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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湘08刑终8号贪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4-12  浏览: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湘08刑终8号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185号起诉书指控原审被告人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犯贪污罪一案,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湘0802刑初19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罗树中、检察官助理唐晓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覃某端及其辩护人钟波、上诉人刘某清及其辩护人钟山、上诉人覃某龙及其辩护人向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在分别担任教字垭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和居委会秘书期间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在覃某端向叶某的提议下,在张家界市城区××路××茶楼内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伙同叶某、周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商议,决定在规划红线以内虚构土地面积,通过由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提供被征地对象名单和身份信息后虚构征地补偿明细表等资料的方式骗取征地补偿款,并确定了分配方式。覃某端提供了其女儿覃某2、妻子熊某的身份信息等资料,刘某清提供了其妻子全某和妹妹刘某的身份信息等资料,覃某龙提供了其父亲覃某1和母亲吕某的身份信息等资料,叶某、周某等人使用覃某端等三人提供的资料虚构了覃某2等六人的征地补偿资料。覃某端等三人分别代替各自的亲属在补偿资料上签名后,覃某端、刘某清在六人的征地及附着物摸底登记表上的村(居)负责人一栏签字。2015年9月10日,黔张常铁路永定段征地拆迁部根据虚构的征地补偿资料向覃某2账户转入4.437万元,熊某账户转入4.743万元,全某账户转入4.488万元,刘某账户转入4.692万元,覃某1账户转入4.794万元,吕某账户转入4.386万元,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等人共计骗取了征地补偿款27.54万元,各分得人民币9.18万元。2019年9月18日,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在接受监察机关一般性询问中,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9月23日,刘某清向永定区纪委监委退缴赃款6.3万元;2019年9月24日,覃某端、覃某龙向永定区纪委监委分别退缴赃款6.63万元、6.68万元。2020年6月17日,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述犯罪事实有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据此,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覃某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刘某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覃某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四、对被告人覃某端违法所得人民币9.1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五、对被告人刘某清违法所得人民币9.1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六、对被告人覃某龙违法所得人民币9.1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诉人覃某端及其辩护人提出:覃某端于案发后主动向永定区监察委投案自首,主动退出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覃某端符合从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条件,请求二审改判。

上诉人刘某清及其辩护人提出:刘某清自始至终认罪,具有自首和从犯情节,二审期间已经退缴剩余赃款,且自愿认罪认罚,永定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同意对刘某清适用缓刑,请求二审改判对刘某清适用缓刑。

上诉人覃某龙及其辩护人提出:覃某龙在本案中具有自首、从犯法定减轻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二审期间积极退缴剩余赃款,请求二审法院采纳永定区监察委和永定区检察院提出的适用缓刑的建议,改判对覃某龙适用缓刑。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上诉人在原审中虽然有认罪表现,但在一审时没有全部退赃,鉴于二审期间三人均已退缴全部赃款,建议二审对三名上诉人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时任教字垭居委会党支部书记覃某端、居委会主任刘某清和居委会秘书覃某龙协助教字垭镇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工作。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覃某端向黔张常铁路张家界永定段教字垭镇片区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副组长叶某(另案处理)提议虚报土地面积骗取征地补偿款用于征地拆迁工作组消费开销和居委会干部的“辛苦费”,叶某予以同意。随后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在永定区××路××茶楼内与叶某、周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商议,决定将原规划红线以内征地后剩余的土地面积,通过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提供被征地对象名单和身份信息,虚构征地补偿明细表等资料的方式骗取征地补偿款,并确定了分配方式。覃某端提供了其女儿覃某2、妻子熊某的身份信息等资料,刘某清提供了其妻子全某和妹妹刘某的身份信息等资料,覃某龙提供了其父亲覃某1和母亲吕某的身份信息等资料。叶某、周某等人使用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提供的资料伪造了覃某2等六人的征地补偿资料。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分别代替各自的亲属在伪造的征地补偿资料上签名,覃某端、刘某清在伪造的覃某2等六人征地及附着物摸底登记表上的村(居)负责人一栏签字。2015年9月,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等人共计骗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27.54万元。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各分得人民币9.18万元。

2019年9月18日,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在接受监察机关一般性询问中,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分别向永定区纪委监委退缴赃款人民币6.63万元、6.3万元、6.68万元。

