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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0)黔2323刑初256号杨某某犯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4-14  浏览: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0)黔2323刑初256号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安检刑诉〔20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何冰冰、李颜曦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杨某某受贿173000元的事实

1.杨某某利用身为安龙县农业局局长、兴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安龙县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在农业物资采购、拨付款方面谋取利益,于2004年至2006年,三次收受杨剑人民币3.8万元;为兴仁县马马崖发电厂负责人杨某某在协调解决马马崖发电厂建设过程中村民堵路方面谋取利益,在2011年春节前两次计收受杨某某人民币1万元。

2.杨某某在担任兴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杨某某承诺为周某某承接兴仁县回龙镇油菜凼至卡子烟水配套工程、兴仁县下山镇田边蘑菇饮水安全工程谋取利益,于2009年春节前一天,在兴仁县邮电大楼家中收受周某某人民币0.5万元;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杨某某承诺为杨某承接兴仁县李关乡鹧鸪园流域的经果林标段的水土保持项目、兴仁县回龙镇龙潭河流域的水土保持项目工程谋取利益,在兴仁大酒店收受杨某人民币2万元;2010年底的一天,杨某某承诺为严某某承接兴仁县2010年度水土保持世行贷款项目龙潭河小流域工程谋取利益,在兴仁县人民政府自己的办公室收受严某某人民币5万元。

3.杨某某利用担任兴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工程承包人韦某某承接兴仁县2009年重点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项目谋取利益,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在兴仁县一家银行门口收受韦某某人民币5万元。

二、杨某某贪污人民币125.41万元的事实。

杨某某在担任兴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使用虚假资料为其实际控制的兴仁县优质农产品精加工公司骗取国家资金共计125.41万元。具体为:

1.2007年至2009年,杨某某在担任兴仁县副县长期间,使用篡改贵州林丰食品有限公司资料、虚列项目及支出、签订虚假合同、出具虚开发票的方式为其实际控制的兴仁县优质农产品精加工公司申报、领取兴仁县年产5500吨精制薏仁米加工扩建项目无偿资金42.2万元,扣除科技措施投入费实际支出0.92万元,公益性设施建设投资费实际支出6.67万元,杨某某共骗取人民币34.61万元。

2.杨某某在担任安龙县农业局局长、兴仁县副县长期间,在明知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可以核销的情况下,于2007年,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兴仁县优质农产品精加工公司申报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90.8万元。2012年,在兴仁县优质农产品精加工公司未注销的情况下,违规申报核销该笔资金。2013年财政部批复同意核销人民币90.8万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立案决定书、工程项目资料、杨某某自书材料等,证人杨某、杨某某、杨某、罗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身为安龙县农业局局长、兴仁县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使用虚假资料为自己控制的兴仁县优质农产品精加工公司,骗取国家资金125.41万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数额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数额较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为:杨某某犯贪污罪,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至三十万元;杨某某犯受贿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姚某某与杨某某并非特定关系人,姚某某也参与了项目的经营、管理,姚某某获取的利益部分与杨某某职权行为无关,故受贿罪中姚某某收受的4.6万元不属于贿赂,其与杨某某不成立共同犯罪,杨某某实际受贿金额为17.3万元;杨某某等人申请的国家资金最终进入到了兴仁县优质农产品精加工公司账户上,杨某某和罗某实际分得3.5万元。公司作为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财产非股东共有财产,杨某某也不能实际占有和支配该笔款项,孙某华、夏某和等股东退出,实际带走了包括贪污的一百万余元的份额,杨某某并未实际控制这一百余万元,故贪污罪中对于被杨某某留在公司账户上的部分资金应当认定为未遂,本案贪污既遂部分为3.5万元,贪污的资金大部分被股东之间分获,在认定退缴赃款时应当予以酌情减免;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贪污罪的同时,还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行为,分别成立坦白与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杨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退缴全部赃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事实

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贵州省安龙县农业局局长、贵州省兴仁县(现已更名为兴仁市)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物资采购、承接工程、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款共计17.3万元。具体为:

(一)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安龙县农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安龙县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在农业物资采购、拨付款方面提供帮助,于2004年至2006年期间,三次收受杨某人民币共计3.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任免职文件载明:杨某某于2003年4月23日任安龙县农业局局长,于2006年10月17日被免去安龙县农业局局长职务。

2.安龙县农业开发服务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安龙县农业局2004-2006年在安龙县农业开发服务公司采购农用物资相关协议及拨款凭证等材料载明:安龙县农业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主管部门为安龙县农业局,经营化肥、农药等,2001年12月13日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某。安龙县农业局2004年至2006年期间,向安龙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安龙县种子公司购买种子、化肥等支出一百余万元,杨某某在购销合同上签字等情况。

3.证人杨某的证言:安龙县农业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是农业局的下属企业,这个公司成立的时候,我是法定代表人。2001年,我个人将这个公司承包经营,我承包的时候,该公司只有营业执照,没有其他资产,我每年固定包干给安农县农业局3万元的承包费用。安农县种子公司属于国有企业,2003年我承包安龙县种子公司之后,变更为我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到2007年就没有经营了,每年我都交得有承包费,具体是多少我记不清楚了。在经营公司期间,我分三次送现金3.8万元给安龙县原农业局局长杨某某。第一次是在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在位于安龙县邮电大楼四楼杨某某的家中送给杨某某0.3万元。第二次是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在位于安龙县邮电大楼四楼杨某某的家中送给杨某某3万元。第三次是在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在位于安龙县邮电大楼四楼杨某某的家中送给杨某某0.5万元。我送钱给杨某某,一是为了跟他搞好关系,希望安农县农业局采购农业物资的时候得到杨某某的帮助,从我承包的安龙县农业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安龙县种子公司购买农业物资。二是为了感谢他的帮助,安龙县农业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安龙县种子公司的农业物资才可以销售给安龙县农业局。三是为了拨付农业物资销售款的时候得到他的帮助,让我顺利的拨付到销售款。杨某某给我提供过的帮助有:2004年的时候,杨某某同意安龙县农业局从安龙县农业开发服务有限公司采购农业物资,从2004年到2006年,安龙县农业局在安龙县农业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和安龙县种子公司购买了100多万元的农业物资,安龙县农业开发服务有限公司获利将近12万元左右。我去找杨某某签字拨款的时候,杨某某没有为难我,让我顺利拨付到安龙县农业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及安龙县种子公司的农业物资销售款。

