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湘0104刑初1048号
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诉[2021]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系湖南宗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佑公司)的一名槟榔分销商,双方签订了分销协议。2021年3月,被告人曹某某先后4次伪造了4张银行电子回单,虚构已向宗佑公司账户支付了货款的事实,致使宗佑公司以为收到货款而继续向曹某某出售槟榔,被告人曹某某共骗得该公司价值人民币162100元的槟榔,后将赃款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给被害人郭某人民币39271元,剩余款项约定于2023年7月1日前赔付完毕,并已取得其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伪造的票据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曹某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曹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的家属代其部分退赔并取得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6月7日起至2023年2月6日止。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彭林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林雪
书 记 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