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苏0922刑初87号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滨检刑二刑诉〔202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受理后,于同年2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古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在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书店)工作期间,根据新华书店安排负责滨海县第一初级中学(以下简称一中)的教材教辅征订工作。2017年春、秋两个学期,被告人徐某某向一中七、八、九年级征订教辅用书时,侵占《画刊▪国学》(以下简称画刊)教辅用书款项合计人民币547980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春学期,一中七、八、九年级的教辅用书中,画刊费用是每册人民币48元。七、八、九年级征订教辅用书学生数共计6500名,征订款由学生家长直接打到被告人徐某某个人银行卡上。被告人徐某某为侵占画刊款,仅从新华书店报订了2400套画刊,并按2400套画刊与新华书店结算书款,差额4100套画刊款合计人民币196800元被其占有。
2.2017年秋学期,一中七、八、九年级的教辅用书中,画刊费用是每册人民币60元。七、八、九年级征订教辅用书学生数共计7853名。被告人徐某某按照上述方式,向新华书店报订了2000套画刊,并按2000套画刊与新华书店结算书款,差额5853套画刊款合计人民币351180元被其占有。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10月23日主动至滨海县监委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个人简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表、银行交易记录、价目表以及结算清单、辅助明细账、记账凭证、往来结算票据等书证、证人费银之、邱某、蔡某、赵某、严某、马某、张某、李某甲、李某乙、祁某、李某丙、余某、陆某、吴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系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已经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二O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止。)
二、对被告人徐某某退出的赃款依法发还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法成
审 判 员 许 连
人民陪审员 徐 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熊雯新
书 记 员 程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