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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甘0821刑初23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4-21  浏览: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甘0821刑初23号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泾检一部刑诉(20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贪污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因案情复杂,经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于2021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苏亚君、刘兴旭、李海霞、董鹏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1及其辩护人姜建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虚报注册资本事实

2012年5月至8月,被告人刘某1在股东实际出资1000万元情况下,提供虚假验资手续,为平凉市崆峒区泓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泓源小贷公司)虚报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相关部门据此核发了泓源小贷公司开业批复和工商登记。

(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事实

被告人刘某1将保管的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内帐财务账本和凭证,未按会计资料保管的规章制度妥善保管,故意与废旧报纸和宣传纸等杂物放在一起,于2016年3月至6月的一天中午卖与收废品人员。

(三)贪污事实

被告人刘某1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产7583160.98元:1.重复领取工资150290元;2.侵吞赵彩霞支付给泓源小贷公司借款利息4万元;3.侵吞甘肃正硕实业公司支付给泓源小贷公司贷款利息647833.33元;4.侵吞平凉金海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斐)支付给泓源小贷公司贷款利息260333.34元;5.侵吞平凉百昌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党海峰、陈双弟)支付给泓源小贷公司贷款利息136.1万元;6.侵吞平凉振辉商贸公司(王佑军)支付给泓源小贷公司贷款利息962629元;7.侵吞刘启乾(刘保录)支付给泓源小贷公司贷款利息133977.5元;8.将个人无法实现债权160万元转移为王佑军欠泓源小贷公司的借款;9.侵吞甘肃东部运输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泓源小贷公司贷款利息13万元;10.侵吞泓源小贷公司经营人员提成奖励2297097.81元。

(四)挪用公款事实

被告人刘某1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借与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共计421万元:1.向何华明私自出借泓源小贷公司资金100万元;2.向张红兵私自出借平凉泓源工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泓源投资公司)的分红资金121万元;3.向王文兴私自出借泓源小贷公司资金200万。

(五)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事实

被告人刘某1在担任泓源小贷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违反泓源小贷公司的贷款管理制度和《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试行办法》,违规发放贷款,致3981.8万元贷款无法收回,致使泓源小贷公司所欠泓源工业投资公司6660万元债务无法清偿,国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1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挪用公款情节严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刘某1对指控的贪污事实均不认可。辩称没有重复领取工资,领取的是加班费和午餐费。赵彩霞支付的利息4万元和东运集团支付的利息13万元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支出了。指控的正硕实业公司等5家公司支付的利息是我的业务提成,不是贪污。将王佑军的160万元债权转移为泓源小贷公司借款,是倒账行为。提成奖励是董事会奖给我这个人的。对指控的3起挪用公款事实,认为只是利息没有入账,是账务记载的问题,不是个人的问题。对指控的滥用职权犯罪认为大多数的借款都可以收回,没有造成3000多万的损失。

辩护人姜建新认为:1.刘某1既不是泓源小贷公司的发起人及实际控制人,也不是泓源小贷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的代表人和代理人,更未经手办理该公司登记事务,指控虚报注册资本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超过了法定追诉时效,指控依法不能成立。2.刘某1对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是保管不善,而不是故意,指控依法不能成立。3.刘某1作为泓源小贷公司股东领取工资合理合法,该行为不属于贪污行为,指控领取7.2万元工资缺乏证据支持。4.指控的第三起、第六起贪污数额有误,应分别为64.783333万元和95.8629万元。指控的第八起贪污160万元系倒账行为,不构成犯罪。5.指控的第十起贪污犯罪中,三年提成287.999545万元,刘某1作为主要经营人员领取229.709781万元,是适宜的,不是贪污行为,指控不能成立。6.刘某1作为泓源小贷公司的法人代表,有权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刘某1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指控的三起挪用公款犯罪不能成立。7.对刘某1犯滥用职权罪不持异议,但没有证据证明3981.8万元无法收回,不能证明刘某1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刘某1有过错,但没有故意违规放贷的行为。8.挪用公款犯罪中何华明、王文兴已归还借款,社会危害性小。且刘某1能主动退赔损失,有坦白、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明显,一贯表现良好,建议在量刑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泓源投资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2012年5月,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决定成立泓源小贷公司,由时任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干部、被告人刘某1(2013年1月任平凉工业园区司法分局干部)任筹建工作组组长,原定泓源投资公司由于不符合发起企业条件,决定由民营企业荣康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企业。但公司实际股东由泓源投资公司和段某、王桂荣、刘某1、蒙某1、张某1、马宝虎、杨琳芳7名自然人股东构成,泓源投资公司占注册资本的55%,为控股股东。2012年10月31日,泓源小贷公司成立,为国有控股公司。刘某1作为泓源投资公司出资人代表,任泓源小贷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020年1月15日,平凉市审计局在工作中发现泓源小贷公司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等9个方面的问题,移送平凉市纪委监委。同年7月17日,平凉市纪委监委将刘某1涉嫌违法违纪案件指定泾川县纪委监委管辖。2021年1月8日,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案。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泓源投资公司内资具业信息、泓源小贷公司内资企业信息、泓源小贷公司筹建工作会议纪要、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刘某1同志基本情况证明、平凉市审计局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平凉市纪委监委指定管辖通知书、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刘某1在担任泓源小贷公司筹建工作组组长、董事长期间,有以下犯罪事实:

一、虚报注册资本事实

2012年5月至8月,被告人刘某1为泓源小贷公司筹建工作组组长,按照平凉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会议决定,在股东实际出资1000万元情况下,向市政府、省政府金融办上报的《关于筹建平凉市崆峒区泓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报告》和《平凉市崆峒区泓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申请书》文件中,申请筹建小贷公司注册资金拟为3000万元。2012年8月16日,刘某1任泓源小贷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2年10月24日,甘肃省政府金融办按上述报备内容向泓源小额公司筹备工作小组下发了《关于同意平凉市崆峒区泓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甘金办发〔2012〕258号)。

为完成验资手续,经时任平凉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泓源投资公司董事长李某1(泓源小贷公司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另案处理)和时任平凉工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张某2(泓源小贷公司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另案处理)审批,泓源小贷公司从泓源投资公司借款2000万元,并且委托他人出具了盖有中国银行印章的虚假银行询证函、虚假银行进账单及虚假《新组建企业银行存款临时开户证明书》,于2012年10月31日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资金3000万元。后刘某1担任泓源小贷公司董事长至今。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关于成立泓源小贷公司筹建工作机构的通知、会议纪要、工作报告、董事会会议记录、证明证实:2012年5月23日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决定筹建泓源小贷公司,刘某1任筹建工作组组长。公司实际股东为泓源投资公司和刘某1等7名自然人股东。泓源小贷公司成立以来,刘某1任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

