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苏0213刑初994号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梁检刑诉[202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悦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余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微信、钉钉文件传输的方式,向张某(另案处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1400余条。
被告人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或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刑事摄影照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张某、石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余某的供述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的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严海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蒋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