另查明,二审期间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分别退缴赃款人民币2.55万元、2.88万元、2.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关于被调查人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2019年9月18日,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在接受监察机关一般性询问中主动交代了其伙同叶某等人骗取黔张常铁路征地补偿款的事实。

2.《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个人基本情况及任职情况证明》、《关于给予覃某端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关于给予刘某清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关于给予覃某龙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证明,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的任职情况和处分情况。

3.户籍资料证明,案发时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系成年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覃某端辞去区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区六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第七届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永定区第七届人大代表名册证明,覃某端辞去张家界市永定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情况。

5.《关于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涉嫌贪污犯罪一案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请示的复函》、《关于对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涉嫌贪污罪一案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证明,经张家界市监察委员会同意,对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从轻处罚。

6.扣押决定书、扣押款物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证明,2019年9月23日,刘某清向永定区纪委监委退缴赃款6.3万元;2019年9月24日,覃某端、覃某龙向永定区纪委监委分别退缴赃款6.63万元、6.68万元。2021年2月8日,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分别退缴赃款2.55万元、2.88万元、2.5万元。

7.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的忏悔书证明,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对此次伙同他人套取征地补偿款的认识。

8.《关于印发<教字垭镇黔张常铁路“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张常铁路永定区教字垭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证明,成立黔张常铁路教字垭段项目指挥部,叶某为专干,成立了叶某、卢某、廖某、周某等为成员的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包含补偿款的发放。明确了镇、村干部要做好征地拆迁协助工作,确定沿线各村(居)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教字垭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和主任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

9.银行日记账证明,自2015年以来,区财政局拨往教字垭镇教字垭居委会、禹溪村、凉水井村的相关财务情况。

10.黔张常铁路项目部2015年9月30日第126、127号记账凭证、黔张常铁路建设项目补偿明细表、黔张常铁路征地及附着物摸底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提供了熊某、覃某2、全某、刘某、覃某1、吕某等六人的身份信息虚构征地骗取土地征地补偿款;2015年9月10日,黔张常铁路永定段征地拆迁部向覃某2账户转入土地补偿款44370元,熊某账户转入土地补偿款47430元,全某账户转入44880元,刘某账户转入46920元,覃某1账户转入47940元,吕某账户转入43860元。覃某端、刘某清在六人的征地及附着物摸底登记表上的村(居)负责人一栏签字。

11.关于教字垭镇黔张常铁路征地情况的有关数据证明,黔张常铁路教字垭镇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征地共计276.801亩,实际造册补偿征地面积336.854亩。

12.黔张常铁路教字垭镇段教字垭居委会用地设计红线图证明,虚报的征地补偿面积不在黔张常铁路在教字垭镇教字垭居委会征地时红线规划用地图内。

13.证人叶某的证言:2015年7、8月份的一天,叶某、卢某、周某、廖某丈量收工后,覃某端提出他们居委会还有未被丈量的土地,要造到他们居委会的名下,套点钱出来处理他们工作中一些不好报账的费用,到时候也会感谢我们,周某当时同意了。大概过了个把月左右,覃某端约我、周某、卢某、罗贤忠、廖某、刘某清、覃某龙一起到168茶楼,人到齐后,覃某端就提出来要虚造一部分面积到他们居委会的村民名下,套出来的钱用于处理居委会不好报账的各种费用,当时没人反对。覃某端就说到时候不会让我们白跑,会感谢我们的。因为商量的时候讲可以给我们教字垭片区征拆工作组的成员每人分钱,我一想多多少少可以分得点,一时贪心作祟,就同意了,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征地拆迁工作队与村干部一起吃饭、唱歌,确实产生了一些费用,所以我就同意了套取征地补偿款。商量好之后,覃某端、覃某龙、刘某清提供虚造人员的名单,后面的情况我不清楚,应该是罗贤忠制作的表。后面居委会的干部没有给我给过钱,是否给周某、廖某等人钱我也不知道,这笔钱在村里怎么用的我也不清楚。黔张常铁路永定段协调指挥部2015年9月30日126号(覃某244370元、熊某47430元、全某44880元、刘某46920元)、127号(覃某147940元、吕某43860元)凭证及相关材料是我们造假报的虚假补偿,补偿表上都是我们商量好了之后各自签上的名字。凭证后面附的绘图也是我们自己造的,是没有现场的虚造的绘图,这部分补偿面积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14.证人周某的证言: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叶某叫我去××路××茶楼去商量一下教字垭居委会套取补偿款的事情,我到了之后看到有叶某、卢某、罗贤忠、廖某在场,后来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也来了。然后叶某就讲居委会的土地丈量工作结束了,红线内土地丈量面积除开老百姓的面积外应该还剩有部分面积,居委会在丈量期间接待工作人员产生了一些费用不方便报销,可以通过伪造补偿表的方式把钱套出来,一部分可以解决居委会的接待费用,一部分给居委会的干部搞辛苦费,因为禹溪村、凉水井村都是这么干的,所以也就同意了。然后叶某就叫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提供名单,卢某叫罗贤忠按照名单造补偿表,廖某负责作图。补偿表造好后,我们就签字了,具体造在哪些人名下的,造了多少记不清楚了,之后我就没管了,按惯例应该是叶某负责后续的操作。造表的时候,叶某、卢某等人讲过钱套出来后一部分解决居委会接待费用,一部分给居委会干部,但具体怎么分配的我不清楚,我没从中得到好处,至于叶某和其他人有没有得到好处我也不清楚。黔张常铁路永定段协调指挥部2015年9月30日126号(覃某244370元、熊某47430元、全某44880元、刘某46920元)、127号(覃某147940元、吕某43860元)凭证及相关材料是我们造假报的虚假补偿,补偿表上都是我们商量好了之后各自签上的名字。是我们从教字垭居委会虚构出来的征地补偿面积,这部分面积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凭证后面附的绘图也是我们自己造的,是没有现场的虚造的绘图。