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我在担任安龙县农业局局长期间,我曾三次收受杨某现金人民币共计3.8万元。第一次是在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某某在我家中(位于安龙县邮电大楼四楼)送给我0.3万元。第二次是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某在我家中(位于安龙县邮电大楼四楼)送给我3万元。第三次是在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某在我家中(位于安龙县邮电大楼四楼)送给我0.5万元。杨某承包的安龙县农业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主要是经营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每年农业局都要采购农用物资,他送钱给我,一是为了和我搞好关系,二是为了安龙县农业局采购农用物资的时候,从他承包的安龙县农业开发服务有限公司采购,三是为了顺利的从农业局拨付到采购款。在2004年农业物资采购之前,杨剑来找我,希望安龙县农业局采购物资的时候选择安龙县农业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我同意了。从2004年到2006年,安龙县农业局在杨某承包的安龙县农业开发服务有限公司采购了100多万元的农用物资,还有就是杨某来找我签字拨款的时候,我没有为难他,给他签字,让他顺利拨付到采购款。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兴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兴仁县马马崖发电厂负责人杨某某在协调解决马马崖发电厂建设过程中提供方便,于2011年春节前两次收受杨某某人民币共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杨某某等任免的通知载明:杨某某2014年6月9日起任贵州北盘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马马崖发电厂厂长。

2.贵州北盘江马马崖一级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工作协议、兴仁市生态移民局关于北盘江马马崖一级水电站建设征收(用)九盘村崩当1-10组集体资产分配有关事业的函、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23刑终22号行政判决书、预付款兑现清册、记账凭证、报账申请表等材料载明:北盘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兴仁县人民政府签订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协议,兴仁市生态局函告马马崖政府如何处理泵当1-10组集体资产权属问题,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马马崖镇蹦当六组的诉讼请求,支付移民补偿资金等情况。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我担任马马崖电站建设公司总经理、马马崖发电厂厂长期间,分两次送给原兴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某某共计1万元人民币。第一次是在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在原兴仁县人民政府杨某某的办公室送给他0.5万元。第二次是在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在杨某某的办公室送给他0.5万元。电站建设涉及到征用土地的事宜,是由当地政府的移民局负责协调,我到马马崖电站建设公司、马马崖发电厂任职后,杨某某分管移民工作,当时征用的部分土地因为九盘村组与组之间权属不清,九盘村各组村民发生过两次堵工、堵路情况,我们都是找杨某某帮忙协调。我钱给他,一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方便找他协调电站建设中涉及到土地征用及当地村民堵工堵路的事宜;二是感谢他出面协调堵路、堵工的事宜。

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我在2002年至2013年期间任马马崖镇九盘村村主任。2009年,马马崖电站建设过程中需要征用崩当清林堡和双砂堡荒山,在支付土地征用补偿款过程中,崩当六组村民认为清林堡和双砂堡荒山属于六组,土地补偿款应该支付给崩当六组的村民,但是崩当五组、七组、八组、九组、十组的村民认为该征用的荒山应该属于他们组的,导致村民发生过两次堵工、堵路情况。我是九盘村的村主任,杨某某找我和村支书王某某到现场帮忙协调处理,经过多次协调未果,我就跟杨某某建议,请一位县里的领导来帮忙处理,过了几天县里就来了一位领导,是兴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某某。在杨某某的安排下,我和王某某把杨某某和涉及的村组小组长、群众代表叫来村委会,共同商议土地赔偿款分配问题,提出先由马马崖电站支付给各组预付一部分土地赔偿款资金,余下未支付的赔偿款由崩当六组向兴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待判决下来后在决定分配的处理意见,之后,各组村民不再堵路,马马崖电站建设正常进行。

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我是马马崖镇九盘村的村支书,2009年,马马崖电站建设过程中需要征用崩当清林堡和双砂堡荒山,在支付土地征用补偿款过程中,崩当六组村民认为清林堡和双砂堡荒山属于六组,土地补偿款应该支付给崩当六组的村民,但是崩当五组、七组、八组、九组、十组的村民认为该征用的荒山应该属于他们组的,导致村民发生过两次堵工、堵路情况。杨某某找我和村主任周某某到现场帮忙协调处理,经过多次协调未果,我和村主任向杨某某建议,请一位县里的领导来帮忙处理。过了几天县里就来了一位领导,是兴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某某。在杨某某的安排下,我和村支书王某某把杨某某和涉及的村组小组长、群众代表叫来村委会,共同商议土地赔偿款分配问题,提出先由马马崖电站支付给各组预付一部分土地赔偿款资金,余下未支付的赔偿款由崩当六组向兴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待判决下来后在决定分配的处理意见,之后,各组村民不再堵路,马马崖电站建设正常进行。

