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法律案例

(2021)粤0104刑初1268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6-18  浏览: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粤0104刑初1268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刑诉〔2021〕1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及其辩护人许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江某伙同廖某某、刘某(均另案处理)在未经手机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将他人实名注册登记的手机号码及接收到的验证码,以每条信息1至9元不等的方式出售,在广州市荔湾区等地通过微信转发给相关微信群内的客户在京东、淘宝、抖音、苏宁等网站APP平台注册账号。截止至案发,被告人江某从中获利人民币6432.21元。

2021年4月26日,被告人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人员缴获作案工具苹果手机1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的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号信息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群信息截图,被告人江某发在微信群中的信息截图,被告人江某的微信支付账单明细,涉案微信号注册信息资料,租赁合同、营业执照,证人骆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江某的供述、亲笔供词及户籍材料,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江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对江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江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

三、追缴被告人江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432.2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姚晓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包中萍

法庭记录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