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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新3122刑初31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5-03  浏览: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新3122刑初31号   

疏勒县人民检察院以疏勒县检一部刑诉[202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疏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谭礼安、检察官助理吴中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及辩护人王先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贪污罪:2012年6月至2017年12月,于某某在任巴合齐乡中学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套取学生营养餐、伙食补助、虚列工程项目套取项目资金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计87.8288万元人民币。

二、受贿罪:2013年10月至2020年9月,于某某在任巴合齐乡中学党支部书记、疏勒县教育局人事股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项目、工程款结算、晋升职称、岗位调整、承接教师体检、购买学生保险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他人所送钱款共计46.7771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于某某的身份信息、于某某的职务任免文件、中共喀什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追缴违纪款收据;证人玛某、奥布力喀斯木·阿卜都开日木、柔鲜古某·图尔荪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自书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于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罪名及绝大部分数额均无异议,但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本案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受贿罪指控数额不足一万元的部分,属于违纪不违法,应当从总数额中予以核减剔除;2、除公诉机关认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以外,被告人于某某还具有影响本案量刑的其他酌定情节,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11月24日被疏勒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疏勒县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调查笔录最早是在2020年12月14日,无法认定哪些是坦白哪些是自首,另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也应当从轻处罚;3、被告人于某某退赃170多万元,而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为130多万元,对于多余退还的部分,案件中未进行反映。

关于量刑方面:根据被告人于某某的贪污和受贿犯罪数额,均超过20万元不足300万元,本案的量刑幅度及起点均应当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本案的基准刑可以确定为八年;辩护人完全同意检察院认罪认罚五至七年量刑幅度的建议意见,但精准宣告刑可以在检察机关建议量刑的基础上确定为五年;法院在量刑时应考虑打击与保护人权并重的同时,结合被告单位的管理漏洞公平量刑。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6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于某某在任巴合齐乡中学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套取学生营养餐、伙食补助、虚列工程项目套取项目资金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计87.8288万元人民币。

1、2012年6月至9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奥布力喀斯木·阿卜都开日木以他人名义虚开巴合齐乡中心幼儿园、1村、6村、7村、8村、13村、14村幼儿园米面油费发票,套取营养餐、伙食补助资金3.5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

2、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奥布力喀斯木·阿卜都开日木以他人名义虚开巴合齐乡3村、14村幼儿园牛羊肉发票,套取营养餐、伙食补助资金3.1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

3、2013年3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奥布力喀斯木·阿卜都开日木、柔鲜古某·图尔荪以他人名义虚开巴合齐乡幼儿园粮油发票,套取营养餐、伙食补助资金1.74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

4、2013年3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于某某未及时安排停发巴合齐乡10村小学辞职教师张某的工资,后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五个月的工资1.4302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

5、2013年7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奥布力喀斯木·阿卜都开日木、柔鲜古某·图尔荪以他人名义虚开巴合齐乡幼儿园伙食费发票,套取营养餐、伙食补助资金2.46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

6、2013年8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柔鲜古某·图尔荪以他人名义虚列巴合齐乡1村启慧幼儿园土地平整、涂料粉刷工程,套取疏勒县财政局奖补资金4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

7、2013年11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奥布力喀斯木·阿卜都开日木、柔鲜古某·图尔荪以他人名义虚开巴合齐乡幼儿园伙食费发票,套取营养餐、伙食补助资金1.26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

8、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个体户徐某1以他人名义虚开巴合齐乡幼儿园米面油发票,套取营养餐、伙食补助资金1.7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

9、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个体户徐某1以他人名义虚开巴合齐乡幼儿园米面油发票,套取营养餐、伙食补助资金13.4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

10、2014年4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个体户徐某1虚开巴合齐乡中学、幼儿园伙食费发票,套取营养餐、伙食补助资金10.45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

11、2014年5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个体户徐某1以他人名义虚开巴合齐乡中学伙食费发票,套取营养餐、伙食补助资金1.9086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

12、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阿迪力·阿西木以他人名义虚开巴合齐乡中学伙食费发票,套取营养餐、伙食补助资金,并将所套取款项存入阿迪力·阿西木的弟弟艾某1江·奥布力银行卡内,被告人于某某通过支取现金和转账方式将套取的8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

13、2015年6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柔鲜古某·图尔荪、艾某2·艾则孜以他人名义虚开巴合齐乡幼儿园维修工程发票,套取工程款2.4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

14、2015年5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阿迪力·阿西木以他人名义虚开巴合齐乡多个学校伙食费发票套取营养餐、伙食补助资金,并将所套取款项存入阿迪力·阿西木的弟弟艾某1江·奥布力银行卡内,被告人于某某通过支取现金和转账方式将套取的12.3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