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我在担任兴仁县副县长期间,曾2次收受杨某某(兴仁县马马崖发电厂的负责人)现金人民币共计1万元。第一次是在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文杰在我位于兴仁县人民政府的办公室送给我0.5万元。第二次是在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某某在我位于兴仁县人民政府的办公室送给我0.5万元。杨某送钱给我,一是感谢我帮助马马崖发电厂建设过程中协调过涉及征用村民土地的时候产生的纠纷;二是为了跟我搞好关系,马马崖发电厂建设过程中出现征地纠纷的时候,方便找我出面帮助他们协调。2009年的时候,马马崖发电厂当时征用的部分土地因为九盘村组与组之间权属不清,九盘村各组村民因为征用土地赔偿款的分配问题发生过两次堵工、堵路的情况,杨某某都请我到马场乡九盘村帮助协调过,我亲自到场协调,还在九盘村住了两天,将村民堵工、堵路的事情协调好了,在我的协调下,马马崖电站的建设得以顺利进行。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兴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周某某承接兴仁县回龙镇油菜凼至卡子烟水配套工程、兴仁县下山镇田边蘑菇饮水安全工程提供帮助,于2009年春节前一天,在兴仁县邮电大楼家中收受周某某人民币0.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兴仁市水务局兴仁县回龙镇油菜凼至卡子片区烟水配套工程财务凭证、中标资料以及合同资料、兴仁县下山镇田边、蘑菇饮工程合同及相关凭证等材料载明:兴仁县回龙镇油菜凼至卡子区烟水配套工程及兴仁县下山镇田边、蘑菇饮水安全工程由兴仁县水利局发包,由周某某施工团队承包。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我和杨某某是老乡,我在安龙县做工程的时候认识的。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我找到杨某某,给他说我想做兴仁县下山镇田边、蘑菇饮水安全工程,请他帮忙协调一下,杨某某当时就答应了。过后,杨某某叫我去兴仁水利局找人对接,随后我到水利局找人对接,但是具体找的是谁,我记不清楚了,我果然顺利的承接到兴仁县下山镇田边、蘑菇饮水安全工程。同时在2009年年初的时候,我承接到了兴仁县回龙镇油菜凼至卡子烟水配套工程。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在安龙县邮电大楼杨某某的家中送给杨某某0.5万元。杨某某当时是兴仁县副县长,我请托杨某某帮忙,承接了兴仁县水利局发包的工程项目,为了感谢他的帮忙和进一步和他搞好关系,方便以后能承接到更多的工程项目,我就送了0.5万元给他。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我在安龙工作时认识了在安龙做工程的周某某。我在担任兴仁县副县长期间,收受过周某某0.5万元。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周某某在我位于安龙县邮电大楼宿舍家中送了一个牛皮纸信封递给我,并说了些感谢的话,他离开后,我打开牛皮纸信封,里面有0.5万元。2008年下半年的时候,周某某来找我,说他想做兴仁县下山镇田边、蘑菇饮水安全工程,请我帮忙协调一下,当时我答应他了。我就给水利局的人打招呼,并叫周某某到水利局找人对接,不久之后,周某某就承接到了该工程。在2009年,周某某也承接得有兴仁县水利局发包的安全饮水工程,工程名称我不清楚。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四)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兴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杨贤某接兴仁县李关乡鹧鸪园流域的经果林标段的水土保持项目、兴仁县回龙镇龙潭河流域的水土保持项目工程提供帮助。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杨某某在兴仁大酒店收受杨某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兴仁县水利局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到册、兴仁市水土保持世行贷款/欧盟赠款项目鹧鸪园小流域经果林苗木采购合同(第二标段)、验收申请单、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及工程价款核定签证单、苗木检验单、记账凭证、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发票、兴仁市2010年度小河流域招标资料等材料载明:兴仁市水土保持世行贷款/欧盟赠款项目鹧鸪园小流域经果林苗木采购合同(第二标段)业主方为兴仁县水利局、承包方为黔西南州山原林木花卉开发有限公司,合同金额为278000元;载明兴仁市2010年度水土保持世行贷款项目第五标段(龙潭小河流域)中标公司为黔西南州珠江源林木花卉开发有限公司,中标价为28.8128万元。

2.贵州山源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贵州珠江源生态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贤、贵州山源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建平等企业基本信息;兴仁县水利局2009年发包的“兴仁县水土保持世行贷款/欧盟赠款项目鹧鸪园小流域经果林苗木采购项目(第二标段)”系杨贤以贵州山源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承包。

3.证人杨贤的证言:2009年,我从广东回兴仁准备做农业、林业等项目,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杨某某。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我请杨某某到兴仁大酒店吃饭,吃完饭后在过道,我将一个装有现金2万元人民币的牛皮纸袋递给杨某某,并且对杨某某说,希望杨县长以后能多多关照,杨某某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我给杨某某说我想承接兴仁县水利局发包的兴仁县回龙镇龙潭河世行贷款水土保持项目,请他帮忙协调一下,杨某某当时同意了。通过杨某某的帮助,我承接到两个项目,一是2010年世行贷款水土保持项目五标段,是以我成立的黔西南珠江源林木花卉有限公司承接的,工程价款大概是28万多;二是以黔西南州山原林木花卉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兴仁县世行贷款水土保持项目(兴仁县李关乡鹧鸪园流域),合同价款是20多万元。我送钱给杨某某一是为了感谢他帮助我承接到水土保持项目鹧鸪园流域的经果林标段,同时请他帮助协调龙潭河流域的经果林标段给我实施;二是和杨某某进一步搞好关系,方便以后我承接工程得到他的帮助。

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我在担任兴仁县副县长期间,曾收受杨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杨某是林木花卉公司老板,我和杨某是2009年通过我一个朋友介绍认识的。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杨某请我到兴仁大酒店吃饭,吃完饭后在兴仁大酒店过道上,杨某将一个牛皮纸袋递给我并说希望杨县以后能多多关照,我推辞几下就收下了,同时杨某还给我说他想做兴仁县水利局发包的兴仁县回龙镇龙潭河世行贷款水土保持项目,请我帮忙协调一下,当时我就答应他了。我回到家中打开牛皮纸袋,里面有2万元。2009年的时候,当时我分管水利,在我的帮助下,杨某承接了兴仁县水利局发包的世行贷款水土保持项目(这个项目的实施地点在兴仁县李关乡),项目金额我不清楚。2010年,在我的帮助下,杨某承接了兴仁县水利局发包的世行贷款水土保持项目(这个项目的实施地点在兴仁县回龙镇),项目金额我不清楚。杨某送钱给我,一是为了感谢我给他提供帮助,让他承接到兴仁县李关乡的世行贷款水土保持项目;二是请我帮忙协调兴仁县回龙镇的世行贷款水土保持项目。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五)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兴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严某某承接兴仁县2010年度水土保持世行贷款项目龙潭河小流域工程提供帮助。2010年底的一天,杨某某在兴仁县人民政府自己的办公室收受严某某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兴仁县2010年度水土保持世行贷款项目龙潭河小流域工程措施施工合同(第一标段)、兴仁县水利局会议纪要、记账凭证、电子汇票、发票、工程价款月支付证书、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书、工程量核定签证单、付款通知单、兴仁县2010年度水土保持世行贷款项目龙潭小河流域工程措施施工合同(第一标段补充合同)等材料载明:兴仁县2010年度水土保持世行贷款项目龙潭小河流域工程措施发包方为兴仁县水利局,承建单位为黔西南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款为壹佰叁拾贰万玖仟陆佰壹拾元,补充合同价款为叁拾捌万陆仟肆拾肆元肆角。

2.证人严某某的证言:杨某某是兴仁县分管人民政府水利工作的副县长,2010年年底,我了解到兴仁水利局要发包兴仁县回龙镇世行贷款水土保持项目,在项目招标前的一天,我到兴仁县人民政府杨某某的办公室找到杨某某,告诉杨某某我想做兴仁县回龙镇世行贷款水土保持这个项目,希望他关照一下,帮助我承接到2010年兴仁县回龙镇世行贷款水土保持项目,杨某某答应了。我离开杨某某的办公桌之前,我把事先用黑色塑料袋装好的现金5万元人民币放到杨某某的办公桌上,杨某某看到后没说什么,和我闲聊了一下项目的情况后我就离开了。后来我到水务局开展竞争性谈判,顺利的得到了2010年兴仁县回龙镇世行贷款水土保持项目,当时我是挂靠在黔西南州汇源建筑有限公司承接的,合同及补充合同上委托代理人“安芝芬”是我本人签我母亲的名字,是为了避免其他麻烦。杨某某作为分管副县长,如果他不同意,我是不可能得到这个项目的。