2.泓源小贷公司申请筹建资料、开业申请资料及银行询证函、验资报告、会计凭证、股权转让协议书证实:公司申报出资3000万元。实际收到股东出资1000万元。

3.泓源小贷公司的筹建报告,崆峒区、平凉市金融办关于泓源小贷公司筹建、开业的请示,甘肃省金融办批复证实:泓源小贷公司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按规定要足额实缴到位。

4.内资企业基本信息、营业执照证实:泓源小贷公司于2012年10月31日进行了工商登记,登记注册资本3000万元。

5.泓源小贷公司急需资金的报告、记账凭证、收据等证实:2012年10月29日泓源小贷公司向泓源投资公司借款2000万元用于验资。泓源投资公司向泓源小贷公司实际投入资本550万。

6.刘某1学习笔记证实:刘某1学习了小贷公司注册资本应为实收资本的规定。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1证称:泓源小贷公司筹建过程中,泓源投资公司不符合发起企业要求,注册资本和实际出资也不一致。当时省金融办要求小贷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但是各股东实际出资只有1000万元,泓源投资公司出资550万元,其他自然人股东出资450万元。为了完成验资,泓源小贷公司向泓源投资公司借款2000万元,验资完成后归还泓源投资公司,其和张某2在报告上都签了字。这个事是其和张某2、赵启金、赵振华、刘某1在一起商量过的,最终是其和张某2同意的。具体注册登记的过程是由刘某1他们完成的,怎么操作其不知道。

2.证人张某2证称:刘某1是筹建工作负责人和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者,是泓源投资公司出资人代表,代表泓源公司管理经营泓源小贷公司。实际上泓源公司出资550万元,其他股东出资450万元,当时为了尽快搭建园区的融资平台,其和李某1等人在李某1办公室开的会,同意泓源投资公司向泓源小贷公司借款2000万元用于验资,验资完成后5日内归还,其和李某1在报告上都签了字。刘某1按照省金融办成立小贷公司的要求准备资料,完成了小贷公司注册登记工作。

3.证人赵某1称:泓源小贷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

4.证人郗某称:泓源小贷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实际到位1000万元,实际出资与注册资金相差2000万元,泓源小贷公司成立过程中股东出资与实际不符。

5.证人张某1证称:泓源小贷公司企业注册验资的手续是刘某1和赵振华负责办理,具体工作其没有参与,注册资本是300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

6.证人段某证称:泓源小贷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股东实际出资只有1000万元。

7.证人李某2、董某证称:泓源小贷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但股东实际出资只有1000万元。

8.证人张某3称:为了争取泓源小贷公司将账户开在其工作的银行里,其按照刘某1的要求,向当时验资的会计事务所提供了虚假的3000万元的银行验资证明材料。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1供称:泓源小贷公司实际股东为泓源工业投资发展公司投资5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个人股东有段某、蒙某1、刘某1、张某1、马宝虎、王桂荣、杨林芳7人共投资4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5%。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中国银行盘旋路支行的张文听说我们要筹建小贷公司,就主动通过朋友联系我,让我们把公司账户开在他们支行,他对注册、验资业务比较熟,能给我们帮上忙,验资报告中银行部分的资料都是张文帮忙办的。这些资料内容都是按照3000万元注册资本做的,与实际股东和出资情况不符,但是如果当时不这么做公司就无法注册成立。

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事实

泓源小贷公司成立以来,实行内外两套账务运行,内账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外账通过减少收入夸大支出,用于纳税、审计等检查。根据董事会会议决议,内账于年度决算之后“予以销毁,以绝后患”。后刘某1于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决算之后,安排财务人员将内账财务账本和凭证由公司财务人员统一装箱封存,交于刘某1保管。刘某1将保管的账务资料,未按会计资料保管的规章制度妥善保管,故意与废旧报纸和宣传纸等杂物放在一起,于2016年3月至6月的一天中午卖与收废品人员。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董事会会议记录证实:2012年12月11日、12日泓源小贷公司召开董事会,刘某1主持,王某1提出在账务处理上要灵活一些,建立对外对内核算账务,对2012年内账应全部销毁,以防后患。刘某1表示同意。

2.泓源小贷公司情况说明证实:泓源小贷公司2013年至2015年内账的账簿、凭证交由刘某1保管,再未交回公司。现存的2013年至2015年账簿及凭证为2018年11月份重新制作的账务,账簿和凭证均为打印件。

3.会计档案资料归档、交接清单证实:公司财务人员李某2、董某按规定制作并移交了2012年、2013年、2014年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1称:调取的董事会会议记录是真实的,会议记录中王某1提出的销毁内账和有关资料,以防后患,当时其他股东只是笼统的提出让经营班子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其不知道内账的保管和处理情况。

2.证人郗某称:经查看相关董事会记录,董事会上建议对外对内核算账务是王某1提出的,董事会上销毁内账是王某1提出的,原因是为了避免逃税及少缴的税金给股东分配的事被他人发现,参会股东都一致同意。其不知道销毁账簿的事是如何执行的。

3.证人章某称:其2014年4月起担任公司出纳。公司有内账和外账,外账为了应付金融办检查审计报税等业务,实际上是假账,内账按实际业务做账,用于公司核算。在2014年度和2015年度决算之前,会计李某2给其说刘某1要将内部账务资料报股东会和董事会审核,其就将内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交给了李某2,李某2将内账凭证、账务资料、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装在一个纸箱子里,交给刘某1,这些账务资料交给刘某1后没有退回来,当时没有办理移交手续。2013-2015年会计资料找不见了刘某1没有说原因。2016年度以后的内部资料交给刘某1后又交回公司了。现有的2013-2015年会计资料是2018年11月刘某1联系高某整理后形成的,是根据其保存的电子版资金日报表做的。

4.证人李某2证称:其作为财务人员,按照刘某1的安排,作了内账和外账,外账用于检查审计报税等业务,内账用于公司核算。2013年至2015年其担任公司会计时记载的内账有总账、分户账、会计凭证,都是手工账,会计凭证制证都有其本人签字,其离职时全部交给公司领导刘某1了。现在公司2013年至2015年的内账是用软件做的电子账,都不是其当时做的。决算后刘某1找其将内账账本、凭证、财务报表等全部要走,出纳也将他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交给刘某1,杨杰将贷款资料也交给刘某1。这些资料交给刘某1时都装成箱子,上面附有各项资料的详细清单,其和刘某1、出纳都在上面签了字,这些资料刘某1没有归还,刘某1是怎么处理的其不知道。按照规定财务档案应妥善长期保存,不得篡改、变更。

5.证人董某证称:泓源小贷公司有两套账,是由会计李某2经手的。当时,刘某1在其办公室,当着其和李某2、杨杰的面说内账资料要拿给王某1审核,他们就把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账单和会计凭证、各类账簿装进了一个纸箱子,还有杨杰经手的贷款合同也都装进箱子里,拿到刘某1办公室给刘某1了,到其离任时,刘某1也没有把这些资料还给他们,也没有说过内账资料的去向。

