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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苏0923刑初463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6-12  浏览: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苏0923刑初463号   

指控事实

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张某在阜宁县*镇经营移动营业厅,利用其为客户提供引导服务的工作便利,非法获取客户手机号码、验证码,发送给他人,非法获利4435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指控罪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悉数退出犯罪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预缴。)

二、依法没收被告人张某退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4435元,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智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吴岑岑

书 记 员 鲁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