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法律案例

(2021)京0102刑初106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5-05  浏览: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京0102刑初106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2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12月,被告人齐某某利用担任原北京市宣粮食品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粮油销售、货款结算的职务便利,将其代为收取的北京朝林伟业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星城商厦开具的两张支票,票面金额共计130125.29元,兑换成现金予以侵吞,后潜逃。被告人齐某某于2021年1月5日被北京市西城区监察委员会抓获归案,到案后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证人刘某1的证言、北京市宣粮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清算报告、注销核准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北京新华福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证人刘某2、刘某3、高某、沈某、谢某的证言、转账支票、取款证、转账支票存根、销售结算收据、销售协议书、北京市宣粮食品有限公司通知、线索交办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材料、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齐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数额较大,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贪污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齐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5日起至2022年7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齐某某退赃十三万零一百二十五元二角九分,发还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古船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张冰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