3.证人安某某的证言:兴仁县2010年度水土保持世行贷款项目龙潭小河流域工程措施施工合同(第一标段)及兴仁县2010年度水土保持世行贷款项目龙潭小河流域工程措施施工合同(第一标段补充合同)中的委托代理人“安某某”不是我签的,应该是我儿子严某某签的,我知道这个工程是我儿子严某某在做,但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严某某是工程老板,兴仁本地人,我在兴仁县担任副县长期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他。2010年年底的一天,严某某到兴仁县人民政府我的办公室,说他想做兴仁县水利局发包的兴仁县回龙镇世行贷款水土保持项目,请我关照一下他,帮助他协调一下,当时我答应了。随后我们闲聊几句后,严某某起身把一个黑色塑料袋放在我的办公桌上,和我聊了几句项目上的事情后就离开了,待严某某离开后,我打开黑色塑料袋,里面装有5万元。在兴仁县回龙镇世行贷款水土保持项目招标之前,我给水利局的相关人员打招呼,严某某顺利承接到2010年兴仁县水利局发包的兴仁县回龙镇世行贷款水土保持项目的一个标段,具体的项目金额我不清楚。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六)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兴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韦某某承接兴仁县2009年重点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项目提供帮助。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在兴仁县一家银行门口收受韦某某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中标通知书、协议书、补充协议、关于核定兴仁县2009年度重点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项目合同缺项单价的申请报告、兴仁县水利局会议纪要、补充协议、记账凭证、付款通知书、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结算审核表等材料载明:兴仁县2009年重点退耕还林地区剧本口粮田项目由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款为1608875.11元以及价款的申报、批复等情况。

2.挂靠说明载明:韦永顺挂靠在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公司名下,实施《兴仁县2009年重点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项目工程》。

3.证人姚某某的证言:杨某某是按照农村习俗“拜”给我的,叫我“干爹”。2009年年底的一天,杨某某给我说黔西南州兴仁县有一个工程项目,让我来兴仁做,我表示同意后就从遵义赶到兴仁县。杨某某说他安排一个项目给我做,和别人合伙,不用出资,不懂管理也不要紧,不负责亏损,到时候分利润就行了,我和他都能分一点。过了几天,杨某某带上我和一个叫韦某某的工程承包人吃饭,杨某某把我介绍给韦某某认识。杨某某和韦某某说兴仁县陆关巩固退耕还林基本口粮田工程项目的情况,并和韦某某说因为我不懂工程项目,准备安排他和我一起合伙做这个项目,并让韦某某出全资建设该项目,最后我和韦某某按工程利润对半分账,韦某某当时就表示同意。之后我就和韦某某以兴义市第二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接到了兴仁县陆关巩固退耕还林基本口粮田工程项目并开始实施,实施一段时间后,韦某某提出直接拿这个项目合同价款的6%给我和杨某某,我们退出这个项目,不在参与后期的利润分成,我考虑到因为不懂项目,也没有投资,想着利润是多少我也不懂,韦永顺提出拿项目合同价款的6%给我和杨某某,我同意了。当时陆关巩固退耕还林基本口粮田工程的合同价款是160万元,按照约定的项目合同价款的6%,韦某某应该给我和杨某某9.6万元,我得了4.6万元,杨某某得5万元。

4.证人韦某某的证言:我在实施兴仁县陆关巩固退耕还林基本口粮田工程中,送给时任兴仁县副县长杨某某和杨某某的干爹姚某某9万多元。2009年年底的一天,杨某某约我吃饭并介绍其干爹姚某某给我认识,安排我和姚某某一起做兴仁县陆关巩固退耕还林基本口粮田工程项目,说实施完后我和姚某某按工程结算利润的50%分账,要求我全额出资事实该项目。我通过挂靠兴义第二建筑安装公司承接了该项目。该项目实施一段时间后,我跟姚某某提出来我不愿意一起合伙实施该项目,并且和姚某某说愿意按照该工程合同价的6%给杨某某和他,姚某某也表示同意。这个工程价款总的160多万,最后我按照项目结算价送给杨某某和姚国勇9万多元。2010年上半年我拨得工程进度款后的一天,我在兴仁县一家银行门口(具体是哪家银行,我记不清楚了)拿了2万元现金给姚某某。2011年年初的一天,工程结算后,我在安龙县一家银行门口(具体是哪家银行,我记不清楚了)拿了2.6万元现金给姚某某。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准备了5万元现金,用牛皮纸袋装好后,联系杨某某在兴仁大酒店附近见面,见面后在我的车上,我将事先准备好的5万元钱拿给了杨某某,说这是给杨县长在陆关项目的提成,还对杨某某说希望领导以后多关照,杨某某推辞一下就将钱收下了。

5.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韦某某是安龙县人,我在安龙县工作时认识的。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韦某某电话联系约我在兴仁大酒店附近见面,我上了韦某某的车,韦某某递给我一个牛皮纸档案袋并说这是给我在陆关项目的提成,希望以后多多关照,我推辞一下就将钱收下了,随后我们就各自离开了。回我住的地方后,我打开韦某某给我的牛皮纸档案袋,看见里面装有5沓钱,每沓都是用银行捆扎纸捆扎好的,经我清点,每沓1万元,共计5万元,都是百元红色票面。

2009年年底的一天,我找兴仁县水利局的人打招呼,说我“干爹”姚某某想过来兴仁做工程,安排一个项目给姚某某做,后水利局的人给我说兴仁陆关有一个巩固退耕还林的水利项目要发包,让姚某某过来做,姚某某说他没有资金垫资,也不懂管理。几天之后,我约韦某某一起吃狗肉,在吃饭过程中我将姚某某介绍给韦某某认识,我跟韦某某说姚某某准备承接兴仁县陆关巩固退耕还林的水利项目情况,但是姚某某不懂工程项目,准备安排他们两个一起合伙做这个项目,让韦某某出全资建设该项目,最后姚某某和你按工程利润对半分账,韦某某当时就表示同意。项目实施一段时间后,姚某某跟我说,韦某某提出拿项目合同价款的6%,我们不再参与该项目的利润分成,姚某某说他同意了,我也没有反对。韦某某送给姚某某的4.6万元,姚某某给我说过他收到过,至于韦某某是如何将4.6万元给姚某某的,我不清楚。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贪污事实