15、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2次安排柔鲜古某·图尔荪、艾某2·艾则孜以他人名义虚开牛羊肉发票,套取营养餐、伙食补助资金4.27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

16、2016年3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时任巴合齐乡中学财务主任阿迪力·阿西木以他人名义虚开巴合齐乡学校米面油发票套取营养餐、伙食补助资金,并将所套取款项存入阿迪力·阿西木的弟弟艾某1江·奥布力银行卡内,被告人于某某通过支取现金和转账方式将套取的3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

17、2016年5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奥布力喀斯木·阿卜都开日木、艾某2·艾则孜以他人名义虚开购买树苗发票,套取购树款2.53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

18、2017年7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个体户李某1虚增修建变压器底座工程费用,套取工程款2.29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

19、2017年9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柔鲜古某·图尔荪、艾某2·艾则孜以他人名义虚列巴合齐乡幼儿园维修工程,套取工程款4.95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

20、2017年12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个体户李某1虚列巴合齐乡3村、4村、10村、12村幼儿园蛇形防护网工程,套取工程款3.14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

二、2013年10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于某某在任巴合齐乡中学党支部书记、疏勒县教育局人事股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项目、工程款结算、晋升职称、岗位调整、承接教师体检、购买学生保险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他人所送钱款共计46.7771万元人民币。

1、2013年10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喀什远东医院承揽巴合齐乡教师体检业务提供帮助,收受喀什远东集团公司市场部主任蒋某所送“感谢费”5.2081万元人民币。

2、2013年10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体户范某承揽的巴合齐乡学校电路维修改造、铺设瓷砖项目工程款结算提供帮助,在巴合齐乡中学办公室收受其所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

3、2013年至2015年12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体户李某1在巴合齐乡中学承揽公寓暖气维修、幼儿园地面硬化等工程项目及工程款结算提供帮助,先后3次在疏勒县八一中学家属院住宅、巴合齐乡中学办公室收受其所送现金共计5.5万元人民币。

4、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体户温某承揽巴合齐3村、4村小学围墙、土地平整、粉刷墙面等工程项目及工程款结算提供帮助,先后2次在疏勒县人民医院、巴合齐乡中学附近收受其所送现金共计2.5万元人民币。

5、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疏勒县支公司原业务员苏莱曼·赛丁购买学生保险业务提供帮助,先后4次在巴合齐乡中学办公室、疏勒县人寿保险公司收受其所送现金共计6.54万元人民币。

6、2015年1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为巴合齐乡中心小学校长阿依古某·艾某3和其姐姐古某娜尔·艾某3晋升职称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阿依古某·艾某3所送现金共计2.2万元人民币。

7、2015年5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巴合齐乡10村教师阿卜杜外力·尧力瓦斯职称晋升提供帮助,在疏勒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收受其所送现金0.5万元人民币。

8、2016年初,被告人于某某利用工作便利,为巴合齐乡中学教师如孜阿吉·图尔荪晋升职称提供帮助,在巴合齐乡中学办公室收受其所送现金0.2万元人民币。

9、2016年5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巴合齐乡3村教师吾舒尔·麦麦提晋升职称提供帮助,在巴合齐乡中学办公室收受其委托巴合齐乡3村小学校长阿依古某·艾散所送现金0.3万元人民币。

10、2016年6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工程施工人李某1在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安排李某1为其装修疏勒县八一中学家属院房屋,且未支付相关费用共计6.929万元人民币。

11、2016年12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体户王某1承揽巴合齐乡幼儿园值班室工程项目及工程款结算提供帮助,在疏勒县八一中学侧门附近收受其所送现金0.5万元人民币。

12、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巴合齐乡原8村小学教师穆太力普·尧力达什晋升职称、提拔使用提供帮助,先后2次在巴合齐乡中学办公室收受其所送现金0.7万元人民币。

13、2016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为巴合齐乡中心幼儿园书记喀斯木江·麦麦提晋升职称、国语考试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在疏勒县民族风情街、巴合齐乡中学办公室收受其所送现金共计1.2万元人民币。

14、2017年5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巴合齐乡7村教师阿依谢姆古某·安外尔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在巴合齐乡中学办公室收受其委托巴合齐乡教师如孜阿吉·图尔荪所送现金0.5万元人民币。

15、2017年6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工作便利,为巴合齐乡中学教师努尔古某·阿卜杜克热木晋升职称提供帮助,在疏勒县八一中学家属院住宅收受其所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