15.证人卢某的证言: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叶某叫我去子午路上168茶楼商量一下教字垭居委会征地拆迁工作的事情,随后我就赶到168茶楼,当时叶某、周某、罗贤忠、廖某都在场,一会儿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也相继来了。人到齐后,叶某就讲教字垭居委会的征地拆迁工作结束了,除开老百姓的征地外,红线内还剩下了一些面积,我们把这剩下的面积通过伪造补偿表的方式将补偿款套取出来,一部分解决这段时间我们工作中的开销,剩余的钱居委会的干部每人分点辛苦费。大家都同意这么搞,我们就按照之前的凉水井村、禹溪村的方式一样,居委会干部提供名单,国土局负责造表,画图,我们负责人在补偿表上签字,后面的事我就没管了,具体造了多少我也不清楚。因为居委会套取出来的钱比较少,当时商量的时候,没有讲要给我们分钱,但是在2015年春节前一天,覃某龙给我送了5000元现金,我不清楚这个钱是不是从套取的补偿款里给我分的。黔张常铁路永定段协调指挥部2015年9月30日126号(覃某2、熊某、全某、刘某)、127号(覃某1、吕某)凭证及相关材料,补偿表上都是我们商量好了之后各自签上的名字。都是我们从教字垭居委会造出来的征地补偿面积,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凭证后面附的绘图也是我们自己造的没有现场的假图。

16.证人廖某的证言: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叶某叫我去168茶楼说一下关于占地的事情,我过去后在场的还有叶某、周某、卢某、罗贤忠、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我当时听到叶某说村里面工作辛苦了,给他们拨点经费,村里面就到旁边打和声,周某就说干的。叶某就提出从征地补偿里面出,给村里几个人造点面积,村里就提供名字,因为可以给我们教字垭片区征拆工作组的成员每人分钱,我一想多多少少可以分得点,一时贪心作祟,就同意了。我记得给居委会的是20多万元,当时他们没有说这笔钱怎么分,也没说要给他们返钱,随后我们就在茶楼里面把征地补偿表按照村里提供的名字造好了,并在上面签了字。后面居委会的干部没有给我给过钱,是否给他们给钱我就不知道了,关于这笔钱在村里怎么用的我也不清楚。这次虚套的钱总共275400元。黔张常铁路永定段协调指挥部2015年9月30日126号(覃某2、熊某、全某、刘某)、127号(覃某1、吕某)凭证及相关材料是我们造假报的虚假补偿,补偿表上都是我们商量好了之后各自签上的名字。我们从教字垭居委会虚构出来的征地补偿面积,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凭证后面附的绘图也是我们自己造的没有现场的虚造的绘图。