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兴仁县副县长期间,通过篡改贵州林丰食品有限公司资料、虚列项目及支出、签订虚假合同、出具虚开发票的方式为其实际控制的兴仁县优质农产品精加工公司进行申报,领取了兴仁县年产5500吨精制薏仁米加工扩建项目补助款共计163.6万元,其中无偿资金为42.2万元,有偿资金借款121.4万元(中央90.8万元,省级30.6万元)。杨某某获取的无偿资金42.2万元,扣除科技措施投入费实际支出0.92万元,公益性设施建设投资费实际支出6.67万元,杨某某实际获得34.61万元。杨某某知道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可以核销,2012年,在兴仁县优质农产品精加工公司未注销的情况下,提供虚假材料申报核销了有偿资金90.8万元(中央),另30.6万元有偿资金已归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关于申报兴仁县2008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的相关文件载明:2007年,由兴仁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由县级财政为兴仁县优质农产品精加工开发有限公司提供135万元的资金担保,项目负责人为吴某某,杨某某在项目建议书主任办公会审定意见处签字。

2.关于编制2008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通知、黔西南州兴仁县年产5500吨精制苡仁米加工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载明:贵州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兴仁县优质农产品精加工开发有限公司纳入2008年度全省农业综合开发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名单内,主要建设一个加工苡仁米粉万吨生产线,年产精制苡仁米5500吨;2007年,兴仁县优质农产品精加工开发有限公司针对兴仁县年产5500吨精制苡仁米加工扩建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3.贵州仁信会计事务所关于兴仁县优质农产品精加工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抵押承诺书、贷款意向书等材料载明:2007年兴仁县优质农产品精加工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拟向兴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贷款的情况。

4.技术委托协议载明:2007年10月,兴仁县优质农产品精加工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兴仁县农业局土肥站、农技站进行技术指导。

5.2007年兴仁县苡仁产业化生产示范项目测产验统计收表载明:2007年兴仁县苡仁产业生产项目验收情况。

6.兴仁县优质农产品精加工开发有限公司“苡仁米”基地种植订购合同等材料载明:兴仁县优质农产品精加工开发有限公司与乡镇签订订购合同收购薏仁米。

7.贵州省农业综合开发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评估报告书(贵州省2008年黔西南州兴仁县年产5500吨精制苡仁米加工扩建项目)载明:贵州省农业综合开发评估咨询信息服务中心对贵州省2008年黔西南州兴仁县年产5500吨精制苡仁米加工扩建项目进行评估,认为该项目具有可行性,建议立项。

8.关于2008年度黔西南州兴仁县年产5500吨精制苡仁米加工扩建项目实施方、兴仁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对2008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计划的批复(仁农综[2008]22号)、实施方案报告(仁农综[2008]14号)、部分建设内容更改报批的请示(仁农综[2008]21号)、黔西南州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一案产业经营项目计划的批复(州农综[2008]36号)、黔西南州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农发办《关于对2008年度黔西南州兴仁县年产5500吨精制苡仁米加工扩建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的批复(州农综[2008]62号)、贵州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对2008年度黔西南州兴仁县年产5500吨精制苡仁米加工扩建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黔农综[2008]86号)、黔西南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借款)的通知(州财农[2008]113号)等材料载明:兴仁县优质农产品精加工开发有限公司申报兴仁县年产5500吨精制苡仁米加工扩建项目,并提供相应申报材料,兴仁县农业综合办公室同意项目计划,贵州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同意项目建设并对资金进行审定,无偿资金为42.2万元;兴仁县优质农产品精加工开发有限公司向兴仁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有偿资金借款121.4万元,其中中央90.8万元,省级30.6万元。

9.申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书、审计报告、竣工资料等材料载明:2009年,兴仁县优质农产品精加工开发有限公司实施《兴仁县年产5500吨精制苡仁米加工扩建项目》所准备的验收材料,其中包括厂房、机械图片等。

10.兴仁县优质农产品精加工开发有限公司实施《兴仁县年产5500吨精制苡仁米加工扩建项目》建设的拨付相关材料与拨款凭证等材料载明:兴仁县优质农产品精加工开发有限公司实施《兴仁县年产5500吨精制苡仁米加工扩建项目》建设获有偿资金放款1214000元。

11.贵州华丰薏仁有限公司、贵州花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户开户以来的银行流水明细载明:中国农业银行兴仁支行-兴仁县农业办公室2008年12月12日向贵州华丰薏仁有限公司汇款121.4万元。

12.现金支票取款凭证等材料载明:兴仁县优质农产品精加工开发有限公司在2008年至2010年支取现金1682800元,收款人有杨先珍、罗某、赵某、刘某某。

13.贵州省财政厅关于下发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借款)的通知(黔财农[2008]210号)等材料载明:2008年中央和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中划拨了161.8万元给兴仁县,其中中央财政有偿金额90.8万元,无偿金额30.2万元,省财政有偿金额30.6万元,无偿金额10.2万元。

14.财政部关于2012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及延期还款项目的批复(财发[2013]10号)、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及延期还款项目的批复(黔财农发[2013]43号)、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2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及延期还款的报告(黔财农发[2012]102号)、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2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及延期还款的通知(黔财农发[2012]94号)、记账凭证等材料载明:财政部同意核销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同意将2012年到期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至2013年,其中黔西南州兴仁县年产5500吨精制苡仁米加工扩建项目核销金额90.8万元。

15.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结算票据、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申请书、情况说明等材料载明:经黔西南州自然资源局核实,仁国用(2007)第03143号土地,座落于李关乡田坝村大地组,面积3674.8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是土地使用权人刘某某于2007年6月26日通过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取得,2007年7月24日在兴仁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的土地使用证,该证登记信息一直是刘某某,没用变更登记信息。

16.房屋信息查询情况表载明:经兴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仁房权证李关乡字第00007857号房屋,坐落兴仁市李关乡田坝村,建筑面积343.73平方米,所有权人刘某某,于2007年8月6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未变更过房屋所有权人。

17.兴仁县优质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和贵州华丰薏仁有限公司在兴仁市市场监管局注册及变更信息等材料载明:2006年12月19日,安龙县优质农产品精品加工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兴仁县优质农产品精加工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冯某某变更为吴某某,股东吴某某、赵某、刘某某,并进行了股份的转让,2010年元月10日将股东刘某某变更为冯某某,2010年元月15日将股东变更为周某某、王某、王某、刘某某、王某。