16、2017年6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巴合齐乡10村小学党支部书记麦麦提艾力·拜合提提供帮助,在巴合齐乡中学办公室收受其委托巴合齐乡教师如孜阿吉·图尔荪所送现金0.5万元人民币。

17、2017年12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工作便利,为个体户王某2承揽巴合齐乡4村希望小学、乡中心小学围墙、值班室、厕所等工程项目及工程结算提供帮助,在疏勒县舒乐小区收受其所送现金5万元人民币。

18、2019年6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工作便利,为巴合齐乡中心小学副校长吾拉木江·艾某1的亲戚古某努尔·巴拉提岗位分配提供帮助,在疏勒县人社局附近收受吾拉木江·艾某1所送现金0.5万元人民币。

19、2019年8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工作便利,为巴合齐乡教师如孜阿吉·奥布力通过国语考试提供帮助,在疏勒县教育局大门口收受其所送现金0.2万元人民币。

20、2019年10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工作便利,为疏勒县英尔力克乡中学校长助理阿卜杜艾尼·瓦斯力晋升职称提供帮助,在喀什美食街附近收受其所送现金1.5万元人民币。

21、2019年10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工作便利,为疏勒县第一幼儿园教师阿依努尔·伊斯马伊力职称评定申报提供帮助,在疏勒县十八团路口收受其委托巴合齐乡教师如孜阿吉·图尔荪所送现金0.3万元人民币。

22、2020年1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工作便利,为巴合齐乡3村小学教师麦麦提图尔荪·伊敏通过国语考试提供帮助,在疏勒县城市花园小区门口,收受其母亲阿尔祖古某·伊斯拉木委托巴合齐乡教师如孜阿吉·图尔荪所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

23、2020年6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工作便利,为疏勒县八一中学教师李佩瑶办理辞职手续提供帮助,在疏勒县八一中学家属院住宅收受李佩瑶母亲孙某1所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

24、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工作便利,为疏勒县第二小学教师马某1晋升职称提供帮助,先后两次在疏勒县教育局、疏勒县八一中学家属院住宅收受马某1所送现金共计1.5万元人民币。

25、2020年9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工作便利,为洋大曼乡教师努尔麦麦提·艾海提的妻子热孜宛古某·马某2分配工作单位提供帮助,在疏勒县教育局院内收受努尔麦麦提·艾海提委托疏勒县一中副校长阿里木江·买买提所送现金0.5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主体证据

1、被告人于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中共疏勒县委员会干部职务任免的通知复印件两份、试用干部转正定级呈报表复印件一份、喀什地区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用人员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干部任免审批表复印件一份、入党材料复印件一份、干部履历表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人于某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受贿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2、疏勒县监察委员会关于对于某某使用留置措施的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证实疏勒县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11月24日对被告人于某某采取留置措施。

3、中共喀什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追缴违纪款收据复印件一份,证实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的亲属及关系人退缴涉案款及违纪款1717025元。

二、贪污的证据

(一)书证

1、巴合齐乡教育记账凭证7份、疏勒县教育系统会计核算中心支出报账单7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发票7份、新疆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证人奥布力喀斯木·阿卜都开日木尾号为525245号和228112号农村信用社银行卡2012年至2014年期间部分交易记录。

2、证人奥某2013年4-5月交易记录一份、疏勒县巴合齐乡幼儿园记账凭证2份、疏勒县教育系统会计核算中心支出报账单2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发票2份、证人玉苏普艾某1·图尔荪手写收据2份。

3、证人麦麦提图尔孙·喀迪尔尾号为340240号的信用社银行卡2013年4月的交易记录一份、巴合齐乡幼儿园2012年9月至12月自聘教师和厨师清单一份、巴合齐乡幼儿园2013年3月至4月自聘教师和厨师清单一份、疏勒县巴合齐乡幼儿园记账凭证7份、疏勒县教育系统会计核算中心支出报账单7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发票18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9份。

4、张某尾号为001282号的工商银行工资卡2013年3月至11月的交易记录,自治区招聘特岗教师2013年3至8月份的工资发放花名册。

5、证人麦麦提图尔孙·喀迪尔的尾号为099101号的信用社银行卡2013年11月的交易记录一份,疏勒县财政局2013年4月23日资金拨款凭证一份,疏勒县财政局呈阅单(疏勒县教育局拨付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奖补资金的请示)一份,喀什地区喀地财教(2012)93号文件--关于拨付2012年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的通知,2012年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分配表,疏勒县教育局疏勒县财政局勒教财字(2013)4号文件(2012年疏勒县城市扶持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疏勒县巴合齐乡幼儿园记账凭证一份,疏勒县教育系统会计核算中心支出报账单一份,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2份,疏勒县巴合齐乡启慧双语幼儿园施工合同2份,2013年3月18日的疏勒县巴合齐乡中心幼儿园自治区财政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使用方案一份,疏勒县教育局2021年1月21日的工程验收情况说明。