17.证人覃某2的证言:自己在黔张常铁路(永定段)征地拆迁过程中没有田地被征收,其父亲覃某端大概有5000多元的补偿。2015年下半年的时候,黔张常铁路在教字垭居委会搞征地,覃某端用覃某2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建设银行办了一张卡,但是没有告诉覃某2,覃某2当时在浙江打工。2019年9月24日左右,覃某端喊覃某2陪他一起去子午路建设银行取了4万多元钱,这时覃某端才告诉覃某2,这是黔张常铁路给村里拨的工作经费,覃某2当时以为是给村里过一下账,但具体是干什么的就不清楚了。

18.证人熊某的证言:熊某家只有一块柑桔地被征收,补了5000多元,其名下47430元及覃某2名下44370元征地补偿款是假的。刘某清、覃某龙家没有征收。

19.证人吕某的证言:吕某家没有土地征收,包括儿子覃某龙、爱人覃某1名下都没有被征收的土地,其名下43860元及覃某1名下47940元征地补偿款是虚假的。刘某清家没有征收,覃某端家有没有不清楚。

20.证人覃某1的证言:覃某1家没有土地征收,包括儿子覃某龙、妻子吕某名下都没有被征收的土地,其名下47940元及吕某名下43860元征地补偿款是虚假的,相关凭证上的资料都不是本人签的字。刘某清家没有征收,覃某端家有没有不清楚。

21.证人全某的证言:全某家在黔张常铁路没有征收补偿,其名下44800元征地补偿是假的。刘某嫁出去后教字垭的田地就取消了,没有征收补偿,其名下46920元是假的,覃某2、熊某、覃某1、吕某名下的征地补偿款都是虚假套取的。覃某端家有2分田,覃某龙家没有。

22.证人刘某的证言:刘某在教字垭的田地已经被取消了,没有征收,其名下46920元征地补偿款是刘某清和指挥部的人虚假套取的。

23.覃某端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我给叶某、卢某等领导提出,在征收范围内,除开老百姓征地外,红线图预算面积内剩下的能不能考虑给我们村干部从中搞一定的辛苦费,当时叶某几个领导就讲干的。后面有一天叶某通知我、刘某清、覃某龙到××路××茶楼商量怎么搞。我们到了之后,叶某、卢某、周某、廖某、罗贤忠都在了,叶某、卢某就提出由我、覃某龙、刘某清以家属或信得过的亲属名字将红线内预算的实际面积外剩下的面积,通过造表征收这些田土把相对应的补偿款套取出来。我就讲我们也是懂分寸的,到时候我们会请领导们吃饭放松一下的。大家商量一致后,叶某他们就喊我们三个每人报两个名字,用于造征收补偿表,我报的熊某、覃某2,覃某龙报的吕某、覃某1,刘某清报的全某、刘某,卢某就喊罗贤忠造表,造好表喊我们签字,六个人名下每人四万多元,总共有27万余元,我们提供了相关账户及身份证。过了个把月,虚造的补偿款下来了,我们三人算了一下,请叶某、卢某等人吃喝、唱歌娱乐有将近9万元的开支,我们每人出了近3万元,剩下6万多我们自己拿了,没有给叶某、卢某他们分钱。黔张常铁路永定段协调指挥部2015年9月30日126号(覃某2、熊某、全某、刘某)、127号(覃某1、吕某)凭证及相关材料是我们造假报的虚假补偿,补偿表上工作人员廖某、制表罗贤忠、组长卢某、片区指挥部叶某、监督周某这些都是我们商量好了之后各自签上的名字。这些面积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凭证后面附的绘图也是我们自己造的,都是没有现场的虚造的,不在红线图内。刘某清、覃某龙、刘某家里都没有土地征收,自己家有一分柑桔地被征补了5000多。

24.刘某清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覃某端叫我送一份资料到凤湾附近的168茶楼,顺便和叶某商量一下关于我们居委会里面土地征收的事情。我到了之后发现除了叶某、覃某端、覃某龙外还有周某、卢某、罗贤忠、廖某。周某、叶某作为领导就说红线内除了老百姓的实际土地外还剩下的有一部分面积,可以把剩下的这一部分面积通过造表的方式套取出来,一是解决居委会一些不好处理的开支,二是给我们居委会的人搞辛苦费和工作经费,大家都同意了。叶某要求我们居委会提供名单,我们就提供了全某、刘某、熊某、覃某2、覃某1、吕某的名字,卢某、罗贤忠、廖某就造表作图,做好后叫我们签字,六个人一共造了27万余元。签完字后关于这个钱怎么分配,周某、叶某作为领导提出按两股分,一部分用于解决居委会一些不好处理的开支,另一部分作为我、覃某端、覃某龙的辛苦费。过了一段时间,钱打到我们提供的账户上,三人共计27万余元,除去之前请周某、叶某等人吃喝的开支每人出了近3万元钱,我们每人分6万多元。黔张常铁路永定段协调指挥部2015年9月30日126号(覃某2、熊某、全某、刘某)、127号(覃某1、吕某)凭证及相关材料是我们造假报的虚假补偿,补偿表上都是我们村里面的人和他们一起商量好了之后签上的名字。这部分面积实际上是不存在的虚构出来的,凭证后面附的绘图也是我们商量好后在宾馆或者茶楼里面造的,都是虚造的没有现场的,不在红线图内。自己和覃某龙家都没有土地被征收,覃某端家里好像有2分田征收了。

