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沪0106刑初969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9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邵拂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8日,被告人王某伙同刘凤祥(另案处理)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冒充车主,将从“一嗨租车”公司租用的奥迪牌FV7201BBDDG小型轿车作为抵押,与被害人唐耀安签订合同,骗得人民币120,000元,被告人王某从中获利人民币9,000元。2021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某在山东省济南市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虚假产权证明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主动退出部分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葛立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