6、证人麦麦提图尔孙·喀迪尔的尾号为099101号的信用社银行卡2013年12月的交易记录一份,证人艾某3·马某2的尾号为852821号信用社银行卡2013年12月的交易记录一份。

7、证人阿迪力·阿西木于2021年1月6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徐某1尾号为695858号信用社卡2014年3月至6的交易记录。

8、证人何某的妻子兰翠的尾号为575900号信用社卡的2014年7月的交易记录,巴合齐乡8所幼儿园的2014年项目明细一份。

9、证人玉苏普艾某1·图尔荪尾号为200287号信用社卡的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和2015年12月的交易记录,证人艾某1江·奥布力尾号为338863号信用社卡的2012年12月至2017年5月的交易记录。

10、疏勒县巴合齐乡幼儿园记账凭证5份,疏勒县教育系统会计核算中心支出报账单5份。

11、证人玉苏普艾某1·图尔荪2021年1月10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如孜·阿卜杜热西提、玉苏普艾某1·图尔荪、艾某1江·奥布力、阿布力克木·奥布力、阿迪力·阿西木等人的银行卡交易记录。

12、证人艾某2·艾则孜尾号为182496号信用社卡2014年5月至2016年10月的交易记录,证人努尔麦麦提·吾舒尔尾号为458161号信用社卡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的交易记录,巴合齐乡幼儿园2015年项目明细账,巴合齐乡幼儿园记账凭证16份,疏勒县教育系统会计核算中心支出报账单16份。

13、巴合齐乡幼儿园记账凭证3份,疏勒县教育系统会计核算中心支出报账单3份,证人玉苏普艾某1·图尔荪尾号为884598号信用社卡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的交易记录,证人阿迪力·阿西木尾号为938287号信用社卡2015年8月至2020年5月的交易记录,证人如孜·阿卜杜热西提尾号为475072号信用社卡2015年12月至2017年9月的交易记录,证人艾某1江·奥布力尾号为338863号信用社卡2015年9月至2017年4月的交易记录。

14、证人唐某·阿西木2020年12月27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谢某尾号为463143号信用社卡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的交易记录,巴合齐乡幼儿园2016年项目支出明细,巴合齐乡幼儿园记账凭证8份,疏勒县教育系统会计核算中心预算执行审批单8份,疏勒县教育系统乡镇幼儿园公用资金使用审批单8份。

15、巴合齐乡幼儿园记账凭证9份,疏勒县教育系统会计核算中心预算执行审批单9份,巴合齐乡幼儿园工程费用汇总表、实体项目预算、工程措施项目计价表、工程人材机价差表、工程维修合同10份,证人王某3尾号为648692号信用社卡2017年12月至2020年1月的部分交易记录,证人李某2尾号为648726号信用社卡的2017年至2020年的部分交易记录,证人李某3尾号为576437号信用社卡的2017年7月至2020年12月的交易记录。

16、证人马某2·艾尼尾号为481604号信用社卡2017-2018年部分交易记录,证人阿卜都瓦日斯·图尔荪尾号为567261号信用社卡2017-2018年部分交易记录,巴合齐乡幼儿园记账凭证11份,疏勒县教育系统会计核算中心预算执行审批单11份,疏勒县教育系统村级幼儿园资金使用审批单11份。

17、巴合齐乡幼儿园记账凭证4份,疏勒县教育系统会计核算中心预算执行审批单4份,证人李某4的尾号为955919号的信用社卡2016-2018年部分交易记录,证人孙某2尾号为719709号的信用社卡2017-2019年部分交易记录。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奥布力喀斯木·阿卜都开日木于2020年12月31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玛某力2020年12月24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2年6月至9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他人名义虚开巴合齐乡中心幼儿园、1村、6村、7村、8村、13村、14村幼儿园米面油费发票,套取营养餐、伙食补助资金3.5万元。

2、证人奥布力喀斯木·阿卜都开日木于2020年1月1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玉苏普艾某1·图尔荪2021年1月10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他人名义虚开巴合齐乡3村、14村幼儿园牛羊肉发票,套取营养餐、伙食补助资金3.1万元。

