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豫1481刑初392号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2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须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路国强、李世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商丘市睢阳区政府网站发布睢阳区郭村镇沈梅示范村、西李示范村美丽乡村试点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被告人张某某得知后,先后与河南省恒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大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联系,借用其资质对该项目两个标段同时进行投标,并提供工程报价及相关数据。被告人张某某向四家公司提供工程保证金,然后由上述公司缴纳。2018年5月3日河南恒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第一标段,工程中标价为7023460.05元、河南大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第二标段,工程中标价为2958309.68元。两个标段总中标价为9981769.73元,该项目两个标段均由张某某承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当事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中标通知书、张某某银行交易明细、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河南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回单、河南大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收付款通知书、中共商丘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移送有关问题线索的函》,证人曹某、朱某、贾某、成某、张某、柳某、李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但认为被告人构成自首,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建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