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贪污
案号 (2020)苏1112刑初261号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以徒检二部刑诉[202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周桂林、检察官助理李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镇江市丹徒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某家村开展拆迁工作,时任镇江市丹徒区房屋拆迁事务所工作人员的马某某担任某家村部分房屋拆迁小组的负责人。在拆迁过程中,时任丹徒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干部孔某和丹徒区某某街道光明社区党总支副书记冯某(均另案处理)合谋,向江某、程某夫妇购买位某某社区某家村的101.27平方米违建房屋,并通过杨某(已故)以孔某岳父戴某甲的名义办理了虚假建房手续。后孔某找到马某某,要马某某将该房按照有证房的标准进行拆迁补偿。马某某在明知该房屋不具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代表丹徒区房屋拆迁事务所按照有证房的补偿标准与戴某甲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测算了该房屋的拆迁补偿金额,三人共同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27.998万元。收到该拆迁补偿款后,孔某分得12.998万元,冯某分得10万元,马某某分得5万元。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丹徒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马某某家属代为退出赃款5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身份信息、拆迁安置资料凭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建议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2年,镇江市丹徒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某家村开展拆迁工作,时任镇江市丹徒区房屋拆迁事务所工作人员的马某某担任某家村部分房屋拆迁小组的负责人。在拆迁过程中,时任丹徒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干部孔某和丹徒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党总支副书记冯某合谋,向江某、程某夫妇购买位于某某社区某家村的101.27平方米违建房屋,并通过杨某以孔某岳父戴某甲的名义办理了虚假建房手续。后孔某找到马某某,要马某某将该房按照有证房的标准进行拆迁补偿。马某某在明知该房屋不具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代表丹徒区房屋拆迁事务所按照有证房的补偿标准与戴某甲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测算了该房屋的拆迁补偿金额,三人共同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27.998万元。收到该拆迁补偿款后,孔某分得12.998万元,冯某分得10万元,马某某分得5万元。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丹徒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马某某家属代为退出赃款5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过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案发经过,身份任职信息、工商登记资料,拆迁安置资料、拆迁款支付凭证、银行账户明细、交易凭证等书证;2.证人孔某、冯某、江某、程某、戴某甲、糜某、戴某乙、董某、李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其家属帮其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暂扣于镇江市丹徒区监察委员会的赃款人民币五万元,返还镇江市丹徒新城管委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俊猛
人民陪审员 王国梅
人民陪审员 吴永泉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严钰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