3、证人柔鲜古某·图尔荪于2020年12月27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奥布力喀斯木·阿卜都开日木于2021年1月15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艾某2·艾则孜2021年1月15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麦麦提图尔孙·喀迪尔于2020年12月19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阿依姆妮萨·赛买提2021年1月7日的情况说明一份、2020年1月4日的情况说明2份、2021年1月6日的情况说明1份。证实2013年3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他人名义虚开巴合齐乡幼儿园粮油发票,套取营养餐、伙食补助资金1.74万元。

4、证人张某于2020年12月30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情况说明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奥布力喀斯木·阿卜都开日木于2021年1月10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如孜阿吉·图尔荪2020年2月31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3年3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巴合齐乡10村小学辞职教师张某的工资停发,并将其五个月的工资1.4302万元据为己有。

5、证人奥布力喀斯木·阿卜都开日木于2021年1月15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情况说明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柔鲜古某·图尔荪于2020年12月27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艾某2·艾则孜2021年1月15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阿依姆妮萨·赛麦提2020年12月29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实2013年7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他人名义虚开巴合齐乡幼儿园伙食费发票,套取营养餐、伙食补助资金2.46万元。

6、证人柔鲜古某·图尔荪于2020年12月30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2020年12月25的自书材料一份,证人奥布力喀斯木·阿卜都开日木2020年12月25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阿曼妮萨·艾散2020年12月25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麦麦提图尔孙·喀迪尔于2020年12月19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实2013年8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他人名义虚列巴合齐乡1村启慧幼儿园土地平整、涂料粉刷工程,套取疏勒县财政局奖补资金4万元。

7、证人柔鲜古某·图尔荪于2020年12月30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阿依姆妮萨·赛麦提2020年12月29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艾某2·艾则孜2021年1月15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奥布力喀斯木·阿卜都开日木于2021年1月15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麦麦提图尔孙·喀迪尔于2020年12月19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艾某3·马某2的2020年12月25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3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他人名义虚开巴合齐乡幼儿园伙食费发票,套取营养餐、伙食补助资金1.26万元。

8、证人徐某1于2021年1月1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蒲某于2021年1月2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奥布力喀斯木·阿卜都开日木于2021年1月4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玉苏普艾某1·阿卜拉于2021年1月5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实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他人名义虚开巴合齐乡幼儿园米面油发票,套取营养餐、伙食补助资金1.7万元。

9、证人徐某1于2021年1月1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蒲某于2021年1月2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奥布力喀斯木·阿卜都开日木于2021年1月4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阿迪力·阿西木于2021年1月6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麦麦提玉苏普·努尔于2021年1月5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实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他人名义虚开巴合齐乡幼儿园米面油发票,套取营养餐、伙食补助资金13.4万元。

10、证人徐某1于2021年1月1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奥布力喀斯木·阿卜都开日木于2021年1月4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麦麦提玉苏普·努尔于2021年1月5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玉苏普艾某1·阿卜拉于2021年1月5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实2014年4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他人名义虚开巴合齐乡中学、幼儿园伙食费发票,套取营养餐、伙食补助资金10.45万元。

11、证人徐某1于2021年1月3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何某于2021年1月3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2021年1月2日的自书材料一份,证人奥布力喀斯木·阿卜都开日木于2021年1月4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实2014年5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他人名义虚开巴合齐乡中学伙食费发票,套取营养餐、伙食补助资金1.9086万元。

12、证人阿迪力·阿西木于2020年12月30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艾某1江·奥布力于2020年12月18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实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他人名义虚开巴合齐乡中学伙食费发票,套取营养餐、伙食补助资金8万元,并将其存入他人银行卡内,通过支取现金和转账方式使用。

13、证人艾某2·艾则孜2021年1月9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2021年1月10日的询问笔录一份,证人柔鲜古某·图尔荪于2021年1月12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艾某2·艾则孜2021年1月3日的自书材料一份,证人热娜古某·瓦斯力2021年1月4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唐某·阿西木2021年1月4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古某多来提·依明2021年1月3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图古某·图尔荪2021年1月4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5年6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他人名义虚开巴合齐乡幼儿园维修工程发票,套取工程款2.4万元。

14、证人阿迪力·阿西木于2020年12月31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奥布力喀斯木·阿卜都开日木于2021年1月1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如孜·阿卜杜热西提于2020年12月17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阿布力克木·奥布力于2020年12月19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艾某1江·奥布力于2020年12月18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实2015年5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他人名义虚开巴合齐乡多个学校伙食费发票套取营养餐、伙食补助资金12.3万元,并将其存入他人银行卡内,通过支取现金和转账方式使用。

