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案号 (2020)陕0402刑初489号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二部刑诉(2020)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咸秦检二部刑诉(20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于2020年9月9日、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合并审理,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健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马瑞瑶、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常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至5月10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凌晨3、4点时段,穿着其事先准备好的印有“秦都环卫”的工作服并携带大扫把、自制的钢筋钩子等工具,驾驶一辆红色新世纪牌三轮摩托车窜至事先踩点好的预备盗窃地点,假扮成正在清扫的环卫工,使用钢筋钩子将小区(市场)门口、人行道等位置的窨井盖挑钩翘起,搬运至其三轮摩托车内用棉被覆盖后逃离现场。盗窃窨井盖涉及地点多为吴家堡半坡、金桥十字、XX居XX村、XX路、珠泉路、二毛小区北门、泉北市场、泉北二巷、XX巷、XX路、联盟二路、联盟XX路、XX路、XX路、XX路、XX路、新兴路等人员密集往来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处,共计盗得窨井盖80余个。后马某某将盗得窨井盖运至位于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双照街办南上召村王某某所开设的“咸阳某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内,或按堆、或以每个井盖10元到15元不等的价格或以称重的方式进行变卖,所得赃款3000余元已挥霍。2020年5月10日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夜巡民警抓获马某某时从其红色新世纪牌三轮车内扣押被盗窨井盖20个,案发后被盗单位已领走。
被告人王小峰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马某某拉到其公司售卖的窨井盖系电力、广播电视、公用通讯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变卖。2020年5月10日,侦查人员在王某某公司院内的料堆下面发现数个被盗窨井盖。2020年9月27日,经咸阳市秦都区XX中心认证,马某某盗窃的83个窨井盖总值为25251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社区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马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辩护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起诉书认定王某某2020年1月至5月10日收购马某某盗窃的窨井盖与事实不符,王某某在2020年4月以前因疫情未营业,马某某向其出售的井盖的次数和数量极其微小,且马某某有坦白情节、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偶犯,且系民营企业家,故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对其从轻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至5月10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凌晨3、4点时段,穿着其事先准备好的印有“秦都环卫”的工作服并携带大扫把、自制的钢筋钩子等工具,驾驶一辆红色新世纪牌三轮摩托车窜至事先踩点好的预备盗窃地点,假扮成正在清扫的环卫工,使用钢筋钩子将小区(市场)门口、人行道等位置的窨井盖挑钩翘起,搬运至其三轮摩托车内用棉被覆盖后逃离现场。盗窃窨井盖涉及地点多为吴家堡半坡、金桥十字、XX居XX村、XX路、珠泉路、二毛小区北门、泉北市场、泉北二巷、XX巷、XX路、联盟二路、联盟XX路、XX路、XX路、XX路、XX路、新兴路等人员密集往来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处,共计盗得窨井盖80余个。后马某某将盗得窨井盖运至位于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双照街办南上召村王某某所开设的“咸阳某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内,或按堆、或以每个井盖10元到15元不等的价格或以称重的方式进行变卖,所得赃款3000余元已挥霍。
被告人王小峰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马某某拉到其公司售卖的窨井盖系电力、广播电视、公用通讯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变卖。2020年5月10日,侦查人员在王某某公司院内的料堆下面发现数个被盗窨井盖。2020年9月27日,经咸阳市秦都区XX中心认证,马某某盗窃的83个窨井盖总值为25251元。
2020年5月10日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夜巡民警抓获马某某时从其红色新世纪牌三轮车内扣押被盗窨井盖20个,案发后被盗单位已领走。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退赔马某某盗窃的83个窨井盖的价值25251元。
上述基本事实,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人当庭提供的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020年1月至5月秦都分局接辖区内群众关于窨井盖丢失报警的接处警登记表共17份、2020年3月26日、4月15日、5月13日咸阳市北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提供丢失14套(个)热力井盖证明3份及照片、2020年5月7日咸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提供报案材料1份、2020年5月13日咸阳市北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提供报案材料1份、北区热力公司报案材料、广电报案材料、自来水公司报案材料、电信公司报案材料、市政管理处报案材料、案发现场照片及监控视频截图、咸阳某某再生资源回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咸阳某某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票据、调取被告人马某某与王某某2020年2月至5月间的通话记录。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身份信息核实情况说明及户籍信息、证人陈某某等的证言、被害单位人员张向坤等的陈述、搜查、扣押、辨认、提取笔录及照片、返还清单、鉴定意见、马某某盗窃窨井盖监控视频光盘1张、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社区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二人所犯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以及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提出的已退赔全部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某某从2020年的1月至2020年5月10日期间,多次实施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并非初犯、偶犯,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收购井盖的次数和数量极其微小、系初犯、偶犯,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对其免予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作为长期从事废品收购的经营者,明知马某某拉到其公司售卖的窨井盖系电力、广播电视、公用通讯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变卖,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2025年5月9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作案工具已随案移送的钢筋钩子一根、桔色上衣(印“秦都环卫”字样)一件依法没收,公安机关扣押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红色新世纪牌三轮摩托车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芳妮
人民陪审员 李 丽
人民陪审员 高红艳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段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