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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皖0222刑初31号袁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4-06  浏览:

​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皖0222刑初31号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以繁检检一刑诉(2021)Z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闻海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绪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被告人袁某某找到张某1让其帮助找几家有资质的公司参与繁昌县荻港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投标。后张某1联系了张某2,由张某2提供了中化地质郑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华磊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张某1又联系了江西核工业工程地质勘察院和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让江西核工业工程地质勘察院和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参与繁昌县荻港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投标。张某1根据袁某某要求又找来李某1制作商务标书,投标金额均由袁某某制定。后中化地质郑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格为12943800.14元。

被告人袁某某于2020年8月10日主动投案。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应当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袁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认为:1.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被告人的行为对中标结果几乎没有影响,没有同罪前科,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中标工程按质完成通过验收;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平时表现较好,对社会有贡献,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繁昌县荻港镇政府发布对繁昌县荻港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设计变更工程的招标公告,被告人袁某某因所经营公司无相关资质,遂找到张某1让其帮助找几家有资质的公司参与对该工程投标。后张某1联系了张某2,由张某2提供了中化地质郑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华磊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张某1后又联系了江西核工业工程地质勘察院和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让江西核工业工程地质勘察院和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参与该工程投标。被告人袁某某承担上述四家公司投标费用,并垫付部分公司投标保证金。张某1并根据被告人袁某某要求找到李某1制作商务标书,投标金额均由袁某某确定,费用亦由袁某某支付。繁昌县荻港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设计变更工程后被中化地质郑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格为12943800.14元。

另查明,繁昌县荻港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设计变更工程实际由被告人袁某某负责施工,于2019年7月竣工验收,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工程合格。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1、张某2、李某1、李某2、饶某等人的证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流水及光盘、调查取证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合同协议书、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施工项目管理责任合同书、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前科劣迹查询情况、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政府环境治理项目招标过程中,与他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中标项目金额12943800.1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某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中标项目竣工验收后未发生质量问题,未造成实际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中关于本案情节轻微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其余意见酌情予以采纳。为维护市场管理秩序,保护市场经济自由交易和公平竞争,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贺雁飞

人民陪审员  朱可斌

人民陪审员  余 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徐娟

书记员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