6.证人杨某1称:每年度公司年终决算后其将旧合同和已经收回借款的合同同财务人员的财务资料一并装入纸箱用胶带封口交给刘某1。

7.证人李某3称:其接手会计时,到新民路一家打印店,制作过一份做外账需要的假交易流水,其拿回来交给章军保管。

8.证人王某2称:其接任会计时李慧向其移交了2016年至2018年的内账手工账本及会计凭证。没有向其移交2013年至2015年的内账资料。泓源小贷公司有内外两套账,内账记载公司实际发生的业务,外账用于检查、审计、报税等业务。

9.证人刘某2称:泓源小贷公司有两套账,刘某1说外账是假账,内账是真实的,是给泓源小贷公司做财务报表的。

10.证人高某证称:2018年11月其用财务软件给刘某1作出2013年至2015年总分类账、明细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和凭证,逐月装订成册,形成了现在的内账。

11.证人马某1称:2018年11月其按照高某的安排整理财务资料,恢复2013年至2015年账务。其听说2013-2015年内账资料不见了,不知道具体原因。恢复后,外账是复印件,把外账中的原件做内账了。

12.证人李会平证称:2018年11月整理会计资料时其参与复印、裁剪、装订资料。

13.证人赵某2证称:2016年底,其听刘某1说泓源小贷公司有两套账。2018年巡察时刘某1说一部分账务资料流失了。

14.证人张某1、王某1、蒙某1、郗某称:董事会议上说过建立对内对外两套账、销毁内账的事,股东都知道两套账运行的情况。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1供称:泓源小贷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商量决定记两套账。2016年3月至6月之间的一天中午,有一个四五十岁收废品的男人到我们公司来问有废旧物品吗,我说有,我就指着我的办公室墙角的旧报纸、广告、宣传资料等物品,还有几个密封的纸箱子,让收废品的人都拿走了。里面有2013年、2014年、2015年度的内账资料。

三、贪污事实

(一)重复领取工资150290元

2017年1月份之前,被告人刘某1在任泓源小贷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期间,其工资由平凉工业园区财政统发,2012年5月至2016年4月刘某1又在泓源小贷公司领取工资。其中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在泓源小贷公司以现金形式领取工资共计72000元。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刘某1在泓源小贷公司以转账形式领取工资共计78290元。2012年5月至2016年4月刘某1在泓源小贷公司重复领取工资共计150290元。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平凉工业园区党工委、泓源投资公司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7月至2012年12月,刘某1工资由平凉工业园区发放,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刘某1工资由平凉工业园区司法分局发放。2017年1月起,刘某1工资由泓源小贷公司发放。

(2)平凉工业园区财政局工资福利发放统计表、发放明细表、说明证实,2012年至2016年,刘某1工资、福利补贴等均由工业园区财政局供给,共计发放262162.42元。

(3)泓源小贷公司工资福利发放统计表、员工工资发放情况说明、会计凭证等证实: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泓源小贷公司员工工资为现金发放。2014年5月至2016年12月,由银行代发工资,刘某1领取工资总计78290元。期间领取的工资中不包括刘某1领取的加班费1000元、业务招待费1350元、加油费449元、2014年取暖费2250元、2015年取暖费2200元。

(4)关于退还平凉泓源小贷公司工作期间领取所有补贴和奖金的通知、退还补贴和奖金的会计凭证、领取奖金及补贴情况清理表、领取补助明细表、2012年度至2016年度泓源小贷公司支付招待费、电话费、加班费等统计表及相关会计凭证证实:2012年至2016年,刘某1报支招待费、电话费、礼品费等共100808.7元、领取加班费3750元。2018年9月4日,泓源投资公司通知刘某1退还2014-2016年在泓源小贷公司工作期间领取的补贴、奖金119972.5元,刘某1于2018年10月25日退清。

(5)刘某1与章军微信聊天截图证实:刘某1安排章军将公司工资表中涉及他的名字全部换掉,以应付审计。

2.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1称:刘某1的编制在园区司法所,工资由园区财政统发,董事会和股东会没有研究过刘某1在泓源小贷公司领取工资的事。是否研究过给刘某1加班费、交通费以会议记载为准,其记不清了。

(2)证人郗某称:董事会没有研究过刘某1的工资,董事会成员都知道刘某1在工业园区领工资,因为刘某1是公职人员,财政发工资。

(3)证人李某1证称:刘某1是副科级事业干部,实际上是由园区借调到泓源小贷公司,作为泓源小贷公司专职工作人员参与小贷公司的组建和管理,工资继续由园区财政统发。刘某1在小贷公司领取交通费、加班费、误餐费、电话费的事其不知情,园区和泓源投资公司相关会议也没有研究过。

(4)证人张某2证称:和刘某1一起安置到园区的有郗平利、孙乐琦、王鼎,保留了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工资由园区财政统发,没有研究过这些人在泓源小贷公司再领取工资的事。重复领取工资是不允许的。刘某1在小贷公司领取交通费、加班费的事其不知情,园区没有研究过此事,也没有人给其汇报过。

(5)证人赵某2证称:刘某1是工业园区司法局干部,在园区财政局领取工资,在泓源小贷公司不能领取工资。其不知道刘某1在泓源小贷公司领取工资的事。刘某1领取的交通费、加班费、电话费2018年省委巡视后进行了清理。

(6)证人章某称:泓源小贷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都没有工资。刘某1是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参与实际经营,每月工资3200元。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2014年4月之后工资通过银行工资账户发放。工资表先后由会计李某2、白宝峰、王小雪、刘忠红制作,其通过银行柜台或网银转账。工资表每月有两份,一份是外账工资表,领取人员包括董事、监事、股东等,一份是内账工资表,领取人员有刘某1和公司临聘人员,工资是按照内账工资表发的。刘某1实发3000多,没有“五险一金”,其他人员扣除“五险一金”后有2000多。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刘某1的工资由园区司法局介绍到泓源小贷公司发放,2018年3月又把刘某1工资介绍到崆峒区司法局发放。2019年7月刘某1说要审计,要把发放工资、奖金等表册中他和其他公职人员的名字,全部以他人名字替换,现在账务资料的工资表中没有刘某1,实际他领工资了。其到公司后,公司工资正常发放,具体是如何规定、由谁决定其不知道。除工资外,刘某1和经营人员还领取加班补助、年终奖金,刘某1还领取过交通补助、休假补助,其还给刘某1手机充过电话费。这些按照泓源投资公司要求在2018年8月或9月收回公司了,奖金和补助共交回了11万多,还有4000多的电话费。退回的资金和工资没有关系。

(7)证人李某2证称:刘某1是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参与实际经营,有工资。开始工资是现金发放,后来通过银行代发,银行工资表是其做的,出纳具体发放。最初刘某1每月工资3000多,不用扣“五险一金”,工资是整数,其他人员要扣“五险一金”,有零头,没有加班费。刘某1的电话费由小贷公司实报实销,接待费都在公司业务费用中报销。