15、证人艾某2·艾则孜2021年1月10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柔鲜古某·图尔荪于2020年12月30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努尔麦麦提·吾舒尔2021年1月13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2次以他人名义虚开牛羊肉发票,套取营养餐、伙食补助资金4.27万元。

16、证人阿迪力·阿西木于2020年12月30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2020年12月30日询问笔录一份,2021年1月6日询问笔录一份,证人艾某1江·奥布力于2020年12月18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如孜·阿卜杜热西提于2020年12月17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玉苏普艾某1·图尔荪2021年1月10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6年3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他人名义虚开巴合齐乡学校米面油发票套取营养餐、伙食补助资金3万元,并将其存入他人银行卡内据为己有。

17、证人谢某于2021年1月4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讯问笔录一份,证人奥布力喀斯木·阿卜都开日木于2021年1月5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艾某2·艾则孜2021年1月7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古某多来提·依明2020年12月26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帕提古某·乌拉伊木2020年12月27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柔鲜古某·图尔荪于2020年12月29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阿依姆妮萨·赛麦提2020年12月23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热娜古某·瓦斯力2020年12月26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阿依古某·艾某32020年12月21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阿曼妮萨·艾散2020年12月26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6年5月,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他人名义虚增购买树苗发票,套取购树款2.53万元。

18、证人李某12020年12月28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艾某2·艾则孜2020年12月29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热比古某·艾拜2020年12月29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布威帕提麦·赛杜拉2020年12月29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热伊莱姆·阿卜来提2020年12月29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古某巴哈尔·图尔贡2020年12月29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帕提古某·乌拉伊木2020年12月29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吾孜拉古某·色麦尔2020年12月29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柔鲜古某·图尔荪于2020年12月29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刘某12021年1月11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袁某2021年1月11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任某2021年1月1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刘某12021年1月2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袁某2021年1月1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李某32020年12月28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李某22020年12月28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刘某22020年12月28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王某32020年12月28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李某52021年11月5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朱某2021年1月5日的情况说明一份,2021年1月8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7年7月,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个体户李某1虚增修建变压器底座工程费用,套取工程款2.29万元据为己有。

19、证人艾某2·艾则孜2020年12月24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马某2·艾尼2020年12月26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柔鲜古某·图尔荪于2020年12月29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布威帕提麦·赛杜拉2020年12月29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阿依姆妮萨·赛麦提2020年12月23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热娜古某·瓦斯力2020年12月26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阿曼妮萨·艾散2020年12月27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阿卜都瓦日斯·图尔荪2020年12月27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古某多来提·依明2020年12月26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吾孜拉古某·色麦尔2020年12月29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麦尔耶姆古某·约麦尔2020年12月29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帕提古某·乌拉伊姆木2020年12月27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阿曼妮萨·艾散2020年12月27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7年9月,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柔鲜古某·图尔荪、艾某2·艾则孜以他人名义虚列巴合齐乡幼儿园维修工程,套取工程款4.95万元据为己有。

20、证人李某12020年12月26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2020年12月27日的询问笔录一份,2020年12月28日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艾某2·艾则孜2020年12月29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布威帕提麦·赛杜拉2020年12月29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麦尔耶姆古某·约麦尔2020年12月29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热伊莱姆·阿不来提2020年12月29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热比古某·艾拜2020年12月29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柔鲜古某·图尔荪于2020年12月29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孙某2(李某1的妻子)2020年12月28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李某4(李某1的弟弟)2020年12月28日的情况说明两份。证实2017年12月,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个体户李某1虚列巴合齐乡3村、4村、10村、12村幼儿园蛇形防护网工程,套取工程款3.14万元据为己有。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1月11日至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讯问笔录。证实被告人于某某采取虚开发票套取学生营养餐、伙食补助、虚列工程项目套取项目资金等方式,侵吞公款87.8288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三、受贿的证据

(一)书证

1、喀什远东医院向张某尾号为001282号工资卡的转账记录,证人张某尾号为001282号工商银行卡的交易记录。

2、证人李某1尾号为882089号信用社卡的转账记录。

3、巴合齐乡幼儿园、小学和中学购买保险相关资料及学校教职工所作的情况说明。

4、证人李某1购买材料的货单。

5、证人王某1工程款支付凭证。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蒋某于2020年12月27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张某于2020年12月30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如孜阿吉·图尔荪2020年12月31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3年10月,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喀什远东医院承揽巴合齐乡教师体检业务提供帮助,收受喀什远东集团公司市场部主任蒋某所送的“感谢费”5.2081万元。

