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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鄂0222刑初500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6-27  浏览: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鄂0222刑初500号   

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以鄂黄阳检刑诉[2021]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被告人贾某某通过微信、QQ平台收购他人实名的微信号,之后通过微信以9300元的价格出售给微信名为“A大宝-大号限制”25个微信号,以7200元出售给微信名为“将军-天秤座”13个微信号。

2021年6月24日,被告人贾某某在家中被抓获归案,其到案

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被告人亲属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6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微信聊天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相关书证,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退出赃款,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对被告人贾某某的赃款人民币一万六千五百元予以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进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世杰