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鄂2801刑初533号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恩市检一部刑诉[2021]Z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继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周某、姚某(已判决)和徐亮在谭云(另案处理)帮助下,商议设立公司从事股票引流业务,通过拨打电话将他人拉入微信聊天群的方式获取提成收益。
2020年8月至12月,姚某、周某、徐亮以恩施市楚耀电子商务公司的名义,租赁恩施市金桂大道国际服装城2楼及时代家居11楼1122室,购买电脑、手机、手机卡等设备,招聘被告人肖某和黄某(已判决)为管理人员,招聘马润润、李某、谢烽、胡某、袁杰、陈胡平、张某、周棋、唐磊等人(均另案处理)为话务员。期间,周某、姚某、肖某等人从谭云处获取公民电话号码,组织、管理话务员使用公司提供的手机和“话术”,冒充证券公司客服人员,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将他人拉入微信聊天群,从中获取提成收益。肖某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元。
经统计,周某、肖某等人从谭云处获取公民电话号码34****条,通过话务员拨打电话数量1****条,拉入微信聊天群6618人。
2020年12月10日,肖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肖某退缴了赃款人民币7000元。
上述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信息、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反诈平台查询记录、通话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周某、姚某、黄某、李某、胡某、张某、向某、田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公司名义,组织管理人员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违法所得,应当追缴。被告人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肖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21年12月27日起,扣除原被羁押的125天,至2022年8月23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肖某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上缴国库(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戈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