(8)证人董某证称:工资表由会计李某2造的,其经手发放,当时内账工资表只有一份,表上就其和刘某1、杨杰、李某2,后来还有章军。

(9)证人刘某2称:2019年7月刘某1安排其和刘忠红、李会平、马雯将外账原始凭证换到内账,外账用复印件,用编造的张建华、胡建军、赵保财、孙胜利分别代替刘某1、赵振华、郗平利、孙乐琦,然后装订了凭证。

(10)证人马某1称:刘某1安排会计刘忠红、章军将会计凭证中的工资表换了,其听其他财务人员说换工资表是因为之前工资表中有刘某1的名字,为什么要换其不知道。

(11)证人李会平证称:2019年后半年,财务人员说刘某1安排要把会计凭证中涉及刘某1、赵振华、郗平利等人名字的凭证换掉,财务人员就把凭证拆开换好后,让其在相应的凭证内签字。为什么换其不知道。

(12)证人李某3称:2018年8月,在清理刘某1各年度领取补助情况时,发现之前的工资表中有刘某1的名字,是否真实领取工资其不清楚。刘某1退回的资金与领取的工资不是一回事。现有的会计凭证是其离任后变造的。

(13)证人张某1、王某1、段某、蒙某1、杨某2称:董事会、股东会讨论过经营人员工资,但没有讨论过刘某1的工资及加班费、交通费等补助。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1辩称:我的编制在工业园区司法分局,我的工资由工业园区司法分局发放,我在小贷公司领取的各项补贴和其他经营人员的工资一起由财务发放,大多数是银行代发,具体发放方式以财务记载为准。我来筹建泓源小贷公司时和成立公司后,园区党工委书记李某1、管委会主任张某2及董事会都同意我在会泓源小贷公司领取加班费、午餐费、绩效奖励、电话费等补助补贴,每天最低100元,公司其他经营人员也有同样的补助。2018年省委巡视期间,我清退领取的加班费、交通费、奖金等11万多元。

我开始领钱时间应该是2012年5月,银行代发的工资有银行流水,我没有异议,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每月最低领3000元我也没有异议。但我认为这是给我的加班费等补贴,不是工资。我按照清理的津贴补贴数额进行过退缴,具体清退内容我掌握的不是很准确。我没有清退工资表中所列的资金。我通过微信给章军安排过将工资表中我的名字换掉,是因为章军给我说审计上提出来公职人员发放工资不合适。

(二)侵吞赵彩霞支付给泓源小贷公司借款利息4万元

2013年1月14日,平凉金伟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伟源公司)赵彩霞为公司注册登记验资,向泓源小贷公司贷款660万元,与被告人刘某1商定验资借款利息4万元。2013年1月16日,赵彩霞向刘某1个人转款4万元。2013年1月17日,赵彩霞归还该笔借款。刘某1收到4万元后未上交公司入账,非法占为己有。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金伟源公司现金账、进账单、交易明细、赵彩霞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3年1月14日,泓源小贷公司给赵彩霞转账613万元,刘某1给赵彩霞转账47万元。同年1月17日,金伟源公司支赵彩霞已付验资费4万元。

(2)泓源小贷公司账务资料、金伟源公司与泓源小贷公司资金往来及利息收入清理表证实:2013年1月14日,泓源小贷公司给赵彩霞借款660万元。其中:泓源小贷公司给赵彩霞转入613万元,刘某1给赵彩霞转入47万元。后赵彩霞归还泓源小贷公司借款660万元,泓源小贷公司未收到利息。

(3)刘某1和赵彩霞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3年1月16日,赵彩霞向刘某1转账4万元。

(4)金伟源公司企业档案查询信息、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等证实:金伟源公司于2013年1月17日成立,注册资本金660万元,为货币出资。

2.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3称:2013年1月,其和王秀云、陈瑛、张李果4人成立金伟源公司时,注册验资需要资金660万元,其找刘某1借了660万元。2013年1月17日还款,1月16日其将利息4万元转入刘某1账户。其和金伟源公司与刘某1和泓源小贷公司之间再没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2)证人王某3称:其和赵彩霞、陈瑛、张李果注册了金伟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60万元是赵彩霞向泓源小贷公司借的,资金用了三天付了4万元利息,利息是赵彩霞经手付的。

(3)证人董某证称:赵彩霞在泓源小贷公司借过几次款,本息都还清了。2013年1月14日赵彩霞向泓源小贷公司借660万元,是刘某1安排的,2013年1月21日还本,无清息记录。从公司账户转出613万、从刘某1账户转账47万元。这笔借款是否约定利息其不知道。赵彩霞向刘某1个人账户转入4万元的原因其不清楚,可能是利息,但是公司资金日报中没有这笔利息入账记录,刘某1没有交回过这4万元,也没有说过这笔资金的去向。刘某1转到赵彩霞账户的47万元是公司资金。

(4)证人章某称:2013年1月14日赵彩霞借款660万元没有清息。2013年1月16日,赵彩霞给刘某1账户转入4万元,可能是利息。从其接手出纳至今刘某1没有交回这4万元。

(5)证人李某2证称:2013年1月14日,泓源小贷公司给赵彩霞借款660万元,对于用途其没有印象,本金都还了,但利息没有记载。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1辩称:这660万元是我决定借给赵彩霞验资用的,借了四天就还了。商定费用为4万元,我觉的这四万元验资费用是公司非主营业务,就将这4万元自已用了,贪了小便宜了。

(三)侵吞甘肃正硕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给泓源小贷公司贷款利息64.783333万元。

2014年8月14日,甘肃正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硕实业公司)以龚建名义从泓源小贷公司贷款200万元,月利率2%。2015年5月4日甘肃正硕实业公司归还上述贷款本金。期间,正硕实业公司向被告人刘某1提供的个人控制使用的账户转账支付利息共计34.8万元,刘某1收到利息后,向用于公司运营的账户入账21.6万元,未入账利息13.2万元非法占为已有。

2014年9月12日,正硕实业公司以平凉正硕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正硕房地产公司)名义从泓源小贷公司贷款300万元,利率2.5%。2015年5月4日,正硕实业公司归还上述借款本金。期间,正硕实业公司向刘某1个人控制使用的账户转账支付利息共计58.25万元;2014年9月16日,正硕实业公司以正硕房地产公司名义从泓源小贷公司借款300万元,月利率2.5%。2015年9月23日,正硕实业公司向刘某1账户转账归还上述借款本金。期间,正硕实业公司向刘某1个人控制使用的账户转账支付利息共计92万元;2014年10月20日,正硕实业公司以张琦名义从泓源小贷公司贷款100万元,利率2.5%。2015年9月23日,正硕实业公司向刘某1个人控制使用的账户转账归还上述贷款本金。期间,正硕实业公司向刘某1个人控制使用的账户转账支付利息共计27.833333万元。甘肃正硕实业公司为上述三笔借款共计支付利息178.083333万元,刘某1收到该利息后,通过其个人控制使用的相关账户向用于公司运营的账户转账126.5万元,未入账利息51.583333万元非法占为已有。

