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新4301刑初82号
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勒泰市检一部刑诉〔202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他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加孜拉吾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沙他某某在担任阿勒泰地区卫生学校(2019年5月与阿勒泰地区职业技术学校、阿勒泰市畜牧兽医职业学校合署办公)学生科干事及负责人期间,利用负责催缴学生学费的职务便利,以帮助学生代缴学费的名义,通过微信、现金、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取2011届至2020届学生帕某、热某等172人学费共计86.36万元,据为己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沙他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86.3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他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沙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沙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1.书证:常口信息、情况说明、干部履历表、微信转账截图、银行转账记录等;2.证人帕某、热某、古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沙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证、搜查记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沙他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沙他某某将其收取的2011至2020级的44名学生学费共计23.12万元退还至石河子大学缴费平台及校财务。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他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86.3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沙他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沙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被告人沙他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沙他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对被告人沙他某某的违法所得86.3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中23.12万元已退还至石河子大学缴费平台及校财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孙 丽 萍
审 判 员 特列吾拜哈太孜
人民陪审员 阿米娜 阿不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 浩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