18.收据载明:由罗某经手的兴仁县林丰贸易有限公司给杨某某的税后分红润款5万元。

19.华丰薏仁有限公司开户以来银行流水等材料载明:贵州省华丰薏仁有限公司账户2011-2012年向贵州省兴仁县林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转账12000元,2015年贵州省林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子向贵州省华丰薏仁有限公司转账960000元。

20.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县农业办公室职能配置(州府办法[2011]53号)、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仁府办法[2011]39号)等材料载明:2011年5月25日设立州扶贫开发办公室,由农业委员会管理,兴仁县农业办公室内设机构有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田基本建设办公室等,明确了相应职责,人员分配等。

21.中共兴仁县委办公室关于成立兴仁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县办通[2010]30号)、兴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县农业办公室内设机构更名的通知(仁机编字(2009)49号)、兴仁县农业办公室下设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及人员编制规定(仁机编字(2009)4号)、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县农业林业和扶贫开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仁府办发[2010]228号)、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县财政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仁府办发[2010]288号)、兴仁县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仁机编字(2012)21号)、兴仁县农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仁机编字(2012)20号)、关于设立兴仁县龙林业局的通知(仁机编字(2012)4号)、兴仁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仁机编字(2012)36号)、关于兴仁县农业和林业局更名有关事项的通知(仁机编字(2012)3号)等材料载明:2010年5月17日,兴仁县成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杨某某任副组长,2009年至2012年,兴仁县农业办公室、财政局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进行了变更。

22.黔西南州扶贫办相关文件载明: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的办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奖励给黔西南州各县市的情况。

23.记账凭证、记账单、内部结算票据、土地租赁合同等材料载明:2010年10月25日兴仁县优质农产品精加工开发有限公司向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租赁苗圃场,租赁期限为十年并支付租金3200元/年。

24.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金支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支付业务补充凭证载明:2011年至2012年期间,兴仁县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支取现金237.5万元、汇款60万元,办理人为夏某和。

25.存款凭证载明:夏某和代理万某某存款一百万。

26.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材料载明: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27.贵州华丰薏仁有限公司变迁说明载明:贵州华丰薏仁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是兴仁县优质农产品精加工开发有限公司,创建人为吴某某,期间法人变更、申请国家有偿和无偿资金、公司实施项目等情况。

28.证人罗某的证言:我和杨某某是贵州省农业学院的同学,毕业后一直有联系。大概是2007年,杨某某打电话约我到兴仁金兴宾馆,介绍了兴仁县优质农产品精加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加工公司)的老总吴某某和我认识,并说要用精加工公司的名义申报兴仁县年产5500吨精制苡仁米加工扩建项目(以下简称苡仁米加工扩建项目),但是精加工公司实际上没有办公地点、相关的厂房和设备。杨某某安排我用刘某某的兴仁县林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丰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及房屋、土地产权证等资料作为申报材料,由我负责编制申请项目资料,并表示事成之后会给我辛苦费。后我根据杨某某的安排,将吴某某提供给我的资料送到贵州省农科院进行编制。吴某某将精加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其他资料提供给我后,我就到刘某某的林丰公司对厂房、机器设备等进行拍照,并用刘某某给我的土地房屋等权属证书做精加工公司项目申报资料的整理。当时精加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吴某某,但是吴某某并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杨某某才是精加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资料编制和协调工作我都是向杨某某汇报,由杨某某安排部署,所以吴某某就将自己的法人章及精加工公司的公章等东西放在杨某某或我这里,我需要盖章就自己拿印章盖,需要签字的地方也由我用吴某某的名义进行签字,其中涉及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我都是直接随便编一个名字签上去。资料收集完成后我就将资料送到贵州省农科院请人做资料,杨某某给农发办打招呼,我去对接资料的报送、财务报账等资料,最后这个项目申请到的资金是163.6万元(其中有偿资金121.4万元,无偿资金42.2多万元)。项目资金下来后是在兴仁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我们要到农发办签订借款合同后农发办才将资金拨给精加工公司,当时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需要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这笔项目资金才下来,杨某某安排我和吴某某到农发办找到时任农发办主任李某某,以借款的方式将兴仁县年产5500吨精制苡仁米加工扩建项目有偿资金121.4万元借出(其中90.8万元为中央财政资金,30.6万元为省级财政资金),另外的无偿资金42.2万元杨某某安排我制作项目建设的支出票据到农发办以报账的形式兑现到精加工公司。项目资金到达后,杨某某对我和吴某某说,将有偿资金121.4万元借给刘某某,入股刘某某的公司,到时候年底分红大家都分一点,也就是分我和吴某某一些好处,这121.4万元是以现金支票的方式拿给刘某某的。2009年的时候分了9万多元给精加工公司,但是在分红的时候,刘某某从这9万元多元中扣除了一部分,说是杨某某和他的私人债务,分下来的时候只有5万多元,分红的时候是我和杨某某一起到林丰公司拿的转账支票。2012年,有一次刘某某叫上我和杨某某一起,将60万元还给了杨某某,当时开的是支票,因为刘某某说当时借款的时候是我经办,喊上我有个证人,杨某某将支票拿走后,我也就没有管了。至于另外的60余万元,刘某某是否归还,情况我就不清楚了。精加工公司是否将这121.4万元有偿资金归还我不清楚,但是按照借款合同上的约定,第一次归还时间是在2012年,在2009年的时候我已经没有管精加工公司的事情了。

无偿资金42.2万元按照上报文件和批复文件内容实施了一部分,当时无偿资金批复使用的用途包括前期工作费、科技措施投入费、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花了10多万元,其他的就都没有实施了。无偿资金是要根据文件批复的用途报销,文件批复的无偿资金使用包括前期工作费、科技措施投入费、基础设施建设三个部分,我都是按照杨某某的安排编造好资料以后,第一次报销是杨某某带着我去找时任农发办的领导张某某和农发办工作人员马某某,后来的报销就是我去找的马某某和张某某签字拨付的,总的拨付的无偿资金金额就是42.2万元。无偿资金实际支出了11万元左右,剩余的部分是通过编造虚假资料的方式报出来的,具体就是通过虚造假合同、编制虚假资料的方式,以编造并模仿他人签字的方式签订虚假合同,如果需要盖精加工公司法人印章,我就用吴某某的公章盖,做好假资料后,杨某某就带着我去找相关签字,因为杨某某当时分管县农发办,农发办的工作人员也知道是杨某某打招呼的项目,所以都不会太较真就拨付了。42.2万元无偿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为:一是前期工作费用总计5.8万元,实际开支总计4.148万元,剩余1.652万元;二是科技措施投入费用总计9.9万元,实际开支0.92万元,剩余的8.98万元支;三是公益性设施建设投资费用总计26.5万元,实际开支6.67万元,剩余19.83万元;上述以虚假资料通过报账的方式兑现到精加工公司银行账户的资金为共计42.2万元,实际支付了11.538万元,剩余的30.662万元未实际支出。42.2万元的无偿资金,杨某某安排我拿了3万元给他,剩余的是放在精加工公司账上,这些钱实际上就都是杨某某的。