上述四笔贷款共计未入账利息64.783333万元。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正硕实业公司员工及任职情况、营业执照证实:正硕实业公司现任公司法人张琦;原任公司法人龚健、李云鹏;原任公司财务主管王建玲;公司会计胡元元;公司出纳王茹。

(2)正硕实业公司、龚健与泓源小贷公司资金往来及利息收入统计表、张琦、李云鹏与泓源小贷公司资金往来及利息收入统计表、龚建与泓源小贷公司资金往来及利息收入统计表、正硕实业公司与泓源小贷公司资金往来及利息收入统计表、正硕实业公司借款利息收入统计表、正硕实业公司借泓源小贷公司资金还本付息统计表、正硕实业公司银行账、现金日记账、会计凭证、胡元元、王茹、刘某1、王建玲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1)2014年8月14日,正硕实业公司以龚建名义从泓源小贷公司贷款200万元,向被告人刘某1提供的个人控制使用的账户转账支付利息共计34.8万元,刘某1向用于公司运营的账户转账21.6万元。(2)2014年9月12日,正硕实业公司以正硕房地产公司名义从泓源小贷公司贷款300万元,正硕实业公司向刘某1个人控制使用的账户转账支付利息共计58.25万元;2014年9月16日,正硕实业公司以正硕房地产公司名义从泓源小贷公司借款300万元。正硕实业公司向刘某1个人控制使用的账户转账支付利息共计92万元;2014年10月20日,正硕实业公司以张琦名义从泓源小贷公司贷款100万元。正硕实业公司向刘某1个人控制使用的账户转账支付利息共计27.833333万元。正硕实业公司为上述三笔借款共向刘某1个人控制使用的账户支付利息178.08333万元,刘某1向公司运营的账户转账126.5万元。

正硕实业公司为上述四笔借款向刘某1个人控制使用的账户共计支付利息212.883333万元,刘某1向用于公司运营的账户转款入账148.1万元,未入账利息64.783333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4称:其经营的正硕实业公司和正硕房地产公司,龚建、李云鹏曾经分别任两公司法人代表并负责日常经营,都已离职。正硕实业公司先后从泓源小贷公司借过5笔钱,2014年9月16日借款500万元是其联系的,约定利息2.5%。其他4笔都是龚建联系的,利息是2%或者2.5%。借款本金和利息都已经还清,具体情况以王茹记载的账务资料为准。目前,其个人及公司与刘某1和泓源小贷公司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2)证人王某4称:其于2014年7月至今在正硕实业公司、正硕房地产公司任出纳,胡元元是会计。从自己记录的现金日记账看,2014年至今正硕实业公司先后向泓源小贷公司或刘某1借过5次钱,分别是2014年8月15日借款200万元,以龚建的名义借的,月利率2%,每月付4万元,2015年5月4还款,用了8个月零21天,实际付息34.8万元:2014年9月12日借款1100万元,月利率2.5%,2015年5月4日归还,7个月零23天,实际付息共计186.0833万元;2014年9月16日借款500万元,月利率2.5%,2015年9月23归还,实际付息12个月零8天,共计付息153.3333万元;2014年10月20日借款300万元,月利率2.5%,2015年9月23日归还,实际付息11个月零4天,共计付息83。5万元;2015年4月9日从泓源小贷公司借款300万元,月利率2%,2015年7月8日归还,实际付息21.8667万元。

(3)证人章某称:经与正硕实业公司清理的借款及付息情况相对比,龚建于2014年8月14日借款200万元,2015年5月4日还款,正硕实业公司付息34.8万元,入账利息收入21.6万元(不含2013年12月4日收息4.2万元)。2014年9月12日正硕房地产公司借款300万元,2015年5月4日还款;2014年9月16日正硕房地产公司借款300万元,2015年9月23日归还;2014年10月20日正硕投资公司借款100万元,2015年9月23日归还;上述三笔700万元借款正硕实业公司付息178.083333万元,入账利息126.5万元。以上四笔借款正硕实业公司实际付息212.883333万元,实际入账148.1万元,相差64.783333万元其不清楚去向。上次在清理正硕实业公司、龚建的借款时,统计有误,把2013年12月4日收息4.2万元计算在内,应是2013年9月9日借款200万元的利息,与2014年3月以后的借款无关。2014年8月14日龚建借款200万元利息入账应为21.6万元。

3.被告人刘某1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1辩称:我个人、泓源小贷公司与正硕实业公司和正硕房地产公司之间都有经济往来,本息都已结清。王茹与我和公司都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经我查看核对记账凭证和还本付息统计表,2014年8月14日,正硕实业公司经理龚建从泓源小贷公司借款200万元,利率每月20‰。2015年5月4日还款。利息每月付清,收息34.8万元。2014年9月12日,正硕房地产公司借泓源小贷公司1100万元,其中300万元是泓源小贷公司的资金,其余800万元是我从别人跟前借的,利率每月25‰,这300万实际收息7个月23天,共计收息58.25万元。2014年9月16日借给正硕的500万元,其中公司资金300万元,月利率2.5%。这300万元实际收息12个月8天,共计收息92万元。2014年10月20日借给正硕公司300万,其中从泓源小贷公司资金100万,利率2.5%,实际收息11个月4天,共计收息27.833333万元。2014年9月12日借款300万元、2014年9月16日借款300万元、2014年10月20日借款100万元,三笔借款共700万元利息入账126.5万元。2014年8月14日龚建借款200万元,利息入账21.6万元,上述900万元共计入账利息148.1万元。上述资金实际利息收入共计212.883333万元全部进入我个人账户,相差64.783333万元没有入账被我拿去了。

(四).侵吞平凉金海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泓源小贷公司贷款利息26.033334万元

2014年3月25日,平凉金海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海湾公司)从泓源小贷公司贷款500万元,利率2.6%。同日,根据被告人刘某1要求,平凉恒信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健铭通过山西百年杏花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杏花酒业公司)账户分别向金海湾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斐账户和金海湾公司账户各转入200万元,共计4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归还泓源小贷公司贷款。2014年5月25日,金海湾公司从泓源小贷公司贷款1000万元。2014年3月25日至2017年1月24日,金海湾公司通过其公司账户和刘斐账户向刘某1个人控制使用的账户转账支付上述借款利息459.042万元,其中200万元贷款利息67.733334万元。刘某1收到该利息后,通过其个人控制使用的账户向用于公司运营的账户转款入账41.7万元利息,未入账利息26.033334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金海湾公司与泓源小贷公司资金往来及利息收入统计表证实:2014年3月26日至2016年12月21日,泓源小贷公司收到金海湾公司利息7笔,累计41.7万元。

