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 号 (2021)豫1202刑初390号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21〕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胜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30日,被告人潘某某利用其曾在滨河湾售楼部担任销售经理的职责便利,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滨河湾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出售给郭庆(另案处理),非法获利8000元。
另查明:2021年9月27日,被告人潘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退缴违法所得8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潘某某及另案处理人郭庆的供述;侦查机关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潘某某辨认郭庆笔录;被告人潘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建议判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一致。被告人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潘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已退交违法所得,量刑时可从宽处罚。
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10000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潘某某退交的违法所得8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