精加工公司虽然也有其他的股东,但都是杨某某的亲戚,实际上公司就是杨某某实际经营管理和控制。5500吨苡仁米加工扩建项目是2009年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的时候,农发办的工作人员到刘某某的林丰公司去看,我也把林丰公司的机器设备和厂房等介绍是精加工公司的厂房设备,而且这个项目是杨某某安排给兴仁县精加工公司的,所以就直接验收通过了。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是是我编制的,也是按照杨某某的安排用刘某某的林丰公司的资料来编制的,在做竣工验收资料的时候,我将精加工公司的牌子挂到林丰公司的大门处进行拍照,并且州农发办(受省农发办的委托验收)对该项目实地验收的时候,我们也是带他们到林丰公司验收的。

29.证人吴某某的证言:杨某某是我媳妇杨某某的亲哥哥。2007年我和杨某某、罗某等人用我成立的兴仁县优质农产品精加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加工公司”)申报过兴仁县年产5500吨精制苡仁米加工扩建项目。精加工公司之前的名称叫安龙县优质农产品精加工开发有限公司,是在杨某某的安排下,我从安龙的精加工公司冯某某手中变更过来的。公司由我、赵某、刘某某共同担任股东,我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控制人是杨某某。精加工公司是个空壳公司,没有什么业务,办公地点是用刘某某的林丰公司,没有厂房,没有设备,员工也没有,赵某、刘某某等人没有实际参与经营管理,也未投入资金到公司过,我将公司转给周某某的时候,他们也只是签订了一份无偿转让股权协议书,没有获得过任何分红。

大概在2006年下半年,杨某某在兴仁任副县长,分管农业,杨某某让我来兴仁成立一个公司,说会适当关照我。2007年,杨某某告诉让我用我的精加工公司申报一个农开办的兴仁县年产5500吨精制苡仁米加工扩建项目,我说我什么也没有,而且也不懂做资料,杨某某说他会安排。后来杨某某带我去兴仁金兴宾馆与罗某见面,杨某某便告诉罗某,我要以精加工公司的名义申报兴仁县年产5500吨精制苡仁米加工扩建项目,但实际上我的精加工公司没有办公地点和相关的厂房和机械设备,杨某某让罗某帮忙编制包装申报的项目资料,之后会给罗某辛苦费。后我提供了营业执照等相关等资料给罗某,并且也说有需要签字或者协调的地方我会去做。后来因为经常回遵义,回去这段时间,我就把精加工公司的公章交给杨某某,期间我也回兴仁处理精加工公司税务报税以及5500吨精制薏仁米项目的工作,我回来这段时间,我就自己使用公章。这个项目是当时兴仁县农开办的项目,项目资金160万元左右,其中120多万元的有偿资金,也就是要归还的,40多万元的无偿资金也就是不需要归还的。项目申报过程中,杨某某就和我说过,这个项目的有偿资金120多万元以入股分红的名义拿给刘某某使用,到时候我们分红,分红的钱我们都可以分一点。无偿资金放在精加工公司,由罗某来安排,我想我也没有投入什么资金,也就同意了。资料上向兴仁县农开办借款121.4万元的借款合同,上面的“吴某某”的签名是我签的。当时精加工公司在兴仁没有房屋,也没有土地,所以抵押物的产权证书是假的。杨某某也说过,让罗某用刘某某的资料去申请,他和刘某某说好了的,所以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应该是刘某某的。苡仁米加工厂外貌图、消防试加的工厂图片、消防水池图片、厂区一角图片、宽敞的晒场图片、剥壳机图片、双风道沙辊碾米组合机图片、炕房图片、库房图片全部是刘某某的林丰公司的,苡仁米加工厂外貌图上的兴仁县优质农产品精加工开发有限公司的牌子是挂在林丰公司的大门上。杨某某安排罗某以后,很多事情都是交给罗某处理,我离开的时候,都是将公章交给杨某某。

2008年12月左右的时候,杨某某打电话让我回兴仁签一个借款合同,我到兴仁见杨某某后,杨某某和我说项目资金已经下来了,有偿资金120多万元是要归还的并且需收取资金占用费,无偿资金40多万是不需要归还的,只要我们做资料去农开办报账就可以了,至于无偿资金需要的有关资料由罗某去处理,我只需要跟罗某去农开办签订兴仁县年产5500吨精制苡仁米加工扩建项目的借款合同,将这有偿资金120多万元借出来,用于入股刘某某的林丰食品有限公司,刘某某也会分红给我们,后期由刘某某来归还这笔钱给农开办,于是我便跟罗某到农开办签订借款合同,将这有偿资金120多万元以借款的方式借到了精加工公司,后面的事情我就没有管了,至于这120多万元有偿资金是如何入股刘某某的林丰公司我不清楚,具体是由杨某某和罗某去处理的,我只听杨某某说分红的钱到时候大家都可以分一点,但之后我没分到一分钱。至于40多万的无偿资金拨付情况我也不清楚,因为后期我没有管精加工公司的事情了。2009年,刘某某的林丰公司了就按照约定分红了,分的金额大概是5万元左右,当时分红是杨某某和罗某去对接拿钱的,刘某某也清楚,这家公司实际上是杨某某的,都是杨某某说了算,很多业务上的的事都是刘某某和杨某某对接的,只是因为他是国家工作人员,才由我来“挂名”,所以他才将分红直接拿给杨某某。到2009年年底的时候,我想着精加工公司没有什么业务,又骗取了国家的项目,我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就给杨某某说,我不想干这个公司了,后来杨某某就安排我把公司转给一个叫周某某的人了。