(2)金海湾公司向泓源公司支付利息一览表、情况说明、付款回单、刘斐借泓源小贷公司200万元利息收入及入账统计表等证实:2014年3年25日金海湾公司在泓源小贷公司借款500万元、2014年5月23日,金海湾公司向泓源小贷公司借款1000万元,月利率2.6%,至2017年1月24日清息15笔459.042万元。200万元应入账利息67.733334万元,实际入账41.7万元,未入账利息26.033334万元。

(3)杏花酒业公司账户交易流水证实:2014年3月24日进账400万元,3月25日转入刘斐账户200万元,转入金海湾公司账户200万元。

(4)泓源小贷公司资金日报表证实:2014年3月26日收入胡健铭还款200万元,支出刘斐贷款200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3称:2014年3月25日其在泓源小贷公司贷款500万元,2014年5月23日贷款1000万元,这两笔贷款具体是从哪个账户上转过来的其不清楚。杏花酒业公司与其个人及公司都没有经济来往,从转款时间和金额来看,这些转款应该都是金海湾公司借的泓源小贷公司的,泓源小贷公司为什么通过杏花酒业公司给转款其说不清楚。1500万元的本金没有偿还,当时刘某1说月利率2.6%,都打到刘某1账户。

(2)证人张某5称:金海湾实际控制人是刘斐,其系金海湾公司会计。杏花酒业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给刘斐和金海湾公司分别转入200万元,转款时间和金额都和借泓源小贷公司的时间和金额一样,至于泓源小贷公司为什么通过这两个公司转款其不清楚。借款按照刘某1说的月息2.6%付息。其对给泓源小贷公司支付的利息进行了清理,从2014年3月25日起,给泓源小贷公司清偿利息共计459.042万元,这些钱都打到刘某1个人账户了,之后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就没有能力付息了。

(3)证人胡某1称:因泓源小贷公司催款,2014年3月24日,恒信公司从甘肃银行贷款500万元,转入杏花酒业公司400万元,杏花酒业公司向刘斐、金海湾公司各转账200万元,用于归还泓源小贷公司的借款。刘斐、金海湾公司账号是刘某1提供的。其不认识刘斐,其本人及经营的公司与刘斐和金海湾公司没有业务和经济往来。

(4)证人胡某2称:其向泓源小贷公司借款手续大多数是胡健铭经手的,具体其说不清。

(5)证人章某称:从2014年3月26日资金日报记录看,刘斐借款200万元,胡健铭还款200万元都没有银行交易流水,可能是胡健铭账户直接转给刘斐的。

(6)证人董某证称:经其查看,2014年3月26日资金日报记载刘斐借款200万元,胡键铭还款200万元,资金转入转出没有相应交易流水记录。应该是胡健铭还款没有回公司账户,直接将200万元转给了刘斐,因为在其当出纳的过程中这种事是存在的。资金日报是根据刘某1的安排记录的。

3.被告人刘某1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1供称:金海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刘斐,2014年3月24日借给刘斐500万元,其中200万元是公司的资金。其余300万元是我筹集借给刘斐的。大概过了一个多月,再次给刘斐借款1000万,是我在外面筹集借给刘斐的。经我查看调取的合同和利息支付一览表,金海湾公司或者刘斐个人账户向我先后支付利息459.042万元,刘斐支付利息的账户是我向她提供的。

杏花酒业公司就是胡健铭和胡钜金控制经营的公司。2014年3月26日,胡健铭给刘斐和金海湾公司各转款200万元,共计400万元,其中200万元没有进入公司账户直接转给刘斐,用于偿还泓源小贷公司的借款,剩余200万应该偿还了我之前从别人处筹集的借给他的资金,所以在公司日报上只记载了胡健铭还款200万元,刘斐借款200万元。2014年3月25日借给刘斐500万的利率是2.6%,金海湾公司按约定将利息付到了我的个人账户,我再按1.8%的利率将利息付至公司运营的账户。从2014年3月25日至2017年1月24日截留公司资金200万元的利息26.033334万元作为我的业务提成留在了我的个人账户。

(五)侵吞平凉百昌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党海峰、陈双弟)支付给泓源小贷公司贷款利息136.1万元。

平凉百昌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昌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双弟、实际控制经营人党海峰从泓源小贷公司先后贷款5笔共计1100万元。百昌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和2014年9月11日向泓源小贷公司共计还款200万元,下剩900万元借款至今未归还。党海峰和被告人刘某1约定贷款月息3%,截止2015年7月8日,陈双弟、党海峰为上述贷款共计支付利息228万元,其中33万元直接付至泓源小贷公司,其余195万元根据刘某1的要求转款至刘某1个人控制使用的账户。刘某1收到上述利息资金后,向公司运营的账户转账58.9万元,未入账利息136.1万元被刘某1非法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百昌公司(党海峰、陈双弟)与泓源小贷公司资金往来及利息收入统计表、百昌公司付息情况统计表、刘某1对支付利息核对手稿、泓源小贷公司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贷款资料、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1月28日至2015年9月25日党海峰和百昌公司在泓源小贷公司借款6次累计1100万元,还款200万元,付息228万元。其中195万元付至刘某1个人控制使用的账户,刘某1向泓源小贷公司账户转账58.9万元,未入账利息136.1万元。

(2)崆峒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党海峰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崆峒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中党海峰借泓源小贷公司900万元属于合同诈骗所得

2.证人证言

(1)证人党某称: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其在泓源小贷公司借款,合同上写的月利息是1.8%,实际是月息3%。利息付至2015年10月,具体付了多少其记不起来了。

(2)证人杨某1称:党海峰2014年1月28日至2015年10月30日在泓源小贷公司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的利息都是月息1.8%。

(3)证人张某3称:2014年1月党海峰经其介绍,在泓源小贷公司借款200万元,月息3%。出示的借款合同中月利率是1.8%。

(4)证人章某称:党海峰借款入账利率1.8%,从银行流水看借款利率为3%。借款利率未按3%入账,是因为借款人将利息转入刘某1个人账户,刘某1再转入公司账户,未按3%而按1.8%入账是刘某1安排的,没有入账的利息应该被刘某1截留了,再没有给公司入账。未入账利息刘某1也没有准备归还的意思表示。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1供称:百昌公司法人是陈双弟,实际控制经营人是党海峰,百昌公司和党海峰共先后向泓源小贷公司贷款1100多万元,还款200万元,现在剩余900万元没有还,借款利息全部是按月息3%收息。贷款利息都转入我的个人账户,再由我转入公司账户,期间有些利息作为我的业务提成没有入公司的账。经我核对,党海峰借款利息与入账金额相差136.1万元。未入账的136.1万元一部分是我的业务提成,留在了我的个人账户,另一部分是党海峰支付给我的其他钱。

