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湘1022刑初401号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郴宜检刑诉〔2021〕171号
宜章县人民**院指控: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邝某某要求邱某某帮助其收购他人实名微信号约300个,再高价出售,从中获利2万元。被告人邝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用于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另查明,2021年1月26日,被告人邝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意见:被告人邝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被告人邝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两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邝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邝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及缴纳罚金、退赃情况,当庭调整量刑建议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邝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2月3日已折抵刑期9日)。
二、被告人邝某某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乐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段平慧
书 记 员 文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