25.覃某龙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6月的一天,覃某端打电话叫我去居委会会议室,我到了之后,除了我和覃某端以外,刘某清也在,覃某端给我说,要我从征地款中套取出来一部分钱,用于解决村里一些不好报账的开支及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招待费,我听了后表示同意。半个月后,覃某端叫我到168茶楼说有事情商量,我到了之后看到在场的有覃某端、刘某清、叶某、卢某、廖某还有几个人我不认识。叶某就说红线内除了老百姓的实际土地外还剩下的有一些,把剩下的面积通过虚假造表的方式套取出来,套出来的钱可以用来支付居委会不好处理的开支,指挥部工作人员的接待费,剩下的就给我们居委会的人搞辛苦费。我就同意了,当时他们喊我们在征地补偿表上签名,我就签了我父亲覃某1和母亲吕某的名字,覃某端签的是他妻子熊某和女儿的名字,刘某清签的他妻子全某和妹妹的名字。过了一段时间,虚造的补偿款下来了,覃某1和吕某的账上各自有4万多,加起来有9万多元。我们三个人加起来总共27万多元,我们三人就商量,把村里各自经手的账各自还一下,再请叶某他们几个领导吃喝唱歌,剩余的钱我们三个人就平分。自己跟父母都没有土地被征收。黔张常铁路永定段协调指挥部2015年9月30日126号(覃某2、熊某、全某、刘某)、127号(覃某1、吕某)凭证及相关材料是虚假补偿,使我们商量好之后造假报的,补偿表上都是我们商量好了之后签上的名字。从我们教字垭居委会虚构出来的征地补偿面积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不在红线图内,凭证后面附的绘图也是没有现场的虚造的绘图。

26.湖南锦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湘锦诚会鉴字[2019]第012号会计鉴定书、湘锦诚会鉴字[2020]第002号补充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2015年9月覃某端、覃某龙和刘某清等伙同他人通过以“村干部及其亲属的名义虚报土地征收面积”的方式取得黔张常铁路张家界永定段土地征收补偿款资金合计金额27.54万元,其中覃某端取得资金9.18万元,退回资金6.63万元;覃某龙取得资金9.18万元,退回资金6.68万元;刘某清取得资金9.18万元,退回资金6.3万元;未退回资金7.93万元。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利用协助教字垭镇政府从事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便利,伙同国家工作人员,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资料的方式骗取征地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覃某端提起犯意,参与商议并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征地补偿款,其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某清、覃某龙参与商议,听从叶某、覃某端等人安排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偿款,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及其辩护人请求对三人宣告缓刑的意见。经查,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在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前,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到案后积极退缴赃款,至二审开庭前三人已将全部赃款退缴完毕,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鉴于二审期间,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积极退缴赃款,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经张家界市永定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宣告缓刑对三人各自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检察机关提出对三位上诉人从宽处罚的意见以及三位上诉人和辩护人请求宣告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根据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基于二审期间出现新的量刑情节,本院依法对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的量刑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0)湘0802刑初194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的定罪部分及第四、五、六项,即:一、被告人覃某端犯贪污罪;二、被告人刘某清犯贪污罪;三、被告人覃某龙犯贪污罪;四、对被告人覃某端违法所得人民币9.1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五、对被告人刘某清违法所得人民币9.1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六、对被告人覃某龙违法所得人民币9.1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撤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0)湘0802刑初194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的量刑部分,即:一、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上诉人覃某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四、上诉人刘某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五、上诉人覃某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壮晓阳

审判员  陈 明

审判员  涂明珠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少廷

书记员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