(六)侵吞平凉振辉商贸公司(王佑军)支付给泓源小贷公司贷款利息96.2629万元

2014年5月14日,平凉振辉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振辉公司)向泓源小贷公司贷款200万元,利息约定为2.5%;2014年7月16日,振辉公司向泓源小贷公司贷款100万元,利息约定为2.6%。振辉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2014年11月12日向泓源小贷公司归还了上述贷款。期间,振辉公司向泓源小贷公司支付贷款利息40.39万元。被告人刘某1收到利息后,实际入账共计23.4万元,未入账16.99万元,其中:1.4万元沉淀于用于公司运营的刘某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15.59万元沉淀于刘某1个人控制使用的中国银行账户,被刘某1非法占为己有。

王佑军系振辉公司法人。2014年11月11日,振辉公司以王佑军名义从泓源小贷公司借款300万元,利率2.6%;2014年11月14日,振辉公司以王佑军名义从泓源小贷公司借款200万元,利率2.5%。2016年2月5日,振辉公司向刘某1个人控制使用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还款400万元,下欠100万元至今未归还。2016年2月14日刘某1将上述400万元归还于泓源小贷公司中国银行账户。振辉公司为上述500万贷款,通过其振辉公司、王佑军、王荣、鑫邦建材、王秀琴账户向刘某1个人控制使用的账户转账支付利息226.2万元,刘某1收到利息后向用于公司运营的账户转款入账145.5271万元,未入账利息80.6729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上述四笔贷款共计未入账利息96.2629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振辉公司借泓源小贷公司资金还本付息统计表、利息收入及入账统计表、振辉公司会计凭证、现金账、记账凭证、转账凭证证实:2014年5月14日,振辉公司向泓源小贷公司借款200万元,2014年7月16日,振辉公司向泓源小贷公司借款100万元,振辉公司向刘某1支付利息40.39万元,刘某1向泓源小贷公司入账23.4万元,未入账利息16.99万元;2014年11月11日向泓源小贷公司借款300万元,2014年11月14日借款200万元,以上500万元振辉公司共向刘某1支付利息226.2万元,刘某1向泓源小贷公司入账145.5271万元,未入账利息80.6729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5称:其系振辉公司法人。2010年以前,其借过刘某140万元。泓源小贷公司成立之后,在2014年11月12日其从泓源小贷公司借款300万元,利率2.6%,2014年11月14日借款200万元,利率2.5%,2016年2月5日,还款400万元,欠100万元。借款利息都付清了。

(2)证人王某6称:其系振辉公司出纳。2014年5月14日振辉公司从泓源小贷公司借了200万元,资金转入了其个人账户,利率2.5%。2014年11月11日借款300万元,利率2.6%,资金进入了振辉公司账户,2014年11月14日借款200万元,利率2.5%,资金进入了王佑军账户。借款都用于公司运营了,还本付息都是按刘某1提供的账户转账支付的。大多数是其经手的,有一部分是王佑军经手的,有些是现金,有些是通过别人支付的。每月付多少利息,都是刘某1计算好给他们说的。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1供称:经我查看核对振辉商贸公司借泓源小贷公司资金还本付息统计表,2014年5月14日借款200万元利率2.5%,7月16日借款100万元利率2.6%,上述300万元其在2014年11月11日至2014年11月12日分三笔还清的,200万元借款振辉商贸公司按6个月共计付息29.99万元,100万元借款振辉商贸公司按4个月共计付息10.4万元,共计40.39万元,上述利息除5万元付至泓源小贷公司账户外,其余付息都付到了我个人账户,还本收息的账户都是我提供给他们的。

根据《振辉商贸公司(王佑军)与泓源小贷公司资金来往及利息收入统计表》中300万元借出款项是按1.8%的利率计息入账的,泓源小贷公司实际入账23.4万元。实际到手利息共计40.39万元,未入账金额16.99万元,有1.4万元留在公司账户,其余的15.59万元放在我个人账户中作为个人资金用于放贷了。

2014年11月11日借款300万元利率2.6%,2014年11月14日借款200万元利率2.5%,于2016年2月5日还款400万元后,下剩的100万元至今未归还。从出示的清理表看,振辉公司对上述的500万元的借款利息付了192万元,下欠的100万元借款利息付了34.2万元,共计收到振辉商贸公司支付利息226.2万元。未入账金额80.2729万元一直放在我个人账户中,作为个人资金给别人借出去了。

(七)侵吞刘启乾支付泓源小贷公司贷款利息13.39775万元

2014年10月14日,刘启乾以刘保录名义,由王文兴保证从泓源小贷公司贷款100万元,利率2.6%,借款期限三个月。同日,刘保录根据被告人刘某1的要求,向刘某1个人控制使用的账户转入利息2.6万元。2015年1月13日王文兴通过闫婷账户向泓源小贷公司转账还款100万元。同日,刘启乾又以刘保录名义,由王文兴保证从泓源小贷公司贷款100万元,利率2.6%。从2014年10月14日至2016年6月7日,刘启乾向刘某1个人控制使用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利息共计25.19775万元,包括2014年10月14日已支付的2.6万元利息,共计支付利息27.79775万元,刘某1收到该利息后,向用于公司运营的账户转款入账14.4万元利息,未入账利息13.39775万元非法占为已有。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刘启乾借泓源小贷公司100万利息收入及入账统计表、刘启乾与泓源小贷公司资金往来及利息收入统计表、刘启乾借泓源小贷公司资金还本付息统计表、刘保录、刘辉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10月14日,刘启乾以刘保录名义向借款泓源小贷公司借款100万元,2015年1月13日通过闫婷账户还款100万元;2015年1月13日刘启乾以刘保录名义向泓源小贷公司借款100万元,打入折国鑫账户;刘启乾先后向刘某1名下账户支付利息27.79775万元,刘某1向公司账户入账14.4万元。

(2)泓源小贷公司情况说明证实:甘肃星威万都房地产公司、庆阳国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宋红亮与泓源小贷公司无贷款业务,也未给其他贷款人或公司提供担保。王文兴为刘保录贷款的担保人,未在泓源小贷公司贷过款。

(3)借款资料证实:刘保录在泓源小贷公司两次借款100万元,约定月利率1.8%。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7称:2014年10月,其朋友刘启乾因经营资金周转,经其介绍以刘保录名义,从泓源小贷公司借款100万,其是保证人。借款到期以后刘启乾无力偿还,其通过公司财务人员闫婷向泓源小贷公司转账还款100万元。还款后,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其和刘启乾商量,又以刘保录名义借款,其作为保证人,从泓源小贷公司借款100万元。