2、证人范某于2020年12月5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实2013年10月,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体户范某承揽的巴合齐乡学校电路维修改造、铺设瓷砖项目工程款结算提供帮助,在巴合齐乡中学办公室收受其所送现金1万元。

3、证人李某1于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三份、询问笔录三份,证人图尔荪江·尤努斯于2020年12月9日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询问笔录三份。证实2013年至2015年12月,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体户李某1在巴合齐乡中学承揽公寓暖气维修、幼儿园地面硬化等工程项目及工程款结算提供帮助,先后3次在疏勒县八一中学家属院住宅、巴合齐乡中学办公室收受其所送的现金共计5.5万元。

4、证人温某于2020年12月4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两份、询问笔录两份。证实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体户温某承揽巴合齐3村、4村小学围墙、土地平整、粉刷墙面等工程项目及工程款结算提供帮助,先后2次在疏勒县人民医院、巴合齐乡中学附近收受其所送现金共计2.5万元。

5、证人苏某·赛丁于2020年12月29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四份、讯问笔录四份。证实2014年至2017年,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疏勒县支公司原业务员苏莱曼·赛丁购买学生保险业务提供帮助,先后4次在巴合齐乡中学办公室、疏勒县人寿保险公司收受其所送的现金共计6.54万元。

6、证人阿依古某·艾某3于2020年12月12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于2020年12月15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如孜阿吉·图尔荪2020年12月31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5年1月至2020年7月,于某某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为巴合齐乡中心小学校长阿依古某·艾某3和其姐姐古某娜尔·艾某3晋升职称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阿依古某·艾某3所送现金共计2.2万元。

7、证人阿卜杜外力·尧力瓦斯于2020年12月12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实2015年5月,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巴合齐乡10村教师阿卜杜外力·尧力瓦斯职称晋升提供帮助,在疏勒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收受其所送的现金0.5万元。

8、证人阿卜杜外力·尧力瓦斯于2021年1月10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证实2016年初,于某某利用工作便利,为巴合齐乡中学教师如孜阿吉·图尔荪晋升职称提供帮助,在巴合齐乡中学办公室收受其所送的现金0.2万元。

9、证人阿依古某·艾某3于2020年12月20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人吾舒尔·麦麦提2020年12月19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6年5月,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巴合齐乡3村教师吾舒尔·麦麦提晋升职称提供帮助,在巴合齐乡中学办公室收受其委托巴合齐乡3村小学校长阿依古某·艾散所送的现金0.3万元。

10、证人李某1于2020年12月6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图尔荪江·尤努斯于2020年12月9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实2016年6月,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工程老板李某1在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安排李某1为其装修疏勒县八一中学家属院房屋,未支付相关费用共计6.929万元。

11、证人王某1于2020年12月8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实2016年12月,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体户王某1承揽巴合齐乡幼儿园值班室工程项目及工程款结算提供帮助,在疏勒县八一中学侧门附近收受其所送的现金0.5万元。

12、证人木太力普·尧力达什于2020年12月12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两份、询问笔录两份。证实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巴合齐乡原8村小学教师穆太力普·尧力达什晋升职称、提拔使用提供帮助,先后2次在巴合齐乡中学办公室收受其所送的现金0.7万元。

13、证人喀斯木江·买买提于2020年12月11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喀斯木江·买买提于2020年12月29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2021年1月3日询问笔录一份,证人喀斯木江·买买提于2020年12月23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奥布力喀斯木·阿卜都开日木2021年1月5日的自书材料一份。证实2016年5月至2019年3月,于某某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为巴合齐乡中心幼儿园书记喀斯木江·麦麦提晋升职称、国语考试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在疏勒县民族风情街、巴合齐乡中学办公室收受其所送的现金共计1.2万元。

14、证人阿依谢姆古某·安外尔于2021年1月12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如孜阿吉·图尔荪2021年1月10日的自书材料一份。证实2017年5月,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巴合齐乡7村教师阿依谢姆古某·安外尔职务提升提供帮助,在巴合齐乡中学办公室收受其委托巴合齐乡教师如孜阿吉·图尔荪所送的现金0.5万元。

15、证人努尔古某·阿卜都克热木于2020年12月11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实2017年6月,于某某利用工作便利,为巴合齐乡中学教师努尔古某·阿卜杜克热木晋升职称提供帮助,在疏勒县八一中学家属院住宅收受其所送的现金1万元。

16、证人麦麦提·艾力拜合提于2021年1月12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如孜阿吉·图尔荪2021年1月10日的自书材料一份。证实2017年6月,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巴合齐乡10村小学党支部书记麦麦提艾力·拜合提工作上提供帮助,在巴合齐乡中学办公室收受其委托巴合齐乡教师如孜阿吉·图尔荪所送的现金0.5万元。

