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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鲁1523刑初97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4-24  浏览: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鲁1523刑初97号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茌检二部刑诉〔202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刁洼村党支部书记,协助振兴街道办事处办理刁洼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职务便利,伪造自己的身份信息,并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于2010年7月至2017年5月,王某某共套取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16,400元,用于个人家庭生活支出。2021年1月22日王某某主动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就上述指控,公诉人向法庭宣读了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刁某、饶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简易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刑罚。但念其当庭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积极退赃。综观全案情节,对被告人王某某不予羁押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16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吉和

人民陪审员  路光同

人民陪审员  姚美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程宝磊

书 记 员  吴亚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