30.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07年,杨某某(时任兴仁县分管农业的副县长)到我的公司考察,经过同行介绍认识了他,杨某某和我说给我申请一笔项目资金,我表示同意,杨某某让我具体事情和吴某某还有罗某对接,我就提供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厂房等相关资料。精加工公司申请上述项目过程中,杨某某就和我说,这笔项目资金160万元申请下来后,让我跟我妻子谢某某去给精加工公司担保,将项目匹配的有偿资金121.4万元借出来,这笔有偿资金121.4万元入股我的林丰公司,实际上也是借给我的,我的林丰公司每年要按照我公司利润的25%分红给他,而且保底利润不得低于5万元,还跟我签订了协议,但是每年要分红给他,无偿资金40多万元让我不要管,由罗某去经办。2009年到2010年,我分了5万元左右给兴仁县精加工公司,具体是现金还是支票我记不清楚了,分红的时候,是杨某某和罗某两个来找我拿的。到2011年以后就没有分红了。2011年和2012年我通过林丰公司的账户分别还了60万元到贵州华丰薏仁有限公司(该公司是精加工公司变更名称后的公司名称)的账户上,剩下的1.4万元也是还给精加工公司了的,但是通过什么方式还的我记不住了,当时也是罗某经办的。这个项目申请下来的不需要归还的40万元的用途我就不清楚情况。

精加工公司申请项目的资料都是用我的厂房、土地等资料。项目当时验收的时候杨某某通知我说是到我公司验收,让我打扫好卫生,当时我因为做手术,就让他们自己安排,最后我才知道验收就是用我林丰公司的机器设备、土地等验收。我公司的房屋及土地的权属没有进行过变更,土地使用权人是我本人,房屋产权归属是我本人、共有人是我妻子谢某春。我当时就是把产权证拿给罗某,但是上面的名字怎么变成了吴某某我不清楚。苡仁米加工厂外貌图、消防试加的工厂图片、消防水池图片、厂区一角图片、宽敞的晒场图片、剥壳机图片、双风道沙辊碾米组合机图片、炕房图片、库房图片都是我丰林公司的,只是把公司的牌子换成了精加工公司的牌子。2008年12月16日,杨某某喊上我和罗荣刚,到银行以现金支票的形式,从精加工公司账户取走现金100万元,2009年4月6日,我以现金支票的形式从精加工公司账户取走现金22.32万,当时罗某等人还从我公司拿了0.92万元的种子,所有就一起写支票给我了,实际上我向精加工公司的借款就是121.4万元,支付给我0.92万元的种子钱和给我的借款一起开支票我都取现金了。

兴仁县优质农产品精加工开发有限公司当时根本没业务,连办公室都没有,就是在我的公司门口挂了一块精加工公司的牌子。针对上述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申请,入股分红等所以业务都是杨某某和我商量,吴某某、罗某等人根本做不了主,实际控制人是杨某某,而且借钱给我也是杨某某安排的。所有分红、还钱等资金走向,都是我和杨某某对接。所以我知道精加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杨某某。

3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我于2006年8月至2008年12月任兴仁县农业办公室正科级副主任兼农业综合开发办主任。黔西南州兴仁县年产5500吨精制苡仁米加工扩建项目是2007年的时候,时任兴仁县人民政府分管农开办的副县长杨某某安排我做的,实施单位是一家叫兴仁县优质农产品精加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加工公司”)。项目前期,杨某某带领我、马某某及农开办相关工作员到位于李关乡大地组的一处工厂和设备等进行考察,并且说这是兴仁县精加工公司的机器设备和厂房,精加工公司门口挂有精加工公司的牌子和一家叫林丰公司的牌子,杨某某介绍了,我也没细细的去想所考察的厂房、机械设备等是属于哪家公司的,后来我才知道这精加工公司的厂房、机械设备等其实是属于另外一个叫刘某某的林丰公司的,与精加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考察结束后,杨某某就要求我申请个项目给精加工公司,当时杨某某是直接分管农开办的县领导,他给我打招呼,我就同意了,于是我就安排农开办职工马某某来对接这件事。2007年的时候,要申报项目,首先要立项,由精加工公司做好项目建议书后,县里面相关部门签字后上报给上级申请立项,精加工公司送来项目建议书之后,我也签字了,当时分管农开办的县领导是杨某某,他也在项目建议书上签字了。在上级下文确定项目投资额度并同意项目立项之后,才开始准备相关项目申报资料。2007年下半年,我跟杨某某说,精加工公司的立项获得上级的批准,由公司自己准备项目申报资料。2008年,兴仁县农开办将精加工公司的项目上报到州农开办,由州农开办呈报到省里面审批,2008年下半年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精加工公司以兴仁县年产5500吨精制苡仁米加工扩建项目申请到项目资金160余万元,其中分为有偿资金120余万元和无偿资金40余万元,有偿资金是我向黔西南州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借出,再由农开办借给精加工公司,无偿资金属则用于精加工公司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到账之后,由申报企业按照文件要求将项目实施结束后到县农开办拨付资金。由于我2008年12月离开农开办,当时我只负责了有偿资金121.4万元的借出,无偿资金42.2万元的拨付是后来的农开办负责人张某某负责。我参与了利用精加工公司的厂房、机械设备等申报该项目的初期评估、申报等,加上该项目又是杨某某亲自安排的,农开办的业务工作都是马某某去对接完成,精加工公司具体的业务都是兴仁县农业局的职工罗某代表精加工公司来和农开办对接的,甚至有偿资金121.4万元拨付以后,都是罗某带着吴某某来和我签订借款合同后,农开办才拨付资金给精加工公司的。据我后面了解,这笔有偿资金其中的90.8由贵州省财政厅核销了,剩余的有偿资金30.6万元在2016年年初的时候归还了兴仁县财政局,但是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3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08年9月至2011年1月,我任兴仁县农业办主任(2008年12月至2010年8月兼任兴仁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2008年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县年产5500吨精制苡仁米加工扩建项目,是在我兼任农开办主任前就已经实施了,据我了解,项目是兴仁县优质农产品精加工公司(以下简称“精加工公司”)实施的,项目的财政资金分有偿资金和无偿资金两部分,有偿资金在我兼任农开办主任前就已经借出去了,具体是如何借的我不清楚。我兼任农开办主任后,主要签字拨付的是无偿资金部分,这个项目刚开始报账是由时任兴仁县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县长杨某某带着罗某来我办公室找我签的,我也是根据项目报账资料按报账程序进行签字报账。当时杨某某分管农业,也经常过问我该项目的资金拨付情况,开始的时候是杨某某亲自带起罗某来找我签字,并安排我抓紧拨付该项目资金,我想这个项目已经实施了,且前只是剩项目报账的收尾工作,我按程序把字签了后交给罗某,之后罗某来找我报该项目的资金我也是这样做的。

3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我于2014年10月至2019年6月任兴仁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工作人员。2007年的时候,根据李某某的安排,兴仁县优质农产品精加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