17、证人王某2于2020年12月7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两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翟某于2020年12月10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实2017年12月,于某某利用工作便利,为个体户王某2承揽巴合齐乡4村希望小学、乡中心小学围墙、值班室、厕所等工程项目及工程结算提供帮助,在疏勒县舒乐小区收受其所送的现金5万元。

18、证人吾拉木江·艾某1于2020年12月23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实2019年6月,于某某利用工作便利,为巴合齐乡中心小学副校长吾拉木江·艾某1的亲戚古某努尔·巴拉提岗位分配提供帮助,在疏勒县人社局附近收受吾拉木江·艾某1所送的现金0.5万元。

19、证人如孜阿吉·奥布力于2020年12月22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姚某2021年1月3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9年8月,于某某利用工作便利,为巴合齐乡教师如孜阿吉·奥布力通过国语考试提供帮助,在疏勒县教育局大门口收受其所送的现金0.2万元。

20、证人阿卜杜艾尼·瓦斯力于2020年12月22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李某6于2021年1月4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实2019年10月,于某某利用工作便利,为疏勒县英尔力克乡中学校长助理阿卜杜艾尼·瓦斯力晋升职称提供帮助,在喀什美食街附近收受其所送的现金1.5万元。

21、证人凯迪尔旦·图拉克于2021年1月12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阿依努尔·伊斯马伊力2021年1月12日的情况说明一份,证人如孜阿吉·图尔荪2021年1月10日的自书材料一份。证实2019年10月,于某某利用工作便利,为疏勒县第一幼儿园教师阿依努尔·伊斯马伊力职称评定申报提供帮助,在疏勒县十八团路口收受其委托巴合齐乡教师如孜阿吉·图尔荪所送的现金0.3万元。

22、证人如孜阿吉·图尔荪于2020年12月28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情况说明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自书材料一份,证人阿依古某·艾某3于2020年12月15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情况说明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阿尔祖古某·伊斯拉木2020年12月29日的自书材料一份。证实2020年1月,于某某利用工作便利,为巴合齐乡3村小学教师麦麦提图尔荪·伊敏通过国语考试提供帮助,在疏勒县城市花园小区门口,收受其母亲阿尔祖古某·伊斯拉木委托巴合齐乡教师如孜阿吉·图尔荪所送的现金1万元。

23、证人孙某1于2020年12月25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实2020年6月,于某某利用工作便利,为疏勒县八一中学教师李佩瑶办理辞职手续提供帮助,在疏勒县八一中学家属院住宅收受李佩瑶母亲孙某1所送的现金1万元。

24、证人马某1于2020年12月22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赵某于2020年12月22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李某6于2021年1月4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实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于某某利用工作便利,为疏勒县第二小学教师马某1晋升职称提供帮助,先后两次在疏勒县教育局、疏勒县八一中学家属院住宅收受马某1所送的现金共计1.5万元。

25、证人阿里木江·麦麦提于2021年1月4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人努尔买买提·艾海提于2021年1月3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实2020年9月,于某某利用工作便利,为洋大曼乡教师努尔麦麦提·艾海提的妻子热孜宛古某·马某2分配工作单位提供帮助,在疏勒县教育局院子收受努尔麦麦提·艾海提委托疏勒县一中副校长阿里木江·买买提所送的现金0.5万元。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1月14日在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中心所作的自书材料一份、讯问笔录一份。证实被告人于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工程款结算、晋升职称、岗位调整、承接教师体检、购买学生保险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他人所送钱款共计46.7771万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证据与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于某某的犯罪事实。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在担任疏勒县巴合齐乡中学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套取学生营养餐、伙食补助,虚列工程项目套取资金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计87.8288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于某某在担任疏勒县巴合齐乡中学党支部书记、疏勒县教育局人事股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项目、工程款结算、晋升职称、岗位调整、承接教师体检、购买学生保险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他人所送钱款共计46.7771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之条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贪污、受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并将赃款全部予以退还。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被告人于某某犯受贿罪指控数额不足一万元的部分,属于违纪不违法,应当从数额中予以核减剔除,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被告人于某某多次收受小额贿款,期间发生过具体请托事项,应累计认定受贿数额。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还具有影响本案量刑的其他酌定情节,当庭认罪认罚情节和被告人在日常工作中表现优异,曾获多项荣誉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人于某某贪污87.8288万元,受贿46.7771万元,犯罪数额巨大。在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本案赃款已全额退缴,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26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马晓明审判员周雨人民陪审员张春旺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白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