两家公司的资质进行永丰镇城东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项目二标段工程的投标,又让张某3帮忙联系有资质的公司,参与围标该工程,张某3介绍陕西某1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邓某某,陕西某9建设有限公司的曹某某、延安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耿某某、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公司的刘某某,这几个人代表他们各自的公司参与围标,其自己联系了渭南市建筑总公司、陕西某2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这八家公司都具有二级建筑资质,其给每家公司出资2000元,用这八家公司的建筑资质,儿子张某2代替八家公司向该项目的投标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每个公司10万元。在报名过程中,师某某2给其提供了二标段其他公司报名的情况,到资格预审后工程二标其找的八家公司都通过了资格预审。其和渭南某某水电建筑有限公司的张某1商量,以他的公司中标干工程,双方没有具体说管理费是多少,其又告诉师某某2说想以渭南某某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中标工程,他给其推荐高某1为每个公司制作标书,9月1日开标以后渭南某某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中标,标价16851517.37元。师某某2当时给其帮忙围标工程让其出一点儿好处费,具体多少没有说的事实。其供述可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67.被告人师某某2的供述及辩解证明,其通过朋友承接到洛南县永丰镇城东移民搬迁工程的招标代理。2016年5月份,张某某1找其说想干该工程,其让他去找领导。过了一段时间,张某某1告诉其和领导说好了,让他做二标,这时候还没有开始报名,他自己找了近十家公司,让其帮忙找制作标书的人,其帮忙联系了高某1。张某某1给其说,他参与报名的有八家公司,想以渭南市某某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中标,资格审查要让他联系的八家公司通过,其给公司的高英说张某某1联系的八家公司资格审查要通过。当时对参与投标公司进行资格审查是在其商州的公司进行的,参与的有永丰镇的两名干部,还有三个评审专家,评审专家有高某1,高某1另外联系了两个评审专家,永丰镇两名代表代表了永丰镇领导的意图,高某1问其怎么审查,其说甲方永丰镇派了代表,就是镇上领导的意思,问他俩就行的事实。其供述可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1、师某某2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应依法惩处。在串通投标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师某某2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某某1、师某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1、师某某2犯串通投标罪的事实及相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张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1经电话通知到案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张某某1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应当视为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张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没有造成任何损失、被告人师某某2辩护人提出人师某某2的犯罪行为不具有严重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串通招投标罪不但侵犯了其他投标人、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而且侵害了交易规则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法律所明令禁止,该辩护观点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张某某1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故对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被告人师某某2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师某某2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综合考虑二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各自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可对二被告人不同程度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意见适当,本院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某7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师某某2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建业

审 判 员  任文龙

人民陪审员  张英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张永云

书 记 员  谭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