(2)证人刘某4称:2014年10月,其经朋友王文兴介绍,在泓源小贷公司以刘保录的名义借了100万元,王文兴做了保证人,月利率2.6%,给刘某1当天转过去了2.6万的利息,后续利息由刘辉按照刘某1提供的账户转账支付。借款到期后,其没有资金偿还,就委托王文兴代还。王文兴代还后说自己资金紧张,就又以刘保录名义在泓源小贷公司借了100万元,仍由王文兴担保,利息2.6%,资金王文兴用了,利息仍由刘辉根据刘某1提供的账户转账支付。经其查看刘辉银行账户明细,2014年10月14日至2016年6月7日,共计支付利息27.79775万元。刘保录与泓源小贷公司之间没有经济往来和债权债务关系,与刘某1个人也没有。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1供称:刘保录是刘启乾的侄子,刘启乾以刘保录名义借款,王文兴介绍并提供保证,当时借了100万,之后还了又借100万,利率多少我忘了,最后王文兴把刘保录的账全部还清了。刘启乾借款的利息先付到我个人卡上,然后归到公司账户,付到我哪个卡我记不清了,以银行交易记录为准。经我查看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刘启乾借泓源小贷公司资金还本付息表,2014年10月14日至2016年6月7日,刘启乾共向我账户清偿利息共计27.79775万元,入公司账6笔共计14.4万元,没有入账的13.39775万元,大概有3万用于催要该笔债务(催债吃饭、零星住宿费),剩余10万元作为我的业务提成,放到我个人账户用于我个人借贷周转。

(八)将个人无法实现债权160万元转移为王佑军欠泓源小贷公司的借款

2018年1月至3月,被告人刘某1安排出纳章军,分三笔从泓源小贷公司账户向其个人控制使用的中国银行账户转入140万元,刘某1于2018年1月30日分两笔向泓源小贷公司中国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现金存入10万元,截止2018年3月26日,刘某1欠泓源小贷公司125万元。

2014年9月4日,王文兴以其控制经营的甘肃星威万都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从刘某1处借款297.2万元,2015年1月13日刘启乾以刘保录名义,由王文兴保证,向泓源小贷公司借款100万元,2015年1月14日补签了借款合同。2015年4月2日王文兴通过其控制经营的甘肃星威万都房地产开发公司账户向刘某1个人控制使用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还款254.6万元,向用于公司运营的刘某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转账还款195.4万元,共计转账还款450万元,其中:100万元为王文兴代刘启乾(刘保录)偿还于2015年1月13日从泓源小贷公司借款100万元。刘某1收到该100万元后,将其中的35万元未交回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用变造的王双双向泓源小贷公司转入35万元的交易流水记载了刘保录还款35万元。

2018年8月15日,刘某1与王佑军商定,变造了泓源小贷公司向王双双账户转款两笔各80万元的交易流水,以泓源小贷公司名义与王佑军签订了160万元的借款合同。将上述从公司转出的125万元和王文兴代还刘启乾的35万元确认为泓源小贷公司对王佑军的160万贷款。截止目前,王佑军无法偿还上述债务。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泓源小贷公司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存款凭条证实:泓源小贷公司2018年1月24日给刘某1转账60万元,3月15日给刘某1转账50万元,3月26日给刘某1转账30万元,共计140万元。刘某1于2018年1月30日向泓源小贷公司还款5万元,现金存款10万元,共计15万元。泓源小贷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收到常青公司转入70万元,当日转支王双双80万元。8月15日常青公司转入泓源小贷公司80万元,泓源小贷公司当日转支王双双80万元,王双双当日转入泓源小贷公司35万元,泓源小贷公司当日转支王双双25万元。

(2)伪造的泓源小贷公司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与真实的交易明细相比较,删减了以下项目:泓源小贷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给刘某1转账60万元、3月15日给刘某1转账50万元,3月26日给刘某1转账30万元、1月30日刘某1向泓源小贷公司转账5万元,现金存款10万元、8月15日王双双向泓源小贷公司转账35万元。将给王双双转账支出由25万元变造为35万元。

(3)王秀琴提供的与刘某1催收利息短信聊天记录证实:经倒账,至2017年7月18日,王佑军欠刘某1借款200万元,月息3%。

(4)借据、泓源小贷公司贷款审批表、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交易明细、泓源小贷公司账务资料、记账凭证、说明证实:2018年8月15日,王佑军与泓源小贷公司签订二份借款合同共计16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月息2%。王佑军同意将借款转入王双双账户。

(5)刘保录与泓源小贷公司资金往来及利息收入统计表、泓源小贷公司贷款明细分类账、记账凭证证实:2015年8月15日,王双双转入泓源小贷公司20万和15万元,为刘保录还款,实际二人并无关系。

(6)章军与刘某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2018年6月30日,章军给刘某1汇报说,让小李下账125万,余额和自己的账要一样。2018年8月14日,刘某1微信告知章军将80万元转到王双双卡上。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5称:2018年八、九月份,刘某1叫其到泓源小贷公司办公室,让其将欠刘某1个人的100万借款及利息转到泓源小贷公司名下,其就按照刘某1的安排与泓源小贷公司补签了两笔80万元借据,实际上没有发生借款业务,其也没有收到过这笔钱。王双双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2)证人王某6称:2018年8月15日王佑军借泓源小贷公司两笔各80万元借款的事情其不知道,其不认识收款人王双双,公司银行账户中也没有进入这笔资金。

(3)证人马某2称:2018年8月刘某1给其打电话,让其帮忙倒账,其就给王双双打电话给刘某1倒账,后王双双就给刘某1倒账,怎么倒的其不清楚。

(4)证人王某8称:2018年8月14日,泓源小贷公司账户向其账户转入80万,8月15日转给常青公司,15日从泓源小贷公司向其个人账户转入80万元,其按照马乾舜的安排向刘某1提供的账户转入25万元,17日其个人账户上的70万元转给了常青公司,至于常青公司为什么向泓源小贷公司转钱以及泓源小贷公司为什么向其个人账户转入资金其不知道,其向泓源小贷公司转35万元以及向常青公司转钱的事情都是马乾舜安排的。

(5)证人曹某称:其和泓源小贷公司之间没有经济往来,其和刘某1个人之间有经济往来。2016、2017年,其把50万放到刘某1处赚利息。2018年3月,其要用钱,刘某1就把50万元还了。

(6)证人吕某称:2014年底,其把35万元转给刘某1赚取利息,刘某1半年清一次息。2017年底前,刘某1给其转账还了5万元的本金,2018年3月,刘某1把剩余的30万元本金还了。

(7)证人李某4称:泓源小贷公司财务人员曾到其经营的栖山雨广告公司套改银行交易流水。

(8)证人章某称:刘某1曾给其和王小雪安排让弄一份泓源小贷公司假的银行交易流水,要求交易流水中不能出现几笔资金转出去的交易记录。其把假的交易流水放在账务资料中,真的由其保存着。真交易流水可以看出有125万元没有还回来,以给王佑军贷款将钱打给王双双的交易记录掩盖资金的去向。2018年8月14日至15日,刘某1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