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法律案例

(2021)鄂1102刑初30号胡某等犯串通投标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4-07  浏览:

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鄂1102刑初30号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1、胡某2犯串通投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建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1以及辩护人童劲松,被告人胡某2及其辩护人宋友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12月,被告人胡某1和胡某2分别借用黄石市诚顺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和黄石市鼎鸿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资质,同时加上被告人胡某2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黄石市海顺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一起参与黄冈市黄州区韦家凉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投标。二人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报价,使胡某2的黄石市海顺拆迁服务有限公司顺利中标。该工程动迁面积约2.2万平方米,合同价为168.25万元。中标后,该工程由胡某1负责安排人员施工。

2.2018年11月,被告人胡某1和胡某2分别借用黄石市诚顺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和黄石市鼎鸿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资质,同时加上被告人胡某2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黄石市海顺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一起参加黄冈市黄州区南湖街道土司港社区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投标。二人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报价,使胡某2的黄石市海顺拆迁服务有限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动迁面积约4.3万平方米,合同价为359.91万元。中标后,该工程由胡某1负责安排人员施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1、胡某2在招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1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胡某2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胡某1、胡某2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亦同意被告人的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1.2017年12月,被告人胡某1和胡某2分别借用黄石市诚顺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和黄石市鼎鸿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资质,同时加上被告人胡某2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黄石市海顺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一起参与黄冈市黄州区韦家凉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投标。二人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报价,使胡某2的黄石市海顺拆迁服务有限公司顺利中标。该工程动迁面积约2.2万平方米,合同价为168.25万元。中标后,该工程由胡某1负责安排人员施工。

2.2018年11月,被告人胡某1和胡某2分别借用黄石市诚顺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和黄石市鼎鸿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资质,同时加上被告人胡某2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黄石市海顺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一起参加黄冈市黄州区南湖街道土司港社区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投标。二人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报价,使胡某2的黄石市海顺拆迁服务有限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动迁面积约4.3万平方米,合同价为359.91万元。中标后,该工程由胡某1负责安排人员施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线索移交函到案经过、胡某1的自首情节证明,户籍资料、南湖土司港棚改二期项目招投标、开标、中标相关资料以及动迂、拆迁合同、棚改领导小组会议纪要、韦家凉亭棚改项目招投标评标中标公证等相关资料以及动迂服务合同、投标保证金缴纳和退还的银行流水及业务回单、黄州区城乡统筹办向海顺公司付款的银行业务回单、胡某2个人银行卡账户银行交易流水、海顺公司、鼎鸿公司对公账户银行流水交易记录,海顺公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等;

2.证人易某、饶某、周某、曹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1、胡某2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1、胡某2在招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1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2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二、被告人胡某2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中

人民陪审员  杜佑清

人民陪审员  董凤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