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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浙1081刑初1346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6-16  浏览: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浙1081刑初1346号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刑诉(2021)20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1、陈某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1、陈某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4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1将从他人处获取的1000条淘宝交易信息出售给被告人陈某某2,内容包含购买母婴商品记录、购买金额、淘宝昵称、收货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等公民个人信息,陈某某1从中获利人民币600元。后陈某某2将从陈某某1处购得的1000条淘宝交易信息通过网络转售他人。

2021年5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1将从他人处获取的301条网贷信息出售给被告人陈某某2,内容包含姓名、手机号码、芝麻信用、申请额度和时间等公民个人信息,陈某某1从中获利人民币300元。后陈某某2将从陈某某1处购得的301条网贷信息通过网络转售他人。

2021年5月11日12时02分许,温岭市公安局泽国派出所民警在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中豪公寓707室房间内抓获被告人陈某某2。2021年5月27日16时03分许在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怡和院2期31幢2单元1504室抓获被告人陈某某1。被告人陈某某2、陈某某1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2个人获利人民币900元,被告人陈某某1自愿认罪认罚,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陈某某2自愿认罪认罚,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1、陈某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颜某的陈述,证人张某、陈某的证言,刑事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光盘伍张,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手机截图,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陈某某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1、陈某某2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某1、陈某某2犯罪所得各人民币9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两部、电脑两台,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应荣辉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张佳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