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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赣1022刑初2号罗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4-10  浏览:

​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赣1022刑初2号   

黎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黎检刑诉〔2020〕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饶伟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7月份,被告人罗某某与吴彤(另案处理)得知崇仁县XXXXXXXX大道工程项目招标的信息后,二人商量联系XX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所需费用各自承担一半,项目所产生的利润对半分成。为确保中标,吴彤和罗某某以支付串标费用和投标保证金利息的方式,先后找到崇仁县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和江西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并由罗某某与XX公司经营部部长邓某和XX公司经营部负责人陈某1进行对接,后通过邓某与陈某1联系好符合该项目资质的五十二家公司,要求不要将公司资质出借给他人,并向其中的五十家公司每家支付4.7万元好处费。后由陈某1从中选定XX公司、抚州市XXXXXX有限公司、东乡县XXXXXX有限公司、江西省XXXX集团有限公司、抚州市XXXXXX有限公司、XXXXXX集团有限公司、江西XXXXXX有限公司、上饶XXXXXX有限公司、宜春市XXXXXXXX有限公司、贵州省XXXXXX公司等十家公司串通投标报价对该项目进行围标。2014年8月26日,江西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6700余万元价格中标。

2、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吴某4以支付投标费用的方式,通过江西省黎川县XXXX总公司(以下简称黎川XX公司)副总经理黄建国(另案处理)先后联系了黎川XX公司、江西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抚州市X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江西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江西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对黎川县辖区内的XXXXXX旧办公楼维修工程、潭溪乡XXXXXXXX公路工程、XXXXX教学楼改造工程项目、XXXX办公室修缮工程项目、中田乡XXXXXX水泥路及入户工程项目、华山镇XXXXXX综合楼项目等六个工程项目串通投标,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被告人罗某某得知黎川县XXXXXX旧办公楼维修工程项目的招标信息后,为确保能中标该项目,罗某某让吴某4找到黄建国联系符合该项目资质公司进行围标,黄建国遂找来黎川XX公司、XX公司、XX公司串通投标报价,对该项目进行围标。最终黎川XX公司以46万余元价格中标,项目实际承建人为罗某某。

(2)2018年1月,被告人罗某某得知黎川县潭溪乡XXXXXXXX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标信息后,为确保能中标该项目,罗某某让吴某4找到黄建国联系符合该项目资质公司进行围标,黄建国遂找来黎川XX公司、XXXX公司、XX公司串通投标报价,对该项目进行围标。黎川县XXXX总公司以106万余元价格中标,项目实际承建人为罗某某。

(3)2018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罗某某得知黎川XXXXX教学楼改造工程项目的招标信息后,为确保能中标该项目,罗某某让吴某4找到黄建国联系符合该项目资质的公司进行围标,黄建国遂找来黎川XX公司、XX公司、XX公司串通投标报价,对该项目进行围标。黎川XX公司以46万余元价格中标,项目实际承建人为罗某某。

(4)2018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罗某某得知黎川XXXX办公室修缮工程项目的招标信息后,为确保能中标该项目,罗某某让吴某4找到黄建国联系符合该项目资质的公司进行围标,黄建国遂找来黎川XX公司、XXXX公司、XX公司串通投标报价,对该项目进行围标。黎川XX公司以40万余元价格中标,项目实际承建人为罗某某。

(5)2018年9月份左右,罗某某得知黎川县中田XXXXXX水泥路及入户工程项目的招标信息后,为确保能中标该项目,罗某某让吴某4找到黄建国联系符合该项目资质的公司进行围标,黄建国遂找来黎川XX公司、XXXX公司、XX公司串通投标报价,对该项目进行围标。黎川XX公司以25万余元价格中标,该项目中标后,罗某某将该工程项目转给吴某4实际承建。

(6)2018年10月份左右,罗某某得知黎川县华山镇XXXXXX综合楼项目的招标信息后,为确保能中标该项目,罗某某让吴某4找到黄建国联系符合该项目资质的公司进行围标,黄建国遂找来黎川XX公司、XXXX公司、XX公司串通投标报价对该项目进行围标。最终黎川XX公司以350万余元价格中标,项目实际承建者为罗某某。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QQ邮箱往来记录、银行电子回执、银行交易明细、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黄建国建设账户明细及手机银行交易信息截图照片等书证、证人陈某1、邓某、吴某1、胡某、周某1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同案人吴彤、吴某4、黄建国的供述与辩解。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违反招投标管理法规,串通投标,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系主犯,具有坦白情节,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QQ邮箱往来记录、网上银行电子回执、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明细、银行交易提醒短信截图、投标保证金凭证、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人尧某某、陈某2、李某1、李某2、陈某3、徐某、陈某4、钱某、周某2、吴某2、何某、陈某5、傅某、张某、陈某1、邓某、吴某1、胡某、周某1、杨某、吴某3、黄某、熊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吴彤、吴某4、黄建国的供述、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案审理过程中,黎川县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罗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的生活环境不会造成社会影响。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与他人串通投标报价,对工程项目进行围标,使招投标失去了竞争性,侵害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某串通投标系与他人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家属代其退缴了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本人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黎川县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其适用社区矫正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的生活环境不会造成社